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谷平以戕兄重犯。
因伊母私和寝事。
彼時承繼之王家讓。
年僅七歲。
尚屬無知。
至今已三十餘年。
若非王谷平有占奪财産之事。
竟至無由舉發。
且當日立有分關嗣約。
所有作證之王宗湯等。
現俱年逾八十。
設于此案未經破露以前。
先已身故。
亦不能證據确鑿。
今該犯因踞占屋産。
經該州究出種種情節。
并起出舊存嗣約内。
載有王谷平刀戳胞兄身死字樣。
其目擊王谷治被戳、聽從劉氏私和之王宗湯等。
又俱到案供吐。
曆曆如繪。
可見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此等蔑倫逞兇之犯。
斷不能以事隔多年。
幸逃顯戮。
似此天理昭彰。
兇徒益當知所儆畏。
至該州張璇、審理争産詞訟。
即能究出三十餘年未破重案。
立寘憲典。
尚屬留心。
除将原摺批交該部知道外。
張璇、着送部引見。
○辛未。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向聞海蘭察、及各巴圖魯侍衛章京等、經過各省。
沿途俱有需索之事。
而承辦各員。
畏其擾累。
亦遂争相饋送應酬。
則辦差家人長随等、必至藉詞影射。
任意開銷。
藉肥囊槖。
此等用項。
無從查對。
辦差之人。
何所憚而不為。
而承辦之地方官。
即以辦差賠累為詞。
以緻那移倉庫。
甚至科派闾閻。
皆屬勢所必有。
于地方殊有關系。
各省督撫、經朕簡任封疆。
不能據實參奏。
乃輾轉周旋饋送。
相習成風。
實屬非是。
着傳谕各督撫等、所有此次海蘭察等、及巴圖魯侍衛章京、并兵丁等、經過各處。
每省各派道員一二人。
分段照料。
入境、出境、專司車輛馬匹廪給等事。
到站即行應付。
不可少有缺乏。
俾官員兵丁等、行走得以迅速。
事畢各奏聞。
倘有需索擾累之事。
饬令該道據實呈報。
該督撫即應查辦。
不但帶兵大小官員。
指名參奏。
即兵丁等、亦應嚴參究處。
如各督撫等、有意彌縫。
轉相交接。
一經發覺。
必将該督撫、及派出道員。
一并治罪。
各督撫接奉此旨。
務即嚴饬所屬府廳州縣。
一體遵照。
毋得仍蹈故轍。
自幹咎戾。
○又谕、據魁倫奏琉球國貢船到關。
遵例免稅一摺。
内稱、此次正副使貢船二隻進口。
逐一查驗。
與免稅之例相符。
随照例寬免。
旋據該通事梁元魯、率領來使馬繼谟等、赴阙叩謝天恩等語。
琉球國既差使臣。
赍進貢物。
現在船隻到關。
經魁倫驗明免稅。
該撫即應将該國貢使到境日期。
及約計程站何時可以到京。
專摺具奏。
乃僅照例具題。
而于該貢使何時可以到京。
并未奏及。
殊屬拘泥遲緩。
着傳谕浦霖、即将該使臣能否于年内到京之處、據實覆奏。
尋奏、琉球國正副使馬繼谟、陳天龍、于八月二十、二十一日。
先後到閩。
十月初二日。
派員伴送啟程。
十九日已出閩境。
計十二月二十日以前。
定可到京。
報聞。
○又谕、鄂輝奏、現在賊匪業已敗回。
不過在濟嚨、聶拉木一帶。
觀望拒守。
俟與成德先後抵藏。
督率現帶之屯兵二千名。
設法攻取。
縱使大雪封山。
亦須繞路前進。
痛加剿殺。
以目下情形而論。
滇兵盡可不調。
現已飛咨停止。
又據成德奏、接奉谕旨、令其相機辦理。
不可勇往貪功。
緻有疏失。
惟有凜遵訓谕。
不敢冒昧貪功等語。
廓爾喀侵擾後藏。
占據紮什倫布。
不過意圖搶掠。
斷不能在該處久留。
朕早料及。
節次降旨。
将所調滇兵即行停止。
乃鄂輝初次接到保泰咨調滇兵之信。
以為尚可停止。
及續得咨會。
後行紛紛催調。
而現因賊匪退回。
又稱滇兵可以無用。
忽調忽停。
全無把握。
徒費糧饷。
若非朕先期谕令孫士毅、富綱、将滇兵、及續調三十九族番兵、暫停進發。
則早已啟程出境。
鄂輝如此進退無據。
一切總待朕代為籌辦。
又安用帶兵大員為耶。
至所稱賊匪現在濟嚨、聶拉木、一帶觀望。
如果屬實。
正可帶兵星馳赴藏。
痛殲賊衆。
況鄂輝既得此信。
成德行走在前。
亦斷無不知之理。
乃成德每日祇行一站。
并不趱程進發。
前次朕方慮其冒昧輕進。
降旨令其加意慎重。
今似此行走多時。
距藏尚遠。
所謂勇往者安在。
是教其不可輕進。
正中其退卻之心矣。
鄂輝、身為總督。
正應将成德行程遲緩之處。
一面參奏。
一面帶兵星速趕上。
乘賊匪未遁之時。
奮力剿戮。
使之震懾兵威。
知所儆懼。
鄂輝計不出此。
成德已行走濡遲。
而伊亦效尤按站緩行。
坐失事機。
實為可惜。
且鄂輝等、帶領兵丁。
方在中途。
一時尚未能抵藏。
賊匪早經退去。
現交冬令。
該處山高雪大。
道路阻絕。
豈能繞道前進。
乃鄂輝先為此誇大之詞。
不特言不由衷。
抑且不知事勢。
竟同夢呓。
再鄂輝、成德、帶領多兵。
不能迅速抵藏剿賊。
而鄂輝摺内、尚腼然為賊匪敗回之語。
殊不知恥。
鄂輝等、如果與賊相遇。
曾經接仗。
或稱賊匪敗回。
尚屬有因。
今鄂輝、成德、帶兵行走。
稽遲時日。
距藏尚遠。
而賊匪于搶掠後。
早經飽載而歸。
未見一賊。
安得大言不慚。
為此賊匪敗回之語。
此等軍營虛詞捏報。
最為惡習。
明季往往如此。
故有勞師遠涉。
不見一敵。
而虛報首級。
邀功獲賞。
以緻軍律廢弛。
賞罰皆無所懲勸。
朕自乾隆十九年以來。
辦理準部、回部、平定大小兩金川等事。
迄今三十餘年。
于軍務機宜。
無不親為運籌指畫。
軍營将士。
亦皆恪遵紀律。
從不敢有虛報邀功之事。
鄂輝此等伎倆。
祗可任聽伊屬下将弁。
欺其庸懦無能。
混行禀報。
伊視朕為何如主。
而亦欲以此等虛詞嘗試耶。
鄂輝、成德、均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交部嚴加議處。
至賊匪敗回、在濟嚨、聶拉木一帶拒守之語。
究系得自何人。
仍着鄂輝據實覆奏。
又鄂輝另摺奏稱、現在帶兵行走。
一俟奎林到藏。
再行面為商酌。
于春融雪化、合兵進剿等語。
此事現已令福康安馳赴西藏。
督率剿辦。
計其抵藏日期。
應在奎林之前。
所有軍行一切事宜。
竟俟福康安到藏後。
聽候調度辦理。
鄂輝、成德、既已遲誤于前。
若再不加奮勉。
立功自贖。
伊二人恐不能當其罪也。
○以湖北黃州協副将明安圖、為湖南鎮筸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考城縣民于忙來妻王氏。
○豁免江南興武二幫旗丁李芳馨、遭風漂沒米六百七十三石有奇。
并賞恤淹斃水手如例。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黃河各廳。
自霜降後水勢日消。
埽工堅穩。
惟河性善于坐灣。
塌灘距堤、僅二十餘丈。
應于迤上坐灣處。
紮木龍三架。
各長三十丈。
以資挑護。
批、似此、一架足矣。
不應聽工員多費開銷。
況皆向所無者。
又稱、兩岸堤工。
尚有應加培寬厚、并圈築越堤處。
現委員勘估。
俟估竣另行會核奏辦。
批、無此、工員不可糊口矣。
然不可有加無已。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微山湖收水一丈二尺一寸。
來年足敷宣洩。
運河水消。
灘嘴顯露。
應行挑切工段。
現饬查量估計。
南旺、濟甯、彭口塘河、及長河受淤處。
俟河水再消。
方得确估。
總期工段核實。
節費利漕。
得旨、以實妥為之。
○江蘇巡撫覺羅長麟奏、江南産米。
僅敷本省口食。
若商販透漏出洋。
必有食貴之虞。
且海洋竊劫盜犯。
匿迹洋島。
惟食米缺乏。
上岸購買。
無難擒獲。
若米石透漏出洋。
則盜犯不靳重價。
俾商賈貪利接濟。
不緻以上岸購食被擒。
是米石出洋。
既礙民食。
益資盜糧。
例載、奸徒運米出洋接濟奸匪者。
絞立決。
無濟匪情弊。
米過百石。
發近邊充軍。
米石船隻。
變價充公等語。
查弁員奉委出洋。
多不谙水性。
必須雇覓船隻。
多帶水手。
并須先行買眼購線。
種種需費。
微末員弁。
力難從心。
請嗣後無論文員武弁。
及總督提鎮各營。
如有能在海洋、拏獲私運米石者。
即将所拏米石船隻充賞。
則委員等費用有資。
必更認真緝拏。
以裕民食而絕盜資。
倘非親身出口。
及以商客貨船食米。
妄拏訛詐者。
嚴參治罪。
得旨、所奏是。
着照所請行。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