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業。
臣所管戈壁内。
十餘台站。
亦廣産楚拉啟勒。
該處人等所收。
足支來歲青草發生以前之用。
謹囊封進呈。
禦制沙蓬米詩序曰、蒙古東西蘇尼特。
連年被旱。
已即優加赈恤。
茲據察哈爾都統烏爾圖納遜奏、前歲蘇尼特、野外所生楚拉啟勒。
居人藉此糊口。
并囊貯呈覽。
是米内地所無。
詢之亦無知者。
恭閱皇祖禦制幾暇格物編有曰。
沙蓬米者。
枝葉叢生如蓬。
米似胡麻而小。
可為餅餌茶湯之需。
凡沙地皆有之。
鄂爾多斯所産尤多雲雲。
今詢之蒙古人與幾暇格物所言。
形狀悉合。
且西蘇尼特。
地連鄂爾多斯。
則楚拉啟勒。
即為沙蓬米無疑。
是米嘗之鮮有滋味。
而荒年賴以全活者甚衆。
覽奏為之心恻且慰。
因成是什。
詩曰、東西蘇尼特。
前歲遭洊饑。
由冬至夏秋。
雨雪總未滋。
所賴沙蓬米。
沙地自生斯。
然亦竟因旱。
資食遜往時。
聞之心恻然。
遣赈銀米施。
天恩幸轉旋。
膏<雨澍>霈如期。
嗟嗟蒙古衆。
乃得免流離。
蓬米亦稔熟。
戶戶饘粥炊。
呈來一試嘗。
例草根樹皮。
北望心雖慰。
調燮愧自知。
○命禮部尚書劉墉、工部尚書彭元瑞、仍在紫禁城騎馬。
○調工部侍郎松筠、為戶部左侍郎。
○以洗馬達慶、侍講那彥成、曹振镛、充日講起居注官。
侍讀學士吳樹本、署日講起居注官。
○乙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三人。
絞犯六人。
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十人。
餘一百十四人、予勾。
○谕、國初以來。
設立議政王大臣。
彼時因有議政處。
是以特派王大臣。
承充辦理。
自雍正年間。
設立軍機處之後。
皆系軍機大臣。
每日召對。
承旨遵辦。
而滿洲大學士尚書。
向例俱兼議政虛銜。
無應辦之事。
殊屬有名無實。
朕向來辦事。
祇崇實政。
所有議政空銜。
着不必兼充。
嗣後該部亦毋庸奏請。
○以少詹事慶善、阮元、為詹事。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審辦外委地保、賄縱販賣私磺人犯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案内李言一犯。
販賣私磺。
業經弁兵查拏。
輙即乘間逃逸。
實屬可惡。
該督等務須饬屬嚴拏務獲。
該犯原籍山東。
并着惠齡一體查拏。
務期弋獲。
毋任漏網。
至該督等所稱民間需用硫磺。
若照定例。
由縣詳府。
由府詳司。
未免稽延時日。
請每年由布政使衙門。
豫印空數印票。
發給州縣。
遇有商販請領。
查明填發等語。
硫磺一項。
為民間需用之物。
該商販等報明州縣後。
輾轉批詳。
耽延時日。
固屬于民不便。
但由布政使衙門。
豫印空數印票。
發給州縣。
亦難保胥吏等、無藉端勒索等事。
惟在該督等随時留心。
嚴加稽察。
毋使法立弊生。
俾商民兩便。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剿辦廓爾喀賊匪。
索倫達呼爾兵丁。
向為得力。
着都爾嘉、将呼倫貝爾兵。
挑選六百名。
打牲兵。
挑選四百名。
照例辦給馬匹路費。
令呼倫貝爾兵。
從多倫諾爾行走。
打牲兵。
從八溝行走。
迅速到京。
所有領兵官。
現令海蘭察、拟定富裡善等十四人。
将名冊交與都爾嘉、遵旨辦理。
即行起程。
并嚴饬該管官員。
沿途管束兵丁。
毋令稍有滋事。
○戊辰。
谕據孫士毅參奏庸懦無能之川北鎮總兵富祿一摺。
富祿身系滿洲。
又為專阃大員。
當此藏内用兵之際。
并不自請随征效力。
及聞孫士毅代諸神保、袁國璜具奏。
籲請出兵。
富祿中懷恇怯。
張皇失措。
實屬可笑可鄙。
向來滿洲人員。
于出兵之事。
最為勇往。
無論急思自效者。
固皆踴躍争先。
即非出自真誠。
亦必顧惜顔面。
勉為籲請。
乃富祿知有西藏軍務。
且經孫士毅于接見時。
示之以意。
竟爾置若罔聞。
不特不圖自奮。
且并未以虛詞陳請。
尤屬可惡。
孫士毅據實參奏。
所辦甚是。
若僅勒令休緻。
轉得安居自便。
不足示懲。
富祿、着革職。
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所遺川北鎮總兵員缺。
即令諸神保補授。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五人。
絞犯九人。
餘一百人、予勾。
○谕、前因潼關城垣工程。
巴延三、德成、會同勘估時。
将不應添修之水關泊岸堆撥。
率行浮估。
虛糜帑項。
經和琳查明具奏。
當即降旨、将巴延三、德成革任。
前往潼關工所。
眼同和琳等、當面講求。
以服其心。
茲複據和琳、将查收潼關城工。
分晰删減數目。
據實核奏。
内如南北水關二座。
券洞之上。
祇須随城安砌排垛宇牆。
盡可飾觀。
今德成仿箭樓式樣成造。
于兩關添建閘樓。
懸挂千斤閘闆。
每塊重五千斤。
非七八十人。
不能啟放。
試思水關安設閘闆。
所以禦水。
而非藉以禦寇。
即為防人起見。
平時放下。
适遇潼水猝至。
不能拽起。
轉至阻遏城内。
淹浸民居。
是防患而适以滋患。
如荊州前年之合城皆水。
雖下愚無知。
亦不至糊塗若此。
而其上複添蓋箭樓。
巍峨聳峙。
殊屬無謂。
又城上建堆撥房七十二座。
無人看守。
尤為虛設。
潼關在漢唐時。
原為雄鎮。
安設重兵。
自不能不于城上建設堆撥。
今昔異勢。
潼關尚不如直省之一邑。
并無重兵在彼駐守。
又安用此堆撥為耶。
至自西門至東門。
一帶城身。
系衣山腳建築。
原屬堅實。
從無沖決之患。
乃德成因有添建泊岸之舉。
轉将山腳刨去。
是從前山腳之土本堅。
無須泊岸以護城根。
而今日泊岸之土浮松。
必須挑溜以資捍衛。
且應時時修築矣。
種種錯誤。
實出情理之外。
且券洞安設千斤閘闆一節。
曾經金簡在朕前奏及。
伊向德成講論。
德成以明季李自成到潼關時。
曾從券洞内潛過。
此言尤為可笑。
李自成在明季。
橫行蹂躏。
殘破郡縣。
不可勝計。
又安能處處為之設備。
此等妄論。
直同夢呓。
總之德成、性成自高固執。
前因辦理河工。
與阿桂意見龃龉。
即其于工部同僚中、素所嫉惡者。
莫若金簡。
而于福長安、亦情同冰炭。
皆朕所素知。
其意以為與此數人不和。
斷不能在朕前攻摘其短。
而伊平日又以廉介自居。
工程複稱為谙習。
諒必為朕所袒護。
故敢于勘估潼關城工一事。
固執己見。
任意率行。
即彼時巴延三、秦承恩、俱有不必如此大修之語。
向其辯論。
而德成竟置之不顧。
蓋欲藉此得有沾潤。
為肥己娛老之資。
而舉朝大臣。
想皆莫敢誰何。
以緻營私執拗。
虛糜帑金。
至一百三十餘萬之多。
其居心實為可惡。
德成、前已革任。
着即拏問。
令巴延三押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巴延三既知德成勘估過當。
與之講論不從。
即應據實奏聞。
乃亦随同附和。
固難辭咎。
但念其本系庸懦無能之人。
業經革任。
免其置議。
至工部堂官。
于德成濫行勘估之處。
未能指駁。
照估題覆。
亦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餘仍着軍機大臣會同議奏。
○又谕、據伍拉納等、奏審拟巡洋哨船、遇盜恇怯、裝傷捏報之弁兵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外委陳學明、巡洋遇盜。
被劫軍械。
膽敢裝傷捏報。
希圖掩飾。
情殊可惡。
伍拉納赴浙查閱營伍。
一經禀報。
即能就近将陳學明裝傷捏報各實情。
逐細究出。
審明定拟具奏。
辦理甚為認真。
伍拉納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至福崧、陳傑、現駐台州海門等處。
查拏洋盜。
何以直至伍拉納到後。
始行查奏。
若非伍拉納到浙查辦。
則福崧、陳傑、竟不能究出此案實情。
伊等在彼。
所辦何事。
福崧、陳傑、着交部嚴加議處。
○庚午。
谕、據畢沅等、奏審明殺死胞兄年遠稽誅之王谷平一犯、即行辦理一摺。
此案王谷平、于乾隆二十五年。
與胞兄王谷治、酒後争論。
持刀向戳身死。
伊母劉氏。
以王谷平若報官問罪。
恐緻絕嗣。
當懇戶族王宗湯等、将王谷平逐出。
為伊嫂祁氏、擇立堂侄王家讓為嗣。
厚給财産。
今因祁氏身故。
王谷平複向王家讓占産争訟。
經随州知州張璇、訊出從前戳死胞兄。
私行調處各實情。
審明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