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瓶先行簽掣。
如此辦理數次。
定為章程後。
該處僧俗人等、共相遵奉。
将來遇有大呼圖克圖轉世。
照此簽掣。
更可堅衆人崇信之心。
而從前私相傳襲積弊。
亦可不動聲色。
藉以革除。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據珠爾杭阿禀稱、九月二十日帶領廓爾喀頭人、噶箕第烏達特塔巴等。
至紮什倫布謝罪。
經班禅額爾德尼、谕以爾部落自恃強橫。
滋擾佛地。
仰蒙大皇帝發兵進剿。
猶幸及早悔過。
允準歸降。
此後惟當永遠恭順。
并給大小頭人銀兩緞匹。
及跟役等銀兩。
均各感悅。
報聞。
○丁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奏、貴州運京鉛觔。
向來運員在廠領運。
每毛鉛百斤。
加耗五斤。
至四川重慶。
始行募工镕淨解京。
礦砂折耗。
勢所不免。
遂緻解官挂欠。
嗣後應令貴州本廠镕淨。
照例五十斤一塊。
錾明廠名觔數。
到局驗收。
如觔數不足。
咎在廠員。
塊數不足。
咎在運員。
各專責成。
并可節省耗鉛運腳。
得旨、此奏是。
依議。
○廣東巡撫郭世勳疏報、廣州、肇慶、連州等三府州屬。
報墾額外水田沙灘四十三頃六十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霍連妻王氏。
商邱縣民虎宜安妻劉氏。
○戊申。
聖祖仁皇帝忌辰。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颙琰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福崧奏、海塘南岸荷花池、張神廟等處工程。
坐當頂沖。
應購辦柴薪搶築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當即降旨詢問。
向來海塘工程。
宜于南坍北漲。
何以南岸仍有應修堤工之處。
令其據實覆奏。
茲該撫所奏。
仍未明晰。
繪圖亦不清楚。
江潮大溜。
既趨向蕭山縣境。
此正南坍北漲之漸。
極好機會。
即雲該處上遊富陽、諸暨等江之水。
自西南彙歸此處。
亦系由來已久。
并非起自今時。
而江面亦何緻遽行窄狹。
溜逼塘根。
是保護杭州一帶。
既須修築北岸塘工。
而南坍北漲。
又不免于蕭山一帶增添工作。
則塘工修建。
竟無已時。
雖據該撫奏、此項工程。
系屬民修。
借項動支後。
仍輸還歸款。
但民力豈可輕用。
并恐地方官藉修築塘工為名。
從中科斂。
以緻衛民之事。
轉以累民。
殊非愛護闾閻之道。
北岸既須修築。
今又漸添南岸之工。
将使潮之來、與江之去。
究從何路而行。
且摺内稱該工後面。
附近湘湖。
形勢險要。
而圖内并未明畫出湘湖。
其所繪荷花池、張神廟等處塘工後面。
系近傍山根。
更可足資依靠。
何得謂之險要。
殊不可解。
着再傳谕福崧、将現在溜勢。
既向南趨。
蕭山縣一帶塘工。
因何遽至塌損。
亟須借項搶築之處。
另行詳細繪圖。
據實覆奏。
毋得仍前含混。
尋奏荷花池、系蕭山縣西江塘工程。
該處塘身。
坐東向西。
今年山水較大。
以緻潮勢旺盛。
遂有沖坍。
得旨、覽又批、竟是二事。
不宜牽混海塘也。
又稱、前次覆奏摺。
未能詳細聲叙。
又批、不用心處。
不惟此矣。
○刑部議準、江蘇巡撫奇豐額奏、嗣後沿海商漁各船。
舵工水手。
俱于照票内、将本人箕鬥驗明。
添注年貌項下。
于出口入口時。
按名稽察。
如水手人等、在洋患病。
另雇别船水手。
除令該船戶具結外。
亦注明箕鬥。
以備查驗。
通饬海疆地方官一體遵照。
○從之。
○廣東巡撫郭世勳疏報、廣州、肇慶二府屬、首墾額外荒地七頃五十畝有奇。
○己酉。
谕、向來秋朝審人犯内。
有業經緩決三次以上。
人數積多。
每屆數年谕令刑部堂官、量為查奏減等。
以示法外之仁。
今自乾隆五十五年正月查辦之後。
至本年秋谳。
拟入緩決者。
又積有八千餘名。
為數已不為少。
着刑部堂官、将本年秋朝審緩決三次以上各犯。
照節次查辦之例。
逐一查明。
各按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
該部即遵谕行。
○庚戌。
谕曰、伍拉納奏、福甯鎮總兵岱德、現在患病。
請回旗調理等語。
岱德、着準其解任回旗調理。
所有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朱射鬥補授。
○兵部奏、向例武職各官。
改歸祖籍者仍準升選寄籍。
查兵丁入伍。
多系本籍之人。
拔補營弁時。
每改歸祖籍。
為升遷地步。
應請嗣後改歸原籍員弁。
無論兵丁科目出身。
遇題選升補各缺。
仍令回避寄籍。
從之。
卷之一千四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