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允協。
江蘇民情。
向于地方官喜生訾議。
而長麟聲名尚好。
其居官操守自屬謹饬。
是以擢用山東巡撫。
伊自莅任以來。
辦理地方公務。
無不認真踴躍朕召見臣工。
亦多有稱其官聲政績者。
朕方以為在督撫中尚堪任使之人。
将來或外擢總督。
内用尚書皆不可知。
乃長麟辦理薛對元一案、竟将犯事月日任意更改。
那前作後。
且于問拟死罪人犯。
不令其畫供過堂。
荒唐草率。
一至于此。
是誠何心。
朕細閱胡季堂摺内情節。
薛對元于主使奪犯毆差之事。
堅不肯認。
因思此案犯事月日。
無論正月二十日薛對元現在京城。
不能回籍。
即雲系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事。
距到京之期。
不及二十日。
薛對元家道貧窮。
按程行走。
亦不能于正月十五日趕到。
是否另有冤抑情節。
尤當确切訊究。
至侯永萼、杜宜豐、皆屬豐富之家。
薛對元、實系寒士。
即使杜宜豐有交結賄囑情事。
長麟身為巡撫。
亦不至得财枉斷。
或該府州等聽受賄囑。
颠倒案情。
長麟亦斷無從中染指分肥之理。
但長麟受朕恩眷。
志得意滿。
遂爾自以為是。
于此等重案。
竟敢任情增減。
由此而推則督撫等得操出入之權。
自恃眷注。
肆意妄為。
甚至如唐季藩鎮。
放縱恣睢。
亦何不可此而不嚴加懲治。
何以肅吏治而儆官邪且長麟前于平度州民羅有良跌壓伊母羅王氏身死一案。
未能審出實情。
幾至正兇漏網。
又複誣參知府。
彼時朕尚以該撫系屬無心之過。
特為寬宥。
已屬格外加恩。
今于薛對元一案。
複又改移月日。
意為增減。
則實系出于有心。
其咎甚重。
并非書麟琅玕之失察州縣書吏舞弊。
止于無能者可比。
看來長麟竟系恃朕恩眷。
以滿招損。
遂至福薄災生。
天奪其魄。
封疆大吏。
如此辦理錯謬。
豈可稍事姑容。
長麟即着革職。
留于山東辦理城工事務。
效力行走。
該省城工。
即系長麟奏請修理之工。
倘若承辦稍有草率偷減。
一經查出。
試令長麟自問。
尚能保其首領乎。
所有山東巡撫員缺。
着惠齡調補。
其湖北巡撫員缺。
已降旨着福甯補授。
此時先着畢沅兼署。
惠齡自京回任。
諒此時甫經到楚。
接奉此旨。
即行馳赴新任。
可不必來京請訓。
惠齡未到之前。
着胡季堂暫理山東巡撫事務。
濱州知州方應時、着革職交胡季堂等提集犯證。
嚴行審訊。
甘定進、着革職。
交軍機大臣就近訊供後。
解東質審。
其安内與方應時串囑商辦之郭姓一犯。
交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禦史、一體拏緝。
獲後一并解往、歸案辦理。
新授平陽府知府杜安詩、亦着留于東省。
聽候質訊。
胡季堂等、将摺内所指各情節。
嚴加審訊。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稍涉瞻徇。
以緻案情不實。
有負委任。
朕臨禦五十五年。
仰荷昊蒼笃祜。
海<宀禹>昇平。
年跻八旬。
康強逢吉。
無時不兢兢業業。
小心敬事。
本年屆朕壽辰。
中外胪歡。
藩部君長。
向化輸誠。
梯航絡繹。
為史冊希聞之事。
而臣工等辦理工作點綴。
朕以其成事不說。
未便全行裁徹。
然猶恐偶遇風雨。
時切廑懷。
幸荷上天恩佑。
彌月晴明。
實為朕心所不敢期必者。
朕之仰承鴻贶。
備福克膺。
惟日孜孜。
時深寅畏。
從不敢以景運增隆。
稍存滿假。
内外大臣。
受朕簡畀。
皆當以朕之心為心。
常懷惕勵。
方能永承恩眷。
乃長麟以眷注稍優。
蒙行自滿。
實屬器小易盈。
自取罪戾。
各省巡撫中。
如闵鹗元、長麟皆系尚能辦事之人。
今闵鹗元以袒庇劣員。
長麟以玩視重案。
接踵敗露。
朕更将何以用人。
心實愧懑。
督撫等皆荷封圻重任。
于地方官政務。
惟當虛己秉公。
周詳謹慎不可仍蹈覆轍也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琅玕奏、藩司顧學潮患病未得即痊。
請委員暫行代理一摺。
内稱顧學潮于七月内染患瘧疾。
至八月初旬。
兩腿發軟行走不便。
今自秋後。
浮腫日甚。
現在展步需人。
精神頗覺委頓等語。
藩司系錢糧總彙。
責任匪輕。
顧學潮、于七月間即已患瘧。
至八月腿足虛腫。
步履不便。
勢難即就痊愈琅玕自應據實陳奏。
将顧學潮解任回籍。
其藩司一缺。
請旨另行簡放。
方能無誤重寄。
乃遲至九月猶稱。
委員代理。
并聲明不敢因卸事在即稍有觀望延挨。
此明系琅玕因新任巡撫海甯。
将次抵任。
該藩司患病情形。
難以掩飾。
始于卸事之前。
繕摺具奏。
所謂欲蓋彌彰。
豈能逃朕洞鑒耶。
琅玕諸事廢弛。
即此已可概見。
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顧學潮、前在直隸府道任内。
辦事尚屬認真。
是以加恩擢用浙江藩司。
乃自莅任以來。
遇事模棱。
未見有奮勉出力之處。
茲既患病未痊。
難望振作。
自當令其回籍調理。
顧學潮、着以原品休緻。
所遺浙江布政使員缺。
着歸景照補授。
其按察使員缺。
着姜開陽補授。
○禮部帶領朝考取列一等二等之選拔貢生郭德埙等引見。
得旨、馬敦詩、石爧、王桂懷、金毓奇、黃駿、孫贻謀、程尚義、司能任、賈傑、李應钊、孫維玑、郭崇封、吳經琳、蔡儒亮、堯茂德、冉基安、蕭晉琏、何粹文、趙天錫等十九員。
以知縣試用。
定住、崇善、福甯、昇寅、丁孝彜、李肄頌、陳啟文、李芳梅、吳若曾、李于培、任蘭祐、張三綱、丁樹本、蘇琳、沉長慶、張光勳、汪傑、楊懋恬、陳奇芝、張大維、秦光倬、李夢蛟、周宗泰、張學潮、糜奇瑜、葉倚蟾、黃大名、陳羲書、何铮、王蘭等三十名。
以部員用。
定安、李綸盛、楊豫春、王朝琳、馬履祥、石鈞、吳邦慶、井玉棣、戈廷蕃、梅大鶴、劉福集、周景岩、李其植、王家相、馬袁炜、吳自求、管松年、袁斯麟、張宗泰、彭蘊琨、周之冕、茅奎光、尤維熊、張步衢、徐奕韓、徐礽、卓振清、王麟奎、崇一淦、方玉垣、龍舜漁、葛桂華、曹谷贻、宮璋、林晉奎、洪奮起、宋潢、楊鼐望、顔懷珠、趙钫、亓保、馬邦玉、李尚菼、劉彥中、王慰祖、楊潾、謝士荦、李廷芳、吳經、吳沆、郭維垣、李宗聖、耿鳴陽、範麟趾、趙樓、王勳臣、張運煦、蘇嘉善、李元文、胡殿襄、董鳌、林敷英、童應賞、丁鐄、朱鬯、鄭烺、吳啟焞、範懋裕、郭德埙、徐泮鲲、汪守和、車世球、項邦槐、程世瑄、鄧時、餘邦佐、陳仁鈞、祖之棟、鐘孚吉、顔淩霄、楊儀國、黃登、張錦樹、龔傅圭、樊世祊、劉文榽、劉琢璧、黃崇正、王德箴、李有俊、方同明、姚堃、王松年、張允中、張恒清、樊起鳳、黨振聲、張廷珍、陸淇、任灏、呂廷瑞、許大炜、胡瑽、張舒、嶽炯、彭照麟、龍萬育、張謹度、朱有绂、倪丙樞、陳群、黃慶雲、喻照、陳鳴鶴、顔斯緝、區郁如、何廷瑸、陳文勳、張夢齡、楊錫珍、朱明遠、黎夢臯、範暟、楊朝榘、李廷英、殷象賢、吳永輔、王嵋等一百二十八名。
交與吏部詢問。
願以教職用者。
以教職用。
願以佐貳等官用者。
以佐貳等官用。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濱州武生薛樸元、控告杜宜豐等、誣捏伊兄薛對元奪犯毆差一案。
昨經胡季堂等查明。
實系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事。
與長麟原奏本年正月二十日犯事日期不符。
業已降旨将長麟、甘定進、知州方應時、革職令胡季堂等提犯嚴審矣。
茲據軍機大臣等訊問甘定進。
并将拏獲之郭德美一犯。
一并審訊錄供進呈。
朕詳加閱看。
此案解省時薛對元在司監禁。
甘定進首經訊供。
薛對元并未承認奪犯毆差之事。
即差役等、亦祇稱薛對元聲言欲行捆行。
其實并未動手。
供情本不确鑿。
豈可遽行定案。
而長麟在途次提犯審結。
又複擅改日期。
甘定進、系屬臬司。
刑名是其專責。
豈有巡撫将未實供詞。
周内定案。
那移月日。
臬司全不與聞之理。
即雲事後始行得知。
亦應據實參奏。
今甘定進到案。
匿不供吐。
反覆诘訊。
方稱曾經訊過此案。
言語支離。
顯有回護扶同情弊。
又郭德美、系甘定進舊時衙役。
杜宜豐曾向其懇求說情。
探聽批語。
并得有謝儀。
于此案顯有串通交結情弊。
此間所供。
必有不實不盡之處。
且知州方應時、袒護杜宜豐。
任情偏聽。
或實有聽受賄囑之事。
現據郭德美供出。
聞得李姓高姓曾為杜宜豐關說。
送給方應時銀三千兩。
方應時亦有饋送署知府杜安詩之事。
此案罅漏甚多。
所供自屬有因。
不可不嚴行究問。
着将訊取供詞。
鈔寄胡季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