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七萬八千五百餘引。
該鹽政全德、複稱商人情願代官賠繳。
并未令各州縣着賠。
是本身奉行伊始。
已不能遵行。
在商人行鹽謀利。
豈有情願代賠之理。
而課項多至累萬。
地方官豈能悉數賠交。
自必緻派累商民。
全德從前不過以一奏塞責。
及自知隔礙難行。
遂不得不仍令商人賠出。
以清課項。
所辦殊屬非是。
着将巴甯阿奏摺鈔錄發交全德閱看。
所有摺内折角處所着全德逐一明白覆奏
○戶部議準。
兩淮鹽政巴甯阿疏稱、兩淮官引滞銷不能足額。
原因緝私不力所緻。
從前調任鹽政全德奏請。
如系商鹽短少。
即着落該商完繳。
如商鹽充足。
地方官督銷不力則着落地方官賠出原為警戒各州縣起見但淮商運鹽定例。
系各按所請之引。
将錢糧先行完納。
若以未銷之鹽。
責令地方官按引賠課。
是一引而重納課銀。
若以缺銷殘鹽。
配作新鹽行運。
另請铳銷綱引以免重納。
是以舊抵新。
仍屬有名無實。
請将賠補課銀之例。
即饬停止。
查鹽引滞銷。
總由地方官緝私不力。
則督銷處分不可。
不嚴。
嗣後請按季将各州縣銷數具奏一次。
俟年滿牽算。
分别開參如缺銷僅一二三分以上者。
仍照舊例辦理。
若至四分以上。
降二級調用。
六分以上。
降四級調用。
七分以上。
革職。
從之。
○戊辰。
谕、此次征剿廓爾喀。
軍送糧饷軍器。
唐古忒等疎玩性成幾緻誤事幸朕遣和琳前往督辦軍務伊至後、即鼓舞唐古忒番子。
揀派能幹噶布倫喇嘛等分路雇覓烏拉親身沿途催趱。
始一切接續運到。
連次來京各員。
俱如此具奏可見和琳奮勉妥協洵屬可嘉。
着加恩賞給世襲雲騎尉。
即令伊子良輔承襲。
仍授為三等侍衛在乾清門學習行走。
以示獎勵。
○予因公出洋遭風漂沒之福建邵武營外委彭槐蔭恤如例。
○己巳。
谕曰孫士毅等奏、辦理廓爾喀軍務報銷各款。
除米石價值遵照部駁核減外其餘烏拉加給回空守候支給牽夫口糧。
及采買馬價餧養草乾等項。
實因道路險遠。
物價加昂。
懇請饬部查照原奏準銷等語。
此次進剿廓爾喀。
盡系蠻荒險道。
兼之冰雪載途。
節節艱阻。
其山迳陡仄之處。
并不能乘騎俱系步行前往。
所有烏拉等項運送在在維艱。
較之金川相距爐城路僅千餘裡者險夷遠近。
迥不相同。
從前金川軍需。
共用七千餘萬。
其部駁不準報銷銀六百餘萬。
朕尚加恩豁免。
今藏内所用。
合計東西兩台亦不過如金川軍需所免之數。
況此項報銷。
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等俱系身親其事。
彼此酌定。
聯銜會奏。
伊等皆朕親信大臣。
豈尚有瞻顧站員。
稍涉虛浮之理。
此次着照所請。
準其報銷。
惟辦理廓爾喀軍務實緣道途險遠。
與他處不同。
是以格外加恩嗣後不得授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自藏起程。
行過拉裡。
并一路逐站查核情形一摺。
覽奏俱悉。
察木多迤東軍需。
孫士毅于回程之便。
順道查核。
自已得其大概。
惠齡現亦自藏起程回省。
更可挨站覆查公同稽核但四川總督。
本屬孫士毅署理。
惠齡系在藏内接印任事。
所有東路軍需。
頭緒紛繁。
俱系孫士毅一手經理。
着傳谕孫士毅、務須會同惠齡。
将東路銷算事宜。
詳晰稽核。
俟大局明楚。
再回京供職
○又谕、據和琳奏稱、丹津班珠爾所襲公爵。
系伊祖父勞績所得。
現在丹津班珠爾獲罪應将公爵削去。
作為頭等台吉或仍留與丹津班珠爾本身或令伊子敏珠爾索諾木班珠爾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