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拟發回疆、及黑龍江等處人犯。
改發黑龍江、給打牲索倫達呼爾為奴。
監禁已滿三年者。
解部發遣。
未滿者。
限滿發遣。
從之。
○丁己。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奏稱、遂溪縣屬之涠洲海島。
四面大洋。
飓風猛烈。
如建蓋兵房。
難期經久。
且礁石鱗列。
戰船亦難灣泊。
請将前督臣福康安、奏請酌撥守備千把等員、弁兵三百名移駐之處。
毋庸辦理。
惟應于海安、龍門兩協營水師額兵内。
各撥一百五十名。
每月責成該協營副将、遊擊、饬令千、把、外委、各一員。
帶目兵各七十五名。
配駕哨船。
會赴涠洲。
更番遊巡。
如能拏獲盜匪。
分别升賞。
倘有失事。
并私赴涠洲燂船汲水。
即将管駕之弁兵。
及該管副将、遊擊、一并參處。
其涠洲東南之斜陽一島。
距該處僅三四十裡。
一體責令順帶巡查。
均應如所奏。
從之。
○吏部議奏、邊省煙瘴各缺。
例嚴規避。
此案署鹹陽縣知縣張廷傑、推升廣西慶遠府同知。
該撫秦承恩、并未饬速赴任。
複會同該督勒保。
奏請留陝。
實為屬員規避遠省。
應将秦承恩、降二級調用。
勒保、降一級調用。
廣西巡撫陳用敷、并不候部行知。
遽咨陝省。
亦屬不合。
應降二級調用。
均無庸查級議抵。
得旨、此案張廷傑業經推升後。
其廣西慶遠府同知一缺。
陳用敷先行揀員奏補。
并不候部知照。
冒昧移咨。
而秦承恩既未饬令該員即赴新任。
接到粵省咨會。
複行奏請留陝補用。
顯系為規避邊缺起見。
其咎較重。
陳用敷、秦承恩、俱着改為革職留任。
勒保、究系會銜具奏。
其過尚輕。
着降一級從寬留任。
以示區别。
○禮部議準、廣西巡撫陳用敷奏稱、粵西鄉試房考。
例設十員。
該省丞倅州縣員缺無多。
若項湊足十房。
必緻濫竽充數。
查該省與雲貴省分相等。
應試人數多寡。
亦不甚懸殊。
應照雲貴例。
裁去二員。
定為八員。
自下科為始。
從之。
○戊午。
豁除浙江台州衛、坍沒田一頃五十畝有奇額賦。
○己未。
鴻胪寺奏、新授外任各民。
例應赴寺謝恩。
請将屢傳不到之楊懋德等員。
照例議處。
得旨、楊懋德等、着交部議處。
至新授外任官員。
例應赴阙謝恩。
如經鴻胪寺出示傳知。
竟逾違不到。
殊非敬事服官之道。
嗣後外任官員。
于領憑前。
着吏兵二部。
即查明該員如未經謝恩。
即劄知吏兵二科。
不準給憑。
如查系有心違誤不到者。
竟應據實參奏。
從重議罪。
以示懲儆。
至鴻胪寺衙門。
于官員呈報謝恩。
該書吏等或因需索使費。
有意延擱。
亦所不免。
如有此等情弊。
即準各該員等、自行呈明。
查究辦理。
以昭核實。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吏部議奏、浙江巡撫福崧、請将西塘海防同知袁秉直、升署杭州府知府。
實屬違例濫奏。
應将該撫革任。
得旨、此案福崧以未經實授之同知。
遽請升署例應請旨補放之首府。
且該員有罰俸十七案。
摺内亦未聲明。
違例濫行奏請。
其過甚大。
本應照部議革任。
但未便以此一事。
遽行更換巡撫。
福崧姑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着罰養廉一年。
以為徇情違例濫奏者戒。
○辛酉。
谕、據富尼善奏審明回子托虎塔、毆傷胞兄邁瑪特額則斯身死一摺。
着照所奏。
即行正法。
新疆回子。
歸化有年。
應谙悉内地法紀。
今托虎塔毆死胞兄。
即應按照内地例案辦理。
富尼善既将該犯問拟立決。
又援引回疆捐金贖罪條款。
摺内并稱我内地之例。
彼回子之例。
尤不成話。
回子等均屬臣仆。
何分彼此。
富尼善甚不曉事。
着嚴行申饬。
嗣後遇有似此緊要事件。
均照内地成例辦理。
并饬新疆大臣等、一體遵辦。
○浙江巡撫福崧疏報、龍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