坊賞赉之處。
該衙門照例具題。
○又谕土爾扈特汗策淩納木紮勒。
着在乾清門行走。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安南夷人到川分别入伍耕種一摺。
所辦甚為周妥。
前據琅玕奏、安插黎維祁屬下人等。
僅将該夷人分隸各标。
學習入伍。
其餘老弱婦女。
及不能食糧者。
如何令其永謀樂利之處未及通盤籌畫。
再分送江南安插者。
至今尚未據該省督撫奏到。
着将孫士毅原摺鈔交福崧琅玕閱看。
仿照辦理。
○己醜。
安南國王阮光平、陪臣吳文楚等、金川木坪宣慰司甲勒參納木卡等三十人。
哈薩克汗杭和卓之弟卓勒齊等五人入觐。
上禦卷阿勝境召見。
同扈從王、貝勒、貝子、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回部王、公伯克、緬甸國、南掌國使臣、台灣生番等賜食并賜安南國王阮光平詩餘各賞赉有差。
○禦制詩曰。
瀛藩入祝值時巡。
初見渾如舊識親。
伊古未聞來象國。
勝朝往事鄙金人。
九經柔遠祇重譯。
嘉會于今勉體仁。
武偃文修順天道。
大清祚永萬千春。
○谕曰、今歲因朕八旬壽辰。
普天同慶。
是以恩澤覃敷。
宗室覺羅内、有獲罪發遣監禁者。
着交宗人府、将發遣監禁人等查明。
并将其犯罪情由年月。
開錄清單奏聞。
以俟朕酌量加恩。
○又谕、熱河監禁之弘敏、已經十有餘年。
而其原犯情罪。
亦不甚重。
着施恩将弘敏放出。
交該族長嚴加管束。
如再生事端。
自必加倍治罪。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奏審拟均州民人賀廷選等燒香念佛一摺。
照捏造妄誕妖言惑衆大逆例。
将陳季升等問拟淩遲。
妻女給功臣之家為奴。
竟以悖逆辦理。
實屬錯謬。
此案前據該督奏到時。
朕以此等無知愚民。
不過念誦俚鄙經語。
編寫佛号。
治以哄誘騙錢之罪。
即可了事。
何必張大其詞。
作為邪教。
業經降旨饬谕。
想畢沅尚未接奉。
故仍照大逆問拟。
即如該犯等咒語内。
祇稱西天古佛。
八大金剛。
觀音羅漢人人共曉之常談。
如小說鼓詞之類。
并非不法匪徒。
編造狂妄詞語。
幹犯教令者可比。
安得謂之大逆。
亦并不得謂之邪教。
乃畢沅竟指為罪大惡極。
分别拟以淩遲斬決。
何不知輕重至此。
試思鄉愚無知。
燒香念佛。
施舍錢文。
何處無之。
若概視為邪教。
紛紛搜捕。
亦複成何政體。
倘遇有實在邪教。
轉恐不能認真查緝。
以絕根株。
而于哄誘诳錢。
無關緊要之事如此大辦。
以見其留心民社。
畢沅尚屬讀書曉事者。
尤不應錯謬若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并着遵照前降谕旨。
另行妥協辦理。
○庚寅。
谕、降調雲南布政使候補道員李承邺。
平日尚屬能事。
今吏部帶領引見。
朕看其年力就衰起跪亦覺艱難。
着加恩賞給按察使銜準其休緻。
以示體恤。
○又谕、山東平度州張子布、羅有良、彼此互毆。
羅有良跌壓羅王氏身死一案。
先據長麟參奏、萊州府知府徐大榕。
審系羅有良将張子布毆傷待斃。
羅有良畏懼。
自将伊母羅王氏踢死屬實。
固執己見。
任意妄斷。
因降旨将徐大榕革職拏問。
嗣經徐大榕遣人赴刑部衙門控訴。
将原呈卷宗供摺進呈。
朕詳加披閱。
徐大榕所指各情節。
似屬确鑿可據。
案情出入。
所關甚大。
不可不審訊明确。
以成信谳。
因命胡季堂、吉慶、前往秉公審訊。
複據長麟審明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屬實。
将張子布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例。
問拟絞候。
徐大榕發往新疆。
朕又因該撫所審情節。
疑窦甚多。
節經降旨。
指明案内緊要關鍵。
令胡季堂悉心研鞫。
茲據奏稱。
正在詳檢羅王氏屍骨間。
羅有良忽自行供出。
伊于張子布蹬倒伊母聲喚時。
因張子布掙起要跑。
伊曾用力向拉。
緻自跌伊母身上。
并将張子布帶跌。
而伊在下。
以緻壓斷伊母肋條等因。
随逐一檢驗。
實系羅有良跌壓羅王氏肋骨折斷緻斃。
巡撫長麟、不能審出實情。
将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