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布定為正兇。
今其将因何錯誤之處。
自行明白回奏。
随同該撫驗審之道府歸朝煦等、請解任究訊。
徐大榕、雖所訊供證未确。
而指定正兇。
并無錯誤。
俟另行分别拟議具奏等語。
此案朕以羅有良既同羅王氏共毆張子布。
何以忽又躲避外出。
置伊母于不問。
豈羅有良反不知伊母如何被張子布踢斃。
而轉以案外之羅劉氏作證。
且張子布踢死妻母。
律應問拟斬候。
何以該撫反引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
問拟絞候。
似恐案情不實。
曲為調停。
因逐層指問。
今胡季堂等審出。
羅有良自認用力向拉張子布、緻張子布并伊同跌壓伊母身上。
而伊在下。
緻折斷肋骨身斃。
是羅有良并非有心緻死伊母。
但誤傷父母緻死者。
應問斬決。
而違犯教令。
為匪不端。
緻父母羞忿自盡者。
亦應拟絞立決。
若如該撫前奏。
則該犯羅有良、竟得幸逃顯戮。
而張子布之妻。
既被羅王氏意欲另行嫁賣。
又誣認踢死妻母。
問拟絞候。
亦屬冤抑莫伸。
可見天理昭彰。
羅有良不待追究。
即自行承認。
種種情節。
皆不出朕之所料。
胡季堂、吉慶、辦理此案。
盡心詳鞫。
審出确實證據。
甚屬可嘉。
均着交部議叙。
濟東泰武道歸朝煦、泰安府知府宋思仁、武定府知府唐若瀛、瞻徇上司。
承審不實。
俱着解任。
其是否聽從長麟随聲附和。
抑系有意開脫朦混之處。
交胡季堂等、一并歸案訊明定拟具奏。
巡撫長麟。
參革知府徐大榕。
俟胡季堂等審明定案時。
再降谕旨。
至前據徐大榕呈稱。
臬司先委武定兖州二府會審。
逆子供認不諱。
将兇鞋過朱入庫一節。
此系緊要憑據。
前經指出詢問。
今胡季堂等、未将兇鞋究出下落聲明。
并着一體訊明。
随案覆奏。
再登萊青道奇明、曾與歸朝煦會審此案。
何以胡季堂等、僅将歸朝煦等奏請解任。
竟置奇明于不問。
即該道未經承審。
而平度州、萊州府、是其專管。
乃所屬府州于此等重案。
未能訊出實情。
奇明漫無覺察。
竟同聾瞆。
本有應得之罪。
知州郭清芳、系首先承審之員。
于相驗羅王氏時。
既不能細心詳察兇器。
比對傷痕。
遺漏錯誤。
又妄指張子布為正兇。
率行具詳。
以緻府道臬司巡撫。
彼此各執一見。
幾成冤獄。
胡季堂等摺内。
亦未将如何審訊問拟之處。
先為聲叙。
均着再行嚴審确實。
一并定拟具奏。
○以吏部右侍郎朱圭為安徽巡撫。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江陵縣民賀成章女賀氏。
○辛卯。
谕曰、沈初、着調補吏部右侍郎。
仍兼署禮部侍郎事務。
所遺兵部右侍郎員缺。
即着劉峨補授。
○又谕曰、台斐音奏、查勘永平府被水沖塌旗房。
應移建高阜之處。
并請借給官兵俸饷。
修理軍裝器械。
等語。
永平府駐防兵丁被水官房。
浸濕軍裝器械。
理宜修補。
着照台斐音所奏。
賞借官兵半年俸饷銀兩其應修房屋。
即交該地方官迅速妥辦。
餘照所奏行。
○壬辰。
上禦澹泊敬誠殿。
賜扈從王、貝勒、貝子、公、大臣、蒙古王、貝勒、額驸、台吉等、回部王、公、伯克、安南國王、及陪臣、緬甸國、南掌國使臣。
金川土司。
台灣生番等宴。
○癸巳。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吏部議準、調任四川總督孫士毅奏請、成都府屬崇慶州、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請将泸州直隸州州同。
移駐崇慶州之懷遠鎮。
添設外委一員。
于城守營内抽撥兵丁十名。
帶領協防。
衙署。
于裁汰泸州州同舊署。
估變建蓋。
俸廉役食。
于泸州州同衙門内向有之數酌撥。
其添設外委汛署。
及兵丁卡房等。
該督既稱計費無多。
即由本省通融酌辦。
毋庸動項。
應如所請。
從之。
○以革職雲南浪穹縣屬鳳羽鄉土巡檢尹焞堂侄見道襲職。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