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主仆之分已絕。
自應照平人例拟抵。
不得引毆斃家奴之例。
稍從末減。
是以即行予勾。
并将此案情節。
詳悉宣示。
庶使貪暴不法者。
知所儆畏。
○又谕曰、富綱等奏、遣犯在配脫逃。
旋經拏獲。
請将失于防範之地方官職名。
另行送部等語。
遣犯胡牛、于九月初四日潛逃。
至初九日即行追獲。
該州等雖不能防範于前。
而一聞該犯脫逃。
即選派差役。
上緊追輔。
閱五日即經拏獲。
不緻要犯稍稽顯戮。
尚可量予從寬。
若将應議職名仍行送部。
則地方官于此等速行拏獲脫逃要犯。
終于不免處分。
此後轉緻懈于緝捕。
殊不足以示勸。
所有此案應議職名。
着免其送部。
○又谕、昨據兵部将修制軍械則例進呈。
朕詳加披閱。
所辦殊屬非是。
前因各省提鎮以下、至将弁等。
俱有占用馬步名糧。
作為得項者。
殊非核實行伍之道。
因降旨添給武職養廉。
将虛額兵丁名糧。
俱挑補實兵。
所有一切修制軍裝等項。
俱令作正開銷。
原為慎重營伍、體恤兵丁起見。
但既官為經理。
所有應修軍械等項。
亦應核實辦理。
毋許各該省稍有弊混。
方為正辦。
今閱兵部所定則例内。
即如鐵盔鐵甲兩項。
今定為六十年一制。
三址年一修。
殊不知鐵盔鐵甲。
系堅實經久之物。
亦不過于督、撫、提、鎮、查閱營伍時。
偶一穿帶。
并不常用。
即調派出兵。
若穿帶鐵盔鐵甲打仗。
必緻難于轉動。
此曆來出兵之人所深知。
何必予以修造年限緻啟各營伍開銷浮冒之漸。
其虎衣虎帽等項。
尤為虛設無用。
又何必定限修整。
以此類推。
其中似此者。
諒亦不少。
況各省修造軍機銀兩。
亦應酌定數目。
豈可聽其行意開銷。
今部例内總未載明。
所謂定限者、定何限。
應用者、用何項。
甚屬疏漏不成書。
尚欲頒行各省。
何所适從。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另行詳加酌核。
悉心妥議具奏。
尋議奏、遵旨會議。
請将則例内所開定限修制各項。
除實系操演守禦必需之物。
當修制者。
準其仍立年限修制。
報部核銷外。
其餘軍裝器械。
并非常用。
制造後可以經久不壞。
如鐵盔鐵甲虎衣虎帽等類。
概行删除。
毋庸定立年限修制。
至實在應修器具。
所需工料等項。
核銷銀兩。
向例歸工部辦理。
但各省物料。
價值貴賤不等。
應令各該省督撫、及将軍提鎮等。
将各項器具長寬尺寸。
并所需工料。
逐一開明造報工部。
詳晰核定。
再行載入則例。
務使帑項不緻虛糜。
從之。
○又谕、山海關監督常福奏、一年任滿。
比較盈餘短少銀四萬二千餘兩。
請從重治罪。
并将房屋衣物等項變抵。
其餘銀兩。
将應得俸銀坐扣完款等語。
關稅盈餘。
比較短少。
該監督自有應得之咎。
但念該處連歲歉收。
商貨未能銷售。
到口空重船隻。
未免稀少。
盈餘短绌。
自屬實在情形。
且較之五十四、五、兩年。
德綸、百福保、任内。
微有多餘。
尚非辦理不善。
常福、着照前例罰俸四年。
以示懲儆。
所有短少盈餘銀四萬二千餘兩。
着加恩免其賠繳。
其所請治罪、并變抵房屋等項之處。
俱着一體寬免。
○以少詹事嶽起、為奉天府府尹。
湖北布政使陳淮、為貴州巡撫。
○以輔國将軍宗室富色硁額、兼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總管内務府大臣巴甯阿、兼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伍彌烏遜、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宗室公永珊、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甲申。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宗室公永琨、為正紅旗蒙古都統。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豫備福康安等、由西甯出口應用馬匹。
辦理甚為妥速。
無分畛域。
殊屬可嘉。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想勒保此時。
已接到令伊往西甯與奎舒商辦之旨。
業經起行前往。
再前經降旨、令每兵應備馬二匹以資乘騎。
但思道裡遙遠。
現屆冬令。
正值乏草之時。
恐中途不無倒斃。
着傳谕勒保、奎舒、将青海紮薩克之馬。
按照每兵一名。
給馬三匹。
仍遵前旨。
給予原價。
途中既可輪替騎坐。
到藏後亦可多得戰馬。
豈不兩有裨益耶。
将此各谕令知之。
○調貴州布政使汪新、為湖北布政使。
以山西按察使萬甯、為貴州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鄠縣民馮景耀妻喬氏。
○丙戌。
谕、向來武職内丁憂回旗之副将人員。
于每年冬間。
照文員之例。
帶領引見。
嗣後武職病痊起複。
在侍衛旗員上行走。
及終養事畢人員。
俱着照吏部文官之例。
于每年冬季。
一并彙齊引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籌辦軍糧一摺。
所辦俱好。
該處糧石。
節據孫士毅通盤籌畫。
廣為儲備。
自盡可源源接濟。
無虞缺乏。
但核計運糧赴藏。
與在藏地就近采買。
價值相去。
竟至十倍。
不可不節省辦理。
福康安到藏後。
務須察看情形。
悉心籌酌。
如藏内原備糧石。
足敷支食。
無須将察木多等處所貯糧石運藏。
固屬甚善。
即使不能寬餘。
尚須籌辦。
總應先盡藏地采買。
倘實在不能購買。
再行咨會孫士毅、将察木多等處糧石。
陸續運送。
不緻多費運腳。
方為妥善。
至福康安進抵賊境後。
自當因糧于賊。
無須藏内糧石支給軍食。
則更善也。
○又谕曰、長麟覆奏、江南海州屬之沭陽縣劉家集等二十二鎮。
夏間雖被水患。
現已疏消罄盡。
播種秋麥。
民情不緻拮據。
惟于來年二三月間。
酌借口糧。
秋後照數徵還。
則窮民口食。
愈得從容。
實可無虞失所等語。
沐陽縣劉家集等處。
既據該撫查明。
勘不成災。
亦不值特降谕旨。
所有歉收各戶。
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即着該撫、饬屬察看情形。
酌借口糧。
以資接濟。
務使毋濫毋遺。
俾小民均沾實惠。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禦史五泰奏、嗣後京察。
詹事府洗馬中贊各官。
應照翰林院讀講編檢例。
統由掌院出考。
得旨、所奏是。
依議行。
○轉戶部右侍郎慶成、為左侍郎。
以貴州巡撫額勒春、為戶部右侍郎。
通政司副使莫瞻菉、為順天府府尹。
○旌表守正被戕陝西府谷縣民丁某妻秦氏。
卷之一千三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