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俱着列名。
似此兩奏。
非有關回人之事乎。
何以不列伊名。
嗣後即着将伊斯堪達爾。
作為協辦大臣。
凡遇奏事。
俱列名同奏。
但從前玉素布、系哈密回人。
額敏和卓、系吐魯番回人。
伊等一味袒護所屬欺淩本處回民。
今朕将伊斯堪達爾、作為協辦大臣。
受恩深重。
須感戴朕恩将伊所屬吐魯番人。
嚴加約束。
諸事秉公辦理。
斷不可欺淩喀什噶爾回民。
果能奮勉。
不惟于事有益。
而衆人亦皆心服。
庶可長受朕恩矣
○吏部議奏、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參奏署諸城縣知縣桃源同知王佩葵、杖訊竊菜民宋起富緻斃。
應革職。
得旨山東參革諸城縣知縣王佩葵。
審究宋起富行竊傅繼魁家韭菜一案。
因宋起富不肯承認。
辄将宋起富疊加杖責。
并将磚塊支架腳腕。
以緻宋起富因傷斃命。
宋起富偷竊韭菜。
事甚微細該縣王佩葵、疊杖緻斃。
雖與故勘平民有間。
究屬濫刑斃命。
僅予革職。
不足示懲。
王佩葵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為酷暴者戒。
○癸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曰、陳淮奏欠銷鹽引過甚之署龍泉縣知縣俞光豫、請旨革職一摺。
所參是。
陳淮前于貴州逃犯。
留心饬屬緝獲。
已交部議叙。
今于龍泉縣俞光豫、并不實力緝私。
以緻堕銷鹽引。
特參示儆。
辦理亦屬認真。
但此項堕銷引數。
系五十七年正月至十一月止。
正全德任内之事。
各口岸銷鹽數目。
該州縣皆按季呈報鹽政查核。
其缺額與否。
全德斷無不知之理。
江西鹽務。
節據全德奏設法整頓。
業經暢銷。
年頗有起色。
今龍泉縣所銷引數。
不及十分之一。
現據巡撫查參。
而全德專管鹽務。
何以轉未參奏。
可見該鹽政近來辦事。
全不留心。
着據實明白回奏。
至巴甯阿、現任兩淮鹽政。
到任後、務宜實心整饬。
固不必有意苛求。
若有似此之玩弛堕銷者。
即當據實嚴參。
俾各屬知所儆懼。
以期私枭斂戢。
官引暢銷。
不緻仍前因循堕銷。
方為妥善。
将此各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臨清州民趙某妻來氏。
○甲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乙酉。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到直隸各州縣雨雪清單。
朕詳加披閱。
内河間、順德等屬。
得雨僅止一寸。
即順天、永平、宣化等屬。
亦不過二三寸。
得雨未能沾足。
上年河間、景州、及順德、廣平、大名等處。
雨澤愆期。
收成歉薄。
雖已蠲赈兼施。
新正加恩展赈。
并令該督将上年被旱各州縣。
酌量緩徵。
尚恐民力或有拮據。
時深廑念。
且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每年常緻缺雨。
尤不可稍存大意。
此次各屬所得雨雪。
僅有一寸至二三寸不等。
乃該督摺内。
遽稱春膏優足。
未免意存自滿。
殊為不當。
梁肯堂、着傳旨申饬。
嗣後務宜留心體察。
先事綢缪。
毋得稍涉滿足。
以副朕宵旰勤求。
訓勉諄切至意。
○又谕、前據郭世勳奏、<口英>咭唎國遣使進貢祝厘。
由海道至天津赴京。
曾經降旨、以海洋風信靡常。
該貢使船隻。
或于閩、浙、江南、山東等處、近海口岸收泊。
亦未可定。
而近海一帶營伍。
未必一律整肅。
特谕令該督撫等。
如遇該國貢船進口時。
務須派員彈壓稽查。
列營擺隊。
以示嚴肅。
但外省習氣。
非失之不及。
即失之太過。
若該督撫等因有此旨。
辦理過當。
迹涉張皇。
竟似陳兵備禦者然。
不特該國使臣心懷疑懼。
即地方民人。
亦覺驚駭耳目。
殊為未便。
着再傳谕該督撫等、于該國貢使到口時。
總須不動聲色。
密加查察防範。
以肅觀瞻。
而昭體制。
固不可意存玩忽。
為不可張大其事。
務使經理得宜。
無過不及。
方為妥善。
再該國遣使赴京。
或于貢船之便。
攜帶貨物前來貿易。
亦事之所有。
若在福建江浙等省口岸收泊。
該處非若澳門地方。
向有洋行承攬之人。
可為議價交易。
且該國來使。
與内地民人語言不通。
礙難辦理。
着傳谕福建、浙江、江南、三省督撫。
先期行文廣東省。
令郭世勳、将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