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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谕曰、蔣兆奎奏、盜案原贓未能起獲。
地方官賠給案數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前因地方官。
平時既不能實力巡查及遇有盜案。
又不肯認真緝捕。
以緻小民被盜。
贓項久縣無着。
是以罰令賠繳。
以示懲儆。
嗣因廣東省奏、拏獲盜犯梁亞容一案。
贓數多至萬餘。
若亦責成各州縣按數賠給。
轉恐地方官借名需索。
複降旨通饬各督撫。
惟當實力督緝。
務将原贓立時起獲。
如不能起獲。
再按其緝盜勤惰。
分别贓數。
責令着賠。
今又思盜贓多至盈千累萬。
若概令地方官賠給。
不特州縣力有不能。
必至有名無實。
且恐啟刁民捏報贓數之漸。
況遇盜之家。
如系中人小戶。
惟仗經紀營生。
一經被劫。
雖為數無多。
已足罄其家産。
至贓數較多者。
事主必系殷商大賈。
即盜贓無獲。
生計尚不至拮據。
嗣後遇有盜案。
該督撫等仍當遵照前旨。
嚴饬所屬上緊偵捕。
果能獲犯迅速。
自無難追起原贓。
即或盜衆俵分。
未必一時蕩費罄盡。
亦可盡數起追。
給與事主。
倘盜犯實已遠揚。
不能立時起獲。
除贓數一百兩以内者。
仍着落該管官罰賠外。
如數百兩、至千兩以上者。
應令該管官罰賠十分之一二。
如此辦理。
庶各州縣知所懲儆。
又不至有刁民捏報之弊。
方為妥協。
至此事屢經降旨訓饬。
惟本日蔣兆奎奏到之摺。
逐案開列清單。
尚為明晰。
此外各省。
直隸、山東、河南、曾經具奏。
其餘未經奏到者尚多。
可見該督撫奉行不能實力。
着将蔣兆奎奏摺清單。
發交閱看。
仍谕令随時整饬。
核實辦理。
以副朕安戢闾閻。
務歸平允至意。
○谕鎮撫。
是現在該國情形。
必須福康安到廣西後。
彼處得有信息。
皆可聞風懾服。
在心向阮光平者。
固必以有所倚恃。
群生忻喜。
即有心懷攜貳之人。
亦必不敢稍萌他志。
是福康安到彼後。
即可潛消默化。
弭患未萌着再傳谕福康安。
接奉前旨。
務即加緊遄行。
至該處後。
即不動聲色。
親赴關隘。
密察情形。
據實迅速具奏。
以慰廑注。
○己巳。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傳心殿。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
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明、紀昀、進講中庸至誠無息不息則久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此應與易乾象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并觀之。
蓋不息即無息。
而行健亦無軍機大臣等、前因阮光平病故。
安南系新造之邦。
伊與其兄阮嶽、素不和睦。
而吳文楚久管國事。
亦恐非安分之徒。
主少國疑。
人心反側。
設有事端。
轉緻難辦。
是以降旨令福康安、由四川取道湖南、星赴廣西駐劄彈壓。
并于節次所降谕旨内、催令遄行。
昨據福康安等奏到各摺。
系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拜發。
福康安尚在前藏。
并未起程。
藏内應辦事宜。
已據福康安等陸續具奏。
計于正月内。
福康安自已由藏起程。
前令福康安赴廣西之旨。
系于正月二十二日。
由六百裡加緊發去。
計可在途次接奉。
阮光平自臣服以來。
最為恭順。
而與福康安、亦素稱浃洽。
該國當締造之初。
内有權臣。
旁有觊觎。
世子阮光缵、年甫十五。
設有煽構窺伺之事。
甚有關系。
朕因此一事。
頗為廑念。
福康安威望素着。
此時若另派大臣前往。
不但于該處情形未能谙習。
且非該國臣民、素所知名信服之人。
仍不足以資息之行也。
夫何有為于其間哉。
然惟天地能之。
至誠之聖。
即天地之不息而行健也。
其久徵以至博厚高明之用。
雖由至誠以顯天地。
仍即天地以印至誠。
所謂一而二、二而一者也。
朱子以無虛假間斷注之。
予以為視至誠為小矣。
試觀天地四時之運。
有虛假乎。
有間斷乎。
至誠之無息。
亦如是而已矣。
然而至誠豈易言哉。
必其緻曲之功。
形而着。
所謂無虛假也。
變而化。
所謂無間斷也。
則朱子之言。
未嘗無見。
但以此注無息之至誠。
則尚未造至誠之域耳。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直講官鐵保、金士松、進講書經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天擇人以為君。
君奉天以治民。
治民無他術。
曰安之而已矣。
夫以民視天遠矣。
然而不遠也。
天聰明自我民聰明。
天明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