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加增。
其有遷移回閩者。
即于冊内開除。
務使有減無增。
庶可漸次禁絕。
然必須不動聲色。
設法查辦。
方為妥善。
嵩椿、為人疎闊。
辦事未能精細。
積拉敏、系新授錦州副都統。
于該處情形。
亦未能熟谙。
因思台斐音在山海關副都統任内。
訪拏玉田縣逃回匪犯田自相一案。
并節次查獲私帶人參等犯。
辦事甚屬認真細緻。
已明降谕旨、與積拉敏對調矣。
海、蓋、廣甯、及牛莊等處沿海地方。
皆系奉天錦州所屬。
恐皆有閩人居住。
此事竟責成台斐音。
遵照谕旨指示之處。
嚴密設法查辦。
并着嵩椿、及奉天府尹。
一體留心。
幫同整饬。
總以不滋事而絕盜源。
使閩人不緻在彼聚集為匪。
日漸減少為妥。
複令軍機大臣、詢問前任山海關監督巴甯阿、據稱錦州、蓋州、牛莊等處。
每年俱有福建商船。
到彼貿易。
即有無業閩人。
在該處居住。
漸聚漸多。
或有借打魚為名。
往來洋面。
勾通閩盜之處。
亦未可定等語。
可見此等寄居貧民。
與閩盜俱系同鄉。
彼此聯絡。
上年錦州等處洋面商船被劫一案。
該将軍等拏獲李佩等犯。
即有閩省民人。
流寓奉省者在内。
此其明證。
台斐音赴任後。
務須會同嵩椿等。
密訪嚴查。
為之以漸。
不可稍涉聲張。
轉緻閩人等激而生事。
有負委任。
台斐音向來辦事奮勉。
今又委以海洋緝捕之事。
并着加恩賞戴花翎。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台斐音、并谕嵩椿等知之。
仍着将如何設法查辦之處。
據實悉心妥議具奏。
尋台斐音奏、親赴錦屬查勘。
天橋廠、龍王廟二處、寓居閩人。
祇一百九十一名。
因貿易索赈等事。
以緻羁留。
現在思歸者衆。
遇有海船。
拟即給票回閩。
其餘安靜願留者。
向設海正一名。
及新添正副堡頭二名。
足資稽查。
該處領票漁船三十二隻。
不時偵緝。
以杜藏奸。
蓋州、牛莊等處。
情形大約相同。
即日至盛京。
會同将軍、府尹等。
一并籌辦。
得旨、好。
勉為之。
○又谕、本日譚尚忠覆奏查辦小錢一摺。
内稱欲禁小錢。
宜嚴私鑄。
現在饬屬訪拏私鑄匪犯。
提省審辦等語。
民間攙和小錢。
節經降旨。
令各督撫嚴定章程。
通行禁止。
并恐官局偷漏舞弊。
饬令該督撫等嚴查整饬矣。
今譚尚忠奏稱、欲禁小錢。
宜嚴私鑄。
不知民間私鑄。
得以攙雜流行者。
皆由局錢不能一律整厚。
奸徒得以乘機影射。
不得以小錢未能淨絕。
悉诿之民間私鑄也。
今欲肅清積弊。
必先嚴饬局員。
将官鑄按照部式分兩。
毋得稍有偷減。
則局錢輪郭整厚。
與私鑄小錢逈别。
奸民自無所用其弊混。
方為正本清源之道。
此時富綱、想已将次回滇。
着傳谕該督撫、一面饬屬查拏私鑄。
勒限呈繳。
一面饬令局員。
如式鼓鑄。
嚴查爐戶。
毋得稍滋弊窦。
緻幹咎戾。
并傳知各省督撫、胥令留心官局。
以正其本。
○壬子。
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兆慶、為湖北荊州副都統。
○癸醜。
谕曰、朕于五月二十一日啟銮。
駐跸熱河。
秋後進哨。
凡有應行豫備之處。
着交各該處照例豫備。
○又谕曰、吳省欽奏、現在染患痰嗽之症。
精神委頓。
非一時所能痊愈。
懇請賞假兩月。
回京調理等語。
吳省欽、着準其給假回京調理。
所有提督順天學政。
着吳省蘭去。
并着即日前赴通州。
接印任事。
不必請訓。
○又谕、據恒瑞等奏、台站章京鞥克。
拏獲偷馬二十一匹之蒙古紮木楚、德勒格爾等。
照例分别定拟。
即将該犯等騎馬二匹。
賞給鞥克等語。
鞥克路遇該犯等趕馬行走。
因形迹可疑。
當即盤獲。
實屬留心奮勉。
若僅賞以該犯等自騎之馬二匹。
尚不足以示勸。
着再加賞大緞二匹。
以示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