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
現查該員名下。
止有地一頃四十餘畝。
約值銀二百餘兩。
其餘并無别項家産可抵。
請行令廣東、着落各該管上司。
代賠完項等語。
永清于署封川縣任内。
辦理埠務。
拖欠饷銀四千七百餘兩。
向來辦理鹽務各員。
俱有餘潤可沾。
何以該員在任時。
至有拖欠饷項之事。
如系經理不善所緻。
則該省埠務。
自不止此一處。
何以他人并無拖欠。
獨該員名下。
緻欠四千餘兩之多。
自應詳細确查。
若他人俱系足額。
唯永清獨有拖欠。
是該員在任時。
必有侵欺入己之事。
則查估産業。
自應豐裕。
何以祇有此數。
恐此外尚有隐匿寄頓情弊。
如永清并無侵蝕。
而其所欠銀兩。
另有情節。
亦應查明酌辦。
不值遽将該員産業。
查抄變扺。
亦不應遽令該管上司分賠。
且永清僅系知縣。
辦理埠務。
拖欠已如此之多。
則所管道府等員。
又當何如。
是此案必須确切查明。
方可核辦。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永清拖欠饷項實在情節。
及此外有無似此欠之人。
即行查明。
據實具奏。
再降谕旨。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地方官員。
有實系侵貪肥槖、虧缺帑項者。
自不令坐擁厚赀。
稍為寬貸。
若虧欠之故。
另有别情。
亦必據實辦理。
或行寬免。
斷不肯稍涉含混。
緻有屈抑。
福康安、惟當仰體朕意。
據實查奏。
不可稍存回護之見也。
○
○左都禦史舒常奏、五城命案。
向系正指揮相驗。
辦理谒蹷。
請照外省佐貳代驗例。
正指揮時值事繁。
不能兼顧。
委副指揮、吏目、代驗。
城内兩日。
城外三日。
違限及規避者。
巡城禦史查參。
報聞。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江蘇省。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陝西省。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族表守正捐軀山東蓬萊縣民于四子妻蘇氏。
○辛卯。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奏、川省修理新疆五營演武廳、教場、藥局、一案。
該督造冊題銷。
所開木植觔重數目。
及按裡折給腳價之處。
未經分晰開明。
經部三次題駁。
該督仍未逐款聲明開造。
無憑核算。
請旨敕下該督、查明題報。
并查明辦理此案總督、及承辦官職名。
送部議處等語。
工程銷算。
例應将物料細數。
逐一造報。
今此案木植數目觔重。
及運送道裡遠近。
屢經部駁。
仍未聲覆。
殊屬延緩。
着傳谕鄂輝、即照指駁各款。
據實聲叙。
即行摺奏。
一面另造妥冊報部。
以清塵案。
至辦理此案總督、及承辦各官。
并不遵部駁核報。
均屬不合。
着即據實查明。
交部議處。
○
○甲午。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乙未。
上以秋狝木蘭。
自圓明園啟銮。
○谕曰、朕此次巡幸木蘭。
駐跸熱河。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