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民明威。
所謂至愚而不可欺。
至弱而不可勝。
呼吸相通。
照臨有赫人君畏天。
當知畏民。
畏民莫若安民。
而安民又在愛民。
其道多矣。
豈語言所能盡哉。
惟日孜孜。
克己複禮。
或庶幾乎。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嵇璜、奏曰。
自古天德王道。
相為表裡。
我皇上本天德以行王道。
欽若諴和五十八年如一日。
故能發前賢所未發。
而言之親切如此也。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遣官祭昭忠祠。
○谕、前據全德參奏、運使柴桢、那移商人鹽課二十二萬兩。
解送浙江。
彌補鹽道庫内短缺銀兩一案。
事關侵那帑項。
不得不切實嚴究。
特派慶桂、會同長麟、前往查審。
彼時朕不但不疑福崧于此案有通同侵染情弊。
即柴桢由貴州舉人。
用至府道。
擢授運使。
該員以邊省寒畯得此優厚俸廉。
已為逾分。
亦不應再有敗檢營私之事。
今據慶桂等、審明福崧、柴桢、侵婪各款于原參二十二萬之外。
又審出福崧侵用掣規、月費等銀六萬餘兩。
殊為駭異。
實出意料之外。
經慶桂等将福崧、柴桢、及案内各員。
按律分别定拟具奏。
現據軍機大臣、會同大學士九卿核議。
請照慶桂等所奏。
将柴桢拟斬。
即于浙省犯事地方正法。
福崧亦拟斬即行正法。
均屬罪無可逭。
柴桢着交長麟、即于浙省處決示衆。
至福崧初次在浙江巡撫任内。
尚能循分供職。
嗣因失察知縣黃梅、勒折苛徵一案。
令其前往新疆辦事伊在彼三年。
自當愧悔勉勵。
稍資曆練。
複加恩擢用巡撫。
又由江蘇調任浙江。
冀收駕輕就熟之效。
福崧系碩色之孫。
伊家世受國恩。
曆任封圻。
自應廉隅謹饬。
勉力圖報。
乃辄向鹽道婪索多贓。
以緻柴桢、虧缺庫項。
營私骩法莫此為甚。
此而不嚴辦示懲。
何以肅官方而儆貪黩。
本應将福崧解京廷谳。
如從前王亶望、國泰等。
嚴加刑訊。
俾封疆大吏知所懲懼。
但朕年壽已高。
若親加訊問。
必生憤懑。
且福崧下流。
不值朕動怒且慚也。
着無庸解京。
即令慶桂、于押帶福崧所到地方。
如在江南境内。
即着會同書麟。
在該處監視正法。
如已行抵山東。
即會同吉慶。
在該處監視正法。
亦足以為封疆大員辜恩骩法者戒。
歸景照、身為藩司大員。
本有奏事之責。
凡遇督撫有貪婪不職情事。
即應據實參奏。
乃于福崧種種貪劣各款。
并不據實劾參。
轉代為購辦金兩。
可見歸景照在藩司任内。
素屬無能。
惟知取悅上司。
聽從指使。
以藩司大員。
似此逢迎交結吏治更不可問。
即治以重辟。
亦屬罪所應得。
今姑念歸景照于此案。
尚無通同染指之處。
免其深究。
伊前于定海縣嚴承夏自缢一案。
發往軍台。
因尚屬公罪。
準其捐贖。
今複有代巡撫購辦金兩之事。
自難再邀寬宥。
歸景照、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再不準捐贖。
至明保、張慎和、俱系道府大員。
非丞倅佐雜可比。
于鹽道庫貯銀兩虧短。
禀明巡撫。
未經查辦。
即應直揭部科。
乃扶同徇隐。
率行接受交代。
結報無虧。
亦屬溺職。
明保、張慎和均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柴桢家人柏順、代伊主饋送金兩。
從中侵扣。
贓至逾貫。
即與奴竊主财無異。
自應按律拟絞。
即在該處正法。
如已一并押解來京。
即着慶桂等于所到地方。
會同監視處決。
餘俱照所議辦理。
嗣後各督撫等。
務當鹹知儆省。
共矢潔清。
于地方事務。
實心整饬。
毋緻怠玩廢弛。
自罹重罪。
以副朕諄諄訓誡。
辟以止辟至意。
毋似福崧、欺朕耄而惛也。
将此通谕知之。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尚安奏稱、發遣烏噜木齊人犯三千二百餘名内、脫逃人犯。
除業經拏獲外。
尚有四十二名。
未經拏獲等語。
發往烏噜木齊人犯。
一經脫逃。
若當時即嚴饬各台站、并派妥幹人員。
尋蹤追捕。
自無不獲之理。
今逃犯未獲至四十餘名之多。
皆由脫逃時。
不以此為事。
遂緻越境遠揚。
久未拏獲。
尚安、着傳旨申饬。
并着将未獲各犯。
嚴饬查拏。
并行文該犯原籍。
及經過各省地方。
一體緝拏務獲。
嗣後遇有脫逃人犯。
即當上緊緝獲。
斷不可怠忽從事。
緻越境遠揚。
僅資鄰省代捕也。
○刑部議奏、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奏、廣東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