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捐軀雲南建水縣民王貴妻李氏。
○甲寅。
谕軍機大臣曰、英善奏審明粵東民人曹秉和等、在奉節縣地方。
用紙扇淨水。
妄稱消災惑衆。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摺内稱、曹秉和一犯。
現據華陽縣具報在監病故等語。
尚不可信。
曹秉和前在原藉。
見伊妹巫曹氏、患病求神有應。
即起意串同捏詞哄騙。
得受錢米。
已屬不法。
複敢前赴川省。
誘惑鄉民。
因被鄉民唐萬善識破。
辄與争鬧。
實為此案首犯。
按律應拟絞正法。
該犯自知法在不宥。
恐有畏罪自戕等弊。
因而該縣規避處分。
捏稱病故。
不可率據該縣具報。
即行憑信。
華陽縣系該省首縣。
近在省會。
該藩司曾否親往查驗。
摺内未據聲叙。
着傳谕英善、和于該縣具報後。
未經親驗。
務宜确切訪查。
驗明該犯屍身。
有無自戕别故。
據實辦理。
毋任稍有捏飾。
○轉理藩院右侍郎博興、為左侍郎。
授奎舒為右侍郎。
○乙卯。
谕、滄州駐防兵丁。
并無緊要差務。
所有原設馬一百五十匹。
亦着裁去一百匹。
止留五十匹。
足敷差操之用。
其所裁馬匹。
亦着梁肯堂、就近撥給綠營兵丁。
抵補額缺。
以省買補。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陳用敷奏、将所收小錢。
盡數供鑄。
停買滇銅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查禁小錢。
前經谕令該督撫、于民間呈繳時。
量給價值。
俾小民不緻賠累。
今陳用敷奏、自通饬辦理以來。
百姓踴躍樂從。
紛紛呈繳。
其所收小錢。
足敷配搭改鑄。
請停買滇銅一年。
如此辦理。
在粵西既得多獲餘息。
免長途領運之勞。
而滇省少撥此項銅觔。
并可留供他省采買。
實為兩有裨益。
廣西系屬邊省。
行之尚有成效。
其餘各省分。
呈繳自必更多。
何以未據将是否足敷改鑄、停買滇銅之處奏及。
可見并未實力遵辦。
着傳谕各督撫、即一面仿照廣西省辦理。
一面将收繳小錢共有若幹。
及作何配用。
是否足敷鼓鑄、停買滇銅之處。
據實覆奏。
○又谕、前據福康安等奏、廓爾喀遣大頭人進表納貢。
于方物之外。
另備馴象五隻。
因思此次辦理廓爾喀。
命福康安等統率大兵。
聲罪緻讨。
原為保護衛藏起見。
今該部落既悔罪輸誠。
籲懇納貢。
現在京城象隻。
盡敷陳列儀仗之用。
而藏地向無象隻。
着傳谕福康安、即傳旨賞給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各一隻。
其餘三隻。
緩程送京。
俾前後藏僧俗番衆。
常睹邊方貢物。
更足以肅觀聽而壯聲威。
○封閉雲南開化府屬三家銀礦。
從雲貴總督富綱請也。
○丙辰。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請修駐防兵房一摺。
内稱、雄縣駐防兵房一百間。
教場房三間。
建自康熙十二年。
曾于乾隆二十六年。
動項興修。
迄今三十餘年。
因屢被雨水沖淋。
坍塌曹□少朽。
應急為修理等語。
此項兵房。
建自康熙十二年。
至乾隆二十六年。
計相隔八十九年之久。
始行興修。
自二十六年。
迄今僅三十一年。
何以又需修葺。
此必系從前承修之員。
辦理不能堅固如式。
以緻易于坍塌。
抑或康熙雍正年間。
曾經修過。
該督摺内未經聲明。
礙難核辦。
已用朱筆點出。
梁肯堂尚屬曉事。
何以于指出各情節。
俱未詳悉聲叙。
豈非自露罅隙。
着傳谕該督、即将此項官房。
是否因二十六年分、修葺未能堅固。
及康熙十二年以後。
曾否修過之處。
詳細查明。
據實覆奏。
勿再含混。
○刑部議奏、洋盜案内拟發回疆、及黑龍江為奴等犯。
發遣後恐複為匪滋事。
自應永遠監禁。
惟此等監滿三年應發之犯。
沿海各省多有。
若概永遠監禁。
未免壅積。
臣等酌議。
請将案犯内情有可原。
除犯罪在本年二月奉旨以後者。
俱拟斬監候。
永遠監禁。
其犯在定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