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理應倍加奮勉。
迅速趱程。
克期抵藏。
剿殺賊匪。
以贖前愆。
今伊二人任意延緩。
每日祇按站行走。
出口多日。
尚未到藏。
節據保泰奏報、廓爾喀賊匪。
于搶掠紮什倫布之後。
尚在定結、第哩朗古等處。
逗留觀望。
未經退回。
此正天奪其魄。
俾其坐待殲誅。
若鄂輝、成德、行程迅速。
早抵藏内即可跟蹤追剿。
殲戮無遺。
乃竟濡滞不前。
坐失機會。
其錯謬甚大。
豈可複膺封疆專阃。
鄂輝、着革去總督。
賞給副都統銜。
駐藏辦事。
仍令舒濂幫辦。
成德亦着革去将軍。
賞給副都統銜在領隊大臣上行走。
聽候福康安調度差遣。
鄂輝、成德、均系獲罪之人。
今複加委任務須激發天良。
勉力自贖。
以觀後效。
若再仍前贻誤。
必當從重治罪。
斷難複邀寬貸。
所有成都将軍。
着奎林補授。
仍在參贊大臣上行走。
其未到任以前仍着觀成署理。
俟軍務告竣奎林再赴新任四川總督員缺。
着惠齡補授其山東。
巡撫員缺。
即着吉慶補授。
惠齡、現已谕令來京陛見。
俟将衛藏應辦事宜。
面加指示後。
即馳驿赴藏。
先在參贊大臣上行走。
同福康安剿辦廓爾喀賊匪事竣。
再回成都接印任事。
現在應行備辦軍需糧饷等項。
孫士毅悉心籌畫。
均極周詳。
仍着在彼一手經理。
俟惠齡事竣到任。
再行交印起程。
來京供職。
其應支總督廉俸。
仍着孫士毅、惠齡、各半支領。
以示體恤。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宜春縣民彭以銀妻張氏。
○壬午。
谕、崇文門正監督事務。
着派奎林管理。
奎林現授成都将軍派往西藏辦理軍務。
所有崇文門事務。
着伊侄禦前侍衛惠倫代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奏、拏獲糾夥行劫盜犯、審明正法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此案首夥盜犯十二人。
雖已将盜首拏獲。
尚有逸犯何枋、王光典、林料、林川連、李畨、蔡添來、周信、王夏等八犯。
未經就獲奎林現已補放成都将軍。
令其馳赴西藏。
剿辦廓爾喀賊匪。
所有此案未獲各犯。
着交哈當阿等、督率兵弁。
實力嚴拏。
務期弋獲。
毋使一名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保泰奏稱、現令仲巴呼圖克圖、寫信寄知伊弟沙瑪爾巴、并遣漢兵範忠、前往曉谕廓爾喀一節。
仲巴呼圖克圖、既與伊弟沙瑪爾巴、素有仇隙。
寄信與彼。
亦屬無益。
且現在賊匪。
是否仍在定結、第哩朗古、逗留。
保泰所遣漢兵範忠、究系到何處地方向賊曉谕。
摺内并未奏明。
實屬糊塗含混。
看此光景。
賊匪尚未退回巢穴。
今保泰既遣漢兵前往曉谕。
賊匪或意存觀望。
屯留邊境。
坐待殲誅。
正是極好機會。
鄂輝、成德、務當迅速趕上。
帶兵追殺。
立功自贖。
此為最要。
又奏、戴繃薩木珠令巴、與賊打仗。
得受槍傷身故等語。
着鄂輝等查明、如實系打仗受傷身故。
自當照例議恤。
倘所報不實。
亦當查明具奏。
毋任冒濫。
○又谕曰、奎林從前出兵打仗。
固屬勇往。
但平日辦事。
往往有性情執拗。
失之過當之處。
近年以來。
惟在台灣總兵任内。
辦理一切事件。
尚為認真妥協。
是以疊加擢用。
現因派赴西藏。
複念伊家計維艱。
令管崇文門稅務。
并留惠倫在京。
代為辦理。
奎林接奉後。
自當感激歡忻。
倍加奮勉。
嗣後辦理諸事。
務須痛改舊習。
刻自提撕。
總期于國家公事有益。
不可任意偏執。
緻辦理不能得當也。
○癸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常犯斬犯十三人。
絞犯十人。
餘二十一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朝審情實人犯内。
一起官犯吳煥、在高郵州知州任内。
于書吏私雕印信、假票重徵一案。
雖系前任知州班濟泰任内之事。
究不得诿為不知。
是其瞻徇同官。
袒護蠹吏。
且系原任侍郎吳嗣爵之子。
按其情罪。
本應予勾。
但念該犯在任。
尚無通同染指情弊。
其匿不詳辦。
究系前任之事。
此案巡撫闵鹗元、系屬統轄大員。
業已加恩釋放。
是以免其勾決。
一起絞婦烏蘇氏。
因契買幼婢二格。
彈剔蠟花誤落伊女脖項。
伊女啼哭抽風。
該氏氣忿。
輙用燒熱煙袋。
燙烙多傷。
以緻幼婢隕命。
該氏身系女流。
兇暴殘忍。
輕視人命。
情節甚為可惡。
但念契買之婢。
究有主仆名分。
是以免其勾決。
一起絞犯李生貴、邁瑪第敏、因在烏噜木齊。
收買大黃。
賣與俄羅斯。
圖利至千斤以上。
大黃久經例禁。
該犯違例夥買。
私販出境。
情罪甚重。
但念究系愚民圖利。
是以免其勾決。
一起絞犯紮郎阿、因與胞兄繼妻章佳氏通奸。
被氏婿巴揚阿聞知。
屢向章佳氏挾制。
吓取财産。
該氏恐伊子被巴揚阿陷害。
遂将奸情自首。
案關倫紀。
其罪本無可寬。
但念章佳氏因伊夫在外。
恐幼子被害。
緻夫絕嗣。
與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情有可原者相等。
業将章佳氏改入緩決。
是以一并免勾。
一起斬犯多隆武、五保、佛保、太保、勇明、六達子、九福、鐘保、珠隆阿、九犯。
因護軍海旺等偷竊庫銀。
該犯等既經撞遇。
并不首報。
聽從分贓。
其罪本無可寬。
但念起意偷竊為首七犯。
業經虞決。
該犯等究系被吓分贓。
随同隐匿。
尚無商同夥竊情事。
且人數衆多。
不忍令其骈首就戮。
是以免其勾決。
以上各犯。
情罪俱屬重大。
雖經免其予決。
俱着永遠監禁。
遇赦不赦。
嗣後刑部不必入于朝審秋審情實人犯冊内進呈。
朕辦理庶獄。
矜慎為懷。
于法無可貸之中。
特求其一線之路。
曲予生成。
而水懦民玩。
又慮失之寬縱。
緻狡吏兇民。
無複知所懲儆。
是以斟酌權衡。
纖悉必求其當。
以期寬嚴适中。
不為已甚。
亦不失之不及。
特将辦理各案緣由。
通谕知之。
○又谕、本日勾到朝審情實人犯。
内有阿林一名。
因向新買家奴侯振極、追問買地情由。
侯振極不肯實說。
該犯将伊子侯添祿毆打。
并向索地價。
因侯添祿頂撞。
令家人楊三用繩捆住。
自用木棍毆傷殒命。
此案阿林堂兄何森、欲将契買家奴侯振極等出賣。
阿林貪圖侯振極父子赀财。
用銀置買。
居心已不可問。
及至索銀不遂。
将侯添祿捆毆緻斃。
情節甚為可惡。
向來毆斃家奴。
原無拟抵之例。
但阿林置買堂兄名下家奴。
可知原非其本身家奴。
其意本豫為勒索起見。
嗣因未遂所欲。
輙行捆毆傷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