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霁。
似覺雨水稍多。
前據王大臣等奏報、京師得雨。
亦已深透。
本日未據續奏晴雨情形。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如近日所得雨澤。
僅稱沾足則已。
倘或已形過多。
恐僧道皆不谙求晴之法。
即派回子薩哈勒索丕、祈求晴霁。
随報據實具奏。
以慰懸廑。
○又谕、據金簡等奏、革職貴州威甯州知州高玮、于五十二年十二月。
前往胞弟山西甯武府知府高璨任所就養。
嗣據晉撫咨。
據高璨詳稱。
高玮于五十五年七月内。
自甯武府起程回京。
迄今已及一年。
并未歸旗。
高玮既于上年七月間。
自甯武府起程。
何以至今尚未回旗。
自必在沿途地方。
任意逗留。
且曾任黔省知州。
或竟繞道潛往。
在該處藉端生事。
均未可定。
着傳谕各該督撫、一體嚴行查拏。
送京治罪。
至知府高璨、于伊兄起身後。
呈報遲緩。
及本旗饬查。
仍複含混聲覆之處。
并着該撫、确切究問。
據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奏、訊明書吏陳遵五等各情罪。
分别定拟。
兵部堂司官、及山東巡撫、均請交部察議。
得旨、此案陳遵五、充當兵部職方司書吏。
于應議台站職名。
接到印付。
希冀撞騙銀錢。
以緻遲誤日久。
雖訊無得贓情弊。
但心存撞騙。
事後複改印付。
非尋常玩誤可比。
留京辦事王大臣、拟以杖徒。
殊屬輕縱。
陳遵五、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至車駕司貼寫王毓秀、于正月内赍送印付。
遲至數月。
未見移覆。
并不回明本官查辦。
明系有心弊混。
亦有應得之罪。
即着照陳遵五原拟、杖一百。
徒三年。
餘依議。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巴克坦布、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依蘭泰、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雲南雲龍州箭杆場土巡檢字恩寵弟恩隆、襲職。
○辛酉。
谕、據伍拉納奏、台灣水師副将孫全謀、俸滿三年。
例應于内地水師副将内。
楝選調補。
現在乏員升調。
請将孫全謀、暫行留任。
俟再滿一年。
選員調補等語。
台灣副将一缺。
關系緊要。
必得谙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
方于地方營伍有益。
台灣雖在海外。
非若煙瘴地面。
例須更換者可比。
該處總兵、道、府、各員。
現在并無更調之例。
副将等官。
又何必拘例定年限。
紛紛更換。
緻易生手。
孫全謀、着留台灣水師副将之任。
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
并着停止。
○壬戌。
吏部等部議準、四川總督鄂輝奏稱、三台縣屬葫蘆溪鹽大使一缺。
應裁。
改設三台縣分駐葫蘆溪鹽捕縣丞。
從之。
○戶部議準、湖北巡撫福甯疏稱、寶武局鑄卯積壓。
應自本年起。
分作十年。
将買存漢、洋、銅觔。
通融借支帶鑄。
仍将額辦滇銅。
分年帶買。
俟鑄竣一年卯額。
專案造報。
歲需滇銅。
先一年六月。
咨滇省撥廠。
限八月内。
咨覆楚省。
鹽鑄各員。
造報遲延。
或限内卸事。
違限一月、至三月者。
照奏銷錢糧、冊結遲延不送例。
分别罰俸。
四五月者。
降一級留任。
六月以上。
降二級調用。
一年以上革職。
倘因滇銅未到。
不能依限鼓鑄造報。
随時咨部展限。
從之。
○封閉湖南宜章縣羊牯泡沙盡錫廠。
從巡撫馮光熊請也。
○豁除江西德興縣東南二鄉。
乾隆五十三年分。
被水沙壓田地六頃五十一畝有奇額賦。
○蠲免陝甘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
上年霜災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江山縣民姜好德妻嚴氏。
○癸亥。
谕軍機大臣曰、穆騰額奏、東省現在産鹽。
雖足敷春運。
将來秋曬豐歉。
難以豫定。
必須豫籌接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