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都統。
積拉敏、着即調補山海關副都統。
○又谕、據科淩阿奏、現患痰喘頭暈病症。
精神委頓。
步履維艱。
請回旗調理等語。
科淩阿、于今春三月間卧病。
現在雖能起立。
步履維艱。
即着照伊所請。
準其回旗調理。
其所遺乍浦副都統員缺。
着雅爾泰調補。
○又谕曰、伍拉納奏緝獲行劫錦州等處洋面首夥各盜犯、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此案盜犯黃如玉等二十餘名。
出洋疊劫。
延及數省。
搶掠多贓。
情罪甚為重大。
經該督饬屬嚴拏。
即據總兵丁朝雄、糧道錢受椿、購線訪獲。
将該犯等究出洋面行劫實情。
得以按律辦理。
該鎮道留心緝捕。
不使要犯稽誅。
尚屬可嘉。
除伍拉納、王慶長、業經加恩議叙升用外。
丁朝雄、錢受椿、俱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曰、福康安奏、接準陳用敷咨會奏稿内。
有容縣民謝绶、田寮、被劫牛物。
及雲南曲江司巡檢徐振家人林茂船在橫州被劫二案。
正盜均未被獲。
其事主被劫贓物。
俱已饬令該州縣。
照估罰賠給領。
查贓從盜起。
以未經被獲之案。
先令州縣罰賠贓銀。
其中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不敢以業經會銜具奏。
遂不加酌核。
緻滋流弊。
業将東省現辦情形。
備細劄知陳用敷、通饬遵照等語。
所奏甚是。
前經降旨、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原以盜匪劫掠财物。
擾害闾閻。
該管官于緝獲正盜後。
即應審明贓數。
嚴切查追。
全贓不難起獲。
即使變賣俵分。
亦不緻花銷淨盡。
無如州縣官一經獲盜。
往往延擱不審。
或雖經審定。
而置原贓于不問。
是以饬令嗣後盜案。
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地方官罰賠。
以示懲警。
但盜憑贓定。
而贓從盜起。
必須盜确贓真。
方可據以定案。
若正盜尚未被獲。
先令州縣賠出贓銀。
将來州縣規避罰賠。
必有抑勒事主諱盜。
及删減贓數情弊。
而狡狯事主。
因有官為賠贓。
豫行浮報贓數。
圖得便宜。
均屬勢所不免。
嗣後各督撫、惟應通饬所屬。
遇有盜案。
即行嚴緝正盜。
審明贓數。
查追給主。
如已經獲盜。
而原贓未能起獲。
仍遵前旨。
着該管官罰賠示懲。
其正盜尚未緝獲。
贓數無從審明者。
俱照福康安所奏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奉天錦州等處洋面行劫盜匪。
多系籍隸福建。
當經降旨、令該省督撫饬屬嚴拏。
茲據伍拉納奏、緝獲行劫錦州等各洋首夥盜犯二十二名。
已審明正法矣。
奉天為陪都根本之地。
民風淳厚。
從無為匪劫掠之事。
是以奉天錦州一帶、海洋往來商賈。
并未聞有被盜疊劫重案。
乃此次盜犯黃如玉等、糾約多人。
在錦州、蓋州等處洋面。
肆行劫掠多次。
所得贓銀至三千兩。
其餘貨物甚多。
實為該處商旅之害。
該盜犯等。
俱系籍隸福建。
必有閩省民人。
在錦州、蓋州一帶。
為之串通勾引。
不可不嚴行查辦。
以靖洋面而戢盜風。
朕聞奉天錦州一帶沿海地方。
竟有閩人在彼搭藔居住。
漸成村落。
多至萬餘戶。
則此次錦州盜案。
明系此等無業民人。
作為線目。
并恐有窩藏隐匿之家。
以緻該犯等。
敢于在洋肆劫。
登岸分贓。
此皆系地方官。
以閩人在彼貿易營生。
藉此多徵商稅。
遂爾任其居住。
若不亟行查禁。
則呼朋引類。
日聚日多。
不特勾連盜匪。
擾害行旅。
且于陪都風俗淳樸之鄉。
大有關系。
但閩人在彼居住。
已非一日。
且戶口較多。
亦未便概行驅逐。
惟有嚴饬該管旗民員弁。
編列戶口清冊。
設立保甲。
逐一清厘。
随時查察。
如有不法滋事。
勾引盜匪在洋搶劫。
及窩留代變贓物者。
即将犯事之家。
從重處治。
保甲等亦一體治罪。
并查明實在戶口。
造冊後。
毋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