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皆加酌賞。
其漂流無蹤之百總薛興等十八名。
如果淹斃。
并着查明咨部。
照傷亡例議恤。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山西鹽課改歸地丁。
所有鹽運使一缺。
早經裁汰。
該運使季學錦、自應交代完竣。
即行來京候補。
乃遲至一年之久。
尚未進京。
殊不可解。
豈該員經手錢糧事件。
尚有未清。
或戀山西、而不思另補耶着傳谕蔣兆奎、即将該員因何遲延逗留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催其來京。
尋奏、季學錦經手錢糧事件。
須交移駐運城之河東道和明接辦。
和明現署藩臬兩篆應俟新藩臬抵晉。
令和明回運城交代。
催季學錦赴京得旨、究屬戀棧也
○以四川提督觀成、為成都将軍川北鎮總兵彭承堯、為四川提督。
調福建福甯鎮總兵朱射鬥、為川北鎮總兵。
○辛醜。
祈谷于上帝上親詣行禮。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以廣西新太協副将烏蘭保、為福建福甯鎮總兵。
○壬寅。
上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霍罕伯克那爾巴圖來使、年班回部、朝鮮、安南、暹羅等國使臣。
廓爾喀貢使等宴。
賞赉有差。
○召大學士及内廷翰林等茶宴。
以洪範九五福之三曰康甯聯句。
命皇子皇孫與宴和詩。
○癸卯。
上詣大高殿、雍和宮行禮。
○甲辰。
敕谕霍罕伯克那爾巴圖曰。
自爾祖額爾德尼。
受朕深恩至爾猶不時遣使朝觐。
乾隆五十四年。
爾拏獲薩木薩克。
并未解送。
複行釋放。
本應問罪。
念爾究系外夷。
未谙禮節僅饬喀什噶爾大臣等。
勿令爾使來京茲爾追悔前愆。
諄諄呈懇。
經喀什噶爾大臣等、代為陳奏。
朕鑒爾悃忱。
俯準通使。
爾來使密爾匝邁瑪喇伊木、西哩布等、到京瞻觐。
閱爾表文。
殊為恭順。
朕甚嘉之。
特赉爾蟒緞等物。
命來使持回。
仍遣侍衛護送。
爾那爾巴圖祇受後。
惟當感激朕恩。
益矢誠敬。
和睦鄰夷。
勿妄滋事。
約束所屬。
安居樂業。
永受朕恩。
欽哉毋怠。
○谕、前派恒秀往烏裡雅蘇台。
更換恒瑞。
今日召見恒秀。
詢知伊生母年已七十有七。
因思恒瑞到烏裡雅蘇台。
甫經三載。
且與恒秀系異母弟兄。
恒瑞雖嫡出。
伊母已故。
并無老親。
暫可無庸更換。
恒秀、着仍回吉林将軍之任。
○谕軍機大臣等、陝西潼關工程案内、應賠銀兩。
該督撫等、養廉優厚。
自應将此項銀兩。
及早完交。
以清帑項。
乃事隔一年。
尚未據一律全完。
殊屬延緩。
所有勒保名下。
未完銀五萬兩。
秦承恩名下、未完銀六萬兩。
着限兩年、于本年完交一半。
明年完交一半。
毋得再有遲延。
緻幹咎戾。
其餘各員。
除和甯名下。
應賠銀兩。
已繳過半外。
其未完銀一萬兩。
亦着于本年一并完交。
又原任華州知州李帶雙、汪以諴、洋縣知縣許光基名下。
各應賠銀九千六百餘兩。
為數無多。
乃該員等全未完交。
實屬任意拖延。
着該督撫即令該員等。
于原籍、任所勒限于本年内全數完繳。
若本年再逾限不完。
即将該員等革職監追治罪。
斷不寬貸。
○又谕、陝西潼關工程案内、應賠銀兩。
現任山西歸綏道恭安名下。
應賠銀六萬八千七十餘兩。
全未完繳。
恭安系現任道員。
兼管稅務。
乃并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