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貿易已定。
該二處抽收米鹽。
及貨物到藏納稅。
應如前奏、仍照向例辦理。
又藏内貿易。
向使用廓爾喀銀錢。
每至居奇。
今奉旨頒式。
就藏開鑄。
定價通用。
廓爾喀銀錢。
不禁自銷。
無庸另議價值。
令鑄新錢來藏。
從之。
○辛已。
軍機大臣等議覆、浙江巡撫覺羅長麟奏、遵旨查明五十一年、因災借給仁和等州縣、并嘉湖二衛、貧民耔種口糧銀。
除節年徵還、并續豁二成外。
尚未完銀二十六萬四千三百兩有奇。
查系貧民實欠。
請如前撫福崧原奏、分别官賠。
應如所請、令五十一年以後經徵各州縣。
分賠一半。
節任撫、藩、道、府。
分賠一半。
福崧應賠款。
無可着追。
應令曾任浙江巡撫侍郎伊齡阿代賠。
又奏稱、五十三年遂安縣水災。
借給貧民耔種谷價銀一千一十兩有奇。
在恩诏前。
藩司詳請題豁。
福崧遺漏未辦。
請照例豁免。
再蕭山縣荷花池東岸堤工。
遇坍損、向系民修。
上年因山水陡發。
民力緩不濟急。
借帑先修。
實用銀一萬三千九百餘兩。
福崧僅奏用銀一千五百兩。
餘議令承辦府、縣、幫捐。
請據實更正。
按數徵民、歸還原款。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題、直隸總督梁肯堂疏報、阜城縣監生崔可取、生員耿雲龍、冀州武生賈英傑、民王文光、清豐縣民傳振家、趙思聰、俱年未百歲。
五世同堂。
應分别賞給扁緞銀兩。
從之。
○壬午。
谕、前據慶桂等奏、福崧之母遊玩西湖。
每次豫備食用燈彩船隻等項。
共用銀二千餘兩等語。
福崧之母遊玩西湖。
伊自必托詞孝養。
不知地方官吏眷屬随任。
本不應出署閑玩。
福崧即自出己赀。
奉母遊玩。
已不免屬吏伺候糜費。
乃竟派令鹽道豫備供應。
節次費銀至數千兩之多。
累及地方。
以緻身罹重辟。
虧體辱親。
所謂孝養者安在。
因思外省督撫。
凡事非失之太過。
即失之不及。
若福崧之奉母遊湖。
擾及官民甚至恣意貪縱。
固其罪由自取。
而長麟素屬好名。
恐因此複至矯枉過正。
禁止民人進香遊玩。
則又不可。
杭州天竺供奉觀音大士。
每遇春秋令節。
士民鹹往瞻禮祈求。
習俗相沿由來已久。
自可仍循其舊。
即官斯土者。
或因禱雨祈晴。
赴天竺等處拈香。
及查看行宮。
經由湖上一二次。
亦所不禁。
惟不當托遊玩于查勘。
及任聽眷屬出外。
緻滋擾累。
此不特杭州為然也。
如蘇州之靈岩、虎邱、及揚州之平山堂等處。
均為地方名勝。
士民瞻眺之所。
又安能絕其遊蹤。
即戲園演劇。
俗尚奢靡。
豈不應禁止。
但蘇、杭、淮、揚、商賈輻辏。
無籍遊民。
皆藉此糊口。
若一經嚴禁。
則遊手好閑之徒。
無所托業。
甚至官吏奉行不善。
轉啟需索訛詐之漸。
于政體有何裨益。
此朕臨禦以來。
并不降旨饬禁。
即與不肯沙汰僧道之意相同。
況國家承平日久。
生齒益繁。
民風之日即華靡。
其勢亦已積重難返。
而必欲執黜奢崇儉之說。
以期革俗化民。
譬如均田井裡。
法非不良。
斷難施諸今日。
即其明證。
封疆大吏。
均有牧養斯民之責。
嗣後辦理地方事件。
務宜因利乘便。
酌衷至當。
去其已甚。
不為過甚。
固不可肆意累民。
亦不可違俗幹譽。
以副朕諄諄訓誡至意。
○又谕、據蔣兆奎奏石年成、同弟石小年、同謀殺死胞叔嬸石勇甯、石張氏、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此案石年成、石小年、同向胞叔石勇甯借貸未給。
圖财謀死叔嬸二命。
罔顧倫紀。
兇惡已極。
如其子及歲。
即正法亦所應當。
着該撫将石年成之子石頂柱兒。
至及歲時。
送内務府閹割。
以儆兇殘。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等奏稱、将喀什噶爾駐防兵、本年盡行徹回。
遇需用時。
再行調取等語。
喀什噶爾距伊犁不甚遠。
此奏尚屬可行。
着照所請、将駐防兵徹回。
但此奏、及覆奏接奉訓饬新疆大臣等不得騷擾回民谕旨。
摺内俱未列伊斯堪達爾名。
伊系朕舊日得力回臣。
且辦理郡王事務亦妥。
前曾降旨、令凡有關系回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