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形。
分别借粜。
妥為籌辦。
該督務須董饬所屬。
實心經理。
俾災黎均沾渥澤。
以副朕轸念窮檐。
普錫春祺。
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上年山東德州、濟南一帶。
間有被旱成災地方。
收成未免歉薄。
節經降旨、将應徵銀米、及帶徵等項。
分别蠲緩停展。
并特降旨于十二月内、給赈一月以資口食。
小民自可不緻失所。
第念散赈已畢。
青黃不接之時。
貧民糊口無資。
着再加恩将被旱較重之德州、平原、禹城、高唐、恩縣、濮州、臨清、邱縣、夏津、武城十州縣無分極次貧民。
概予賞給兩個月口糧其被旱較輕之曆城、齊河、臨邑、博平、茌平、清平、館陶、海豐、樂陵、沾化等十州縣。
及各該處坐落衛地。
着賞給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至勘不成災、及附近災區各州縣。
仍着該撫察看情形。
或酌借耔種。
或減價平粜。
分别籌辦。
該撫務董率所屬。
實心經理。
俾災黎均沾恺澤。
以副朕轸念窮檐。
普惠春膏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慶桂等奏、路過揚州。
即監提柴桢、及伊幕友家人等。
帶至舟中訊問。
柴桢初猶支吾掩飾。
經慶桂、長麟、再三駁诘。
始據供出在浙江鹽道任内。
福崧曾向婪索金銀。
及派辦物件。
不發價銀。
通共用去銀十一萬五千餘兩等語。
此事前據全德奏到。
朕即以福崧若非知情染指。
何以隐匿不奏。
任其陸續填補。
今閱慶桂等所奏。
果不出朕所料。
現既訊明福崧有婪索情節自不得不徹底嚴辦。
慶桂于上年十二月十三日由京起身。
長麟系由山西前往。
今相隔一日。
長麟即行趕上可見慶桂途次行走遲延。
慶桂、着傳旨申饬。
慶桂辦事素軟。
幸朕派長麟同去。
是以一抵揚州。
即有此奏。
否則恐尚未能得其确切。
迅速奏聞。
慶桂等現已帶犯前往浙江。
福崧、早經明降谕旨。
革職拏問矣。
所有嚴審一事。
慶桂惟當知朕責成長麟之意。
遵照節次谕旨。
嚴切究辦不可存作好人之見。
将就完事。
轉緻長麟掣肘也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書麟等奏、訊之柴桢、供稱所那揚州帑課二十二萬。
内将十七萬、分作四次。
送往浙江。
填補交代等語。
當即降旨傳谕全德。
将柴桢四次送浙銀兩。
系何日月。
令其據實覆奏矣。
茲據慶桂等面詢全德。
據稱十二月初三日。
鹽政衙門清書陳浩、告知柴桢有那移商人交納銀兩之事。
随查出參奏等語。
此項銀兩。
既經柴桢分作四次、着人送往浙江。
則其那移已非一日。
并非自十二月起。
何以直至十二月初三日。
經清書陳浩告知。
始行查辦若非該書吏禀知。
豈全德竟毫無聞見所司何事。
着傳谕全德、将柴桢所那銀兩。
起自何時。
于何日始行交清。
因何并無見聞。
即行參奏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隐匿回護。
緻幹咎戾。
○又谕曰、穆和蔺奏、五十一年應完地丁。
奏銷清楚。
已于十二月十五日咨明戶部。
茲将承辦遲延職名。
送部議處等語。
豫省應完地丁錢糧。
自應年清年款。
如逾限不完。
即當将地方官據實參處。
但河北河南。
亦應分别辦理。
大河以南。
連年收成豐稔。
百姓多有蓋藏。
所有應完錢糧。
自必争先輸納。
斷無拖欠之事。
若地丁等項。
未能逐年清完。
必系官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