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錢文。
每銀一錢。
加至三四分。
糧一鬥。
折收錢三四百文不等。
至重徵串票。
并無月日可憑。
供詞亦複互異。
現在調取實徵底簿。
按款清查。
并摘傳花戶。
詳悉根究。
請将前行桐鄉縣知縣李玳馨、革職歸案審訊。
長沙府知府陳嘉谟、一并解任候質等語。
此案蠹書吳青桂等、于錢糧重務。
辄敢豫為代墊。
從中牟利。
實屬大幹法紀。
前任知縣李玳馨、毫無覺察。
或竟有通同容隐情事。
自不可不從嚴究辦。
李玳馨、着即革職交與吉慶等提同案犯。
嚴切審訊。
知府陳嘉谟、亦着解任候質。
至該縣吏書等、既有墊完銀米。
多索錢文之事。
則假票重徵。
種種滋弊。
自所不免。
吉慶等務當提集卷證。
逐一嚴究。
以期水落石出不可稍存徇隐。
○谕軍機大臣曰、富綱奏、據永慧等禀稱、恭捧敕谕詩章珠串。
于七月初十日。
行抵蠻得列新城。
該國王孟隕叩接後。
引至城内。
率領子弟頭目。
俯伏羅拜。
一一祇領。
謹備馴象土産。
遣頭目三人。
敬赍表文。
随同進關。
轉求代奏謝恩。
計九月下旬。
可以到省等語。
并将譯出表文進呈。
所辦俱好。
披閱該國王表文。
措詞亦極肫切。
其歡忭感激。
具出至誠。
深堪嘉尚。
所備馴象土物。
自應準其呈進。
該頭目等、既約于九月下旬。
可以前抵雲南省城。
即在省照例宴賞。
略停、數日。
于十月初起程。
距年底、為期尚有三月。
盡可從容趕到。
該督即派委赍賞赴緬之糧道永慧。
參将百福。
伴送進京。
亦屬妥協。
務饬該委員等、沿途妥為照料。
于臘月二十邊到京。
以便與各外藩同與朝正盛典。
并入宴赉。
均沐寵榮以遂其瞻就之忱。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興山縣民胡慶亨妻張氏。
○戊戌。
谕曰、朱圭奏、旌德縣壽婦江吳氏現年一百歲。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江吳氏年屆期頤。
曾元繞膝。
洵為盛世休徵。
所有應行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額勒春奏、甕安縣壽婦陳王氏、現年一百一歲。
精神矍铄。
請予旌賞等語。
陳王氏年越期頤。
孫曾繁衍。
洵為昇平人瑞。
所有應行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着該部察例具奏。
○己亥。
谕曰、畢沅奏、湖北江夏武昌等州縣衛。
所有應徵節年緩帶錢糧八十二萬六千二百餘兩。
請于本年徵收十分之四。
其餘六分。
于乾隆五十六七八三年。
輪免正賦之期。
按數完足等語。
楚省本年雨旸時若。
闾閻幸獲豐收。
但于一歲之内。
新舊并徵。
民情不無拮據。
着照該督所請。
湖北江夏、武昌、鹹甯、嘉魚、蒲圻、興國、大冶、漢陽、漢川、黃陂、孝感、沔陽、黃岡、蕲州、蕲水、黃梅、廣濟、潛江、天門、荊門、雲夢、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等二十六州縣。
并武昌、武左、沔陽、蕲州、黃州、荊州、荊左、荊右等八衛。
所有應徵節年緩帶錢糧八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兩零。
着于本年先徵十分之四。
其餘均于五十六七八輪免錢糧之年。
照數輸納。
俾小民生計。
倍覺寬舒。
以示朕嘉惠黎元至意。
該部知道。
○又谕、據郭世勳奏、廣東雷瓊一帶洋面。
俱系總兵陸廷柱管轄。
該鎮不能先事豫防。
以緻參将錢邦彥、于巡洋時遇盜被害。
事後又不上緊追捕。
迄今三月之久。
并未報獲一盜。
請将該總兵革職協緝等語。
陸廷柱前于台灣獲咎。
經朕棄瑕錄用。
自應倍加奮勉于緝捕洋匪等事。
實力整饬。
乃于雷瓊一帶。
平日既毫無防範。
事後又漫無調度。
緻兇盜久稽弋獲。
非尋常玩誤可比。
陸廷柱、着革職。
仍留該處協緝。
俟獲犯後。
再行定拟。
至該省沿海各口岸。
為盜匪出沒之所。
着郭世勳嚴催各該提鎮。
督饬員弁。
分路堵截務将此案首夥各盜。
全行擒獲毋使一名漏網。
○又谕、前據伍拉納奏、賊犯陳笞。
因被差役趙榮、偵見擒捕。
即拔刀戳傷趙榮身死一案。
因該犯藐法逞兇。
殺死捕役。
若照例問拟斬候。
不足蔽辜。
降旨令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賊犯行兇。
用刀立斃差役者。
俱應請旨即行正法。
今閱刑部核題王金玉行竊。
緻死趙康求子一案。
依例将王金玉問拟斬決。
夫竊盜之于事主。
系屬平人。
尚以臨時拒捕殺斃。
罪應斬決。
乃以奉公緝犯官人。
賊犯竟敢抗拒戕害。
向例僅止問拟斬候。
其罪反輕于拒殺平人之條。
定例未為允協。
何以昭法紀而儆兇頑。
嗣後如有賊犯拒捕逞兇。
立時用刀殺斃捕役者。
竟當問拟斬決。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遵旨谕令阮光平、将黎維祁弟妹妻妾查訪。
護送進關。
該藩恐黎維祇等心懷疑懼。
匿而不出。
懇請天朝告示曉谕。
并慮跟随黎維祁進關之人。
未帶家眷。
一并探訪。
陸續赍送等語。
阮光平仰體朕意。
計慮周到實在可嘉之至。
着福康安告以前因黎維祁弟妹妻妾。
尚在交南。
瑣尾流離。
既為可憫。
而安南反側之徒。
恐有藉以為名。
糾聚滋事。
是以降旨令國王查訪送出。
實為一舉兩得。
今國王欽遵谕旨。
以伊等播越之餘。
心存疑畏。
恐其一聞招緻。
或誤謂國王設計加害。
轉緻潛藏。
若給以天朝告示。
遍行宣播。
自必盡釋疑懷。
即可訪問蹤迹。
護送進關。
大皇帝深鑒國王意計精詳。
用心周到極為嘉予。
而又以上年跟随黎維祁進關。
及續行内投之各起黎氏舊人。
大半未帶家眷。
當一體探訪送進。
設想尤為周密。
但此等進關夷人。
大皇帝念其志切從亡。
不忍令其遷流失所。
除黎維祁親屬人等。
編入佐領下當差養贍外。
其餘安插四川江浙等省。
分别入伍歸農。
前據四川總督奏稱、夷人内。
有因國王寵膺藩服。
向化輸誠。
必能愛養百姓。
情願仍歸故土。
圖聚室家。
大皇帝因谕令該督撫等、于安插夷人。
遍加詢問。
如有系思故國者。
據實奏聞。
酌量降旨。
令其歸國。
俟四川江浙等省覆奏到後。
再向跟随黎維祁在京之人詢問。
若有情願仍返安南。
亦一體辦理。
在國王既可省赍送之煩。
而國中戶口日增。
益着盈甯之象。
但此時國王且不必亟于查訪。
俟覆奏到日。
再候谕旨遵行。
并随報賞給國王禦用之漢玉雙鹿、白玉天鵝暖手二件。
時刻鐘表一個。
時辰表一個。
以昭思念嘉予之意。
如此詳悉告知阮光平。
益當欣感遵奉也。
再披閱阮光垂呈伊父書信。
知病已痊愈。
而改封伊兄光缵為世子之命。
光垂尚未聞知。
婉懇代辭。
立言亦頗得體福康安于本月十四日、已抵湖北應山縣。
距省城不遠。
與阮光平分路後自當遵照前旨。
迅速馳回廣州。
督緝洋面盜匪以期速行就獲。
再本日據郭世勳奏總兵陸廷柱管轄雷瓊。
不能先事豫防。
以緻參将錢邦彥。
于巡洋時遇盜被害。
請旨革職等語。
已降旨将陸廷柱革職矣。
但該鎮前在台灣獲咎。
經朕棄瑕錄用。
自應倍加奮勉。
乃于海疆緝捕重事。
不能實力整饬。
實屬負恩溺職。
将來定案時。
于革職外。
自當問以餘罪。
以示懲儆。
将此谕令知之。
○以湖南永綏協副将伊常阿、為廣東雷瓊鎮總兵。
○庚子。
谕湖北巡撫員缺。
着福甯補授。
和甯着調補陝西布政使。
所遺四川布政使員缺。
着英善補授。
湯雄業、着補授廣西布政使。
其廣西按察使員缺。
着善泰補授。
○又谕、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告杜宜豐等。
在本州誣捏伊兄薛對元、奪犯毆差一案。
據稱薛對元系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身。
到京會試本州何以捏稱正月二十日、在濱州有毆差之事。
經步軍統領衙門調查薛對元所住會館帳簿。
月日相符。
并詢之籍隸山東京官。
佥稱正月二十内曾見過薛對元、實系正月十五到京。
證據确鑿。
朕彼時以濱州距京千有餘裡。
即馳驿前往。
亦不能于二十日在籍滋事。
是以特命胡季堂等馳赴東省。
提集卷宗查對研鞫茲據胡季堂奏稱、此案臬司及府州詳報。
俱稱系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事。
與該撫原卷本年正月二十日犯事日期。
迥不相符。
咨詢長麟。
據稱審訊時。
公出在外、未及核對卷宗是以錯誤所言亦難憑信。
至檢查該撫奏結原卷。
不但薛對元等供詞并未畫押。
即案内各犯成招供詞。
亦俱無押。
現在提集人證。
隔别訊究等語。
此案大奇。
實為從來未有之事。
長麟由刑部司員。
洊擢藩臬辦事尚屬勤奮。
在江蘇藩司任内。
輿論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