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
該縣将陶仕廣之兄陶仁慶、及同店之周記爽、辄用刑求一案将陶仁廣依竊盜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無服之親減一等律、拟杖一百流三千裡。
陳璜訊無吓詐故勘情事。
已經參革。
應毋庸議。
所拟均未允當。
夫律設大法。
理順人情。
親屬相盜較之尋常竊盜得邀末減者。
原因孝友睦姻任恤之道。
本應赒急。
如果嫡近卑幼。
貧乏不能自存。
而尊長置之膜外。
其卑幼因而竊取尊長财物者。
筆以親屬相盜。
免議之例。
情屬可原。
自應末減其罪。
今陶仁廣系陶宇春無服族侄孫。
支屬甚遠。
陶宇春令其在典管理首飾。
并非素無照應者可比。
乃陶仁廣辄竊取金殊銀兩。
潛逃楚省。
以緻同典商夥周記爽、及伊胞兄陶仁慶、均被嚴刑況村鎮典鋪赀本不過千餘金。
而陶仁廣所竊。
估贓竟多至三百餘兩。
緻累陶宇春照數賠補。
又遭訟累。
中人之産。
不因此而蕩盡耶。
此而尚得照律減流。
其何以懲竊盜而安善良。
嗣後親屬相竊。
五服以内者自應照律末減其五服以外而贓數逾貫者。
仍應按律問拟絞候。
但念其究屬本支。
秋審時入于免勾。
情理實當。
所有陶仁廣一犯。
即應照此辦理。
蓋明刑所以弼教。
朕之所以從嚴辦理者。
正恐愚民無知。
恃有親屬議減之條。
肆意攘竊如陶仁廣之贓數逾貫累及遵長受刑。
并至破家不得不加重懲治。
正以維持孝友睦姻任恤之道。
而定拟絞罪後。
秋審時複予免勾。
是于懲創奸宄之中。
仍不失孝友睦姻任恤之義。
庶情法兩得其平。
着刑部即将期功缌麻以及無服相盜之案。
另行分别等差。
并按照贓數妥議具奏。
不得仍照舊例概予減等免議至該縣陳璜、于陶宇春被竊一案。
事主并未控告到案。
而該縣以無據風聞辄将無辜之陶仁慶及周記爽疊事刑求自因陶宇春系開設典鋪之人。
意圖訛索。
情節顯然。
該督撫摺内所稱事幹人命。
迹涉可疑。
是以該縣用刑訊問實無吓詐。
故勘等語不過曲為開脫殊不可信此等貪酷劣員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陳璜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餘着照所拟完結尋議、尊長與卑幼同居及各居。
如卑幼貧不能自存。
尊長置之膜外。
以緻竊财。
非卑幼之變生觊觎。
自不可重加其罪仍各按例辦理。
若尊長素有周恤。
或托以心腹。
經管田産财物。
而尚敢肆竊肥已。
贻累尊長受害者則卑幼之昧良負義。
法不容寬。
有服親屬。
應照各減等本例遞加一等治罪。
無服之親。
即以凡竊盜計贓科斷從之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據通州知州禀稱、有琉球國遭風夷船一隻。
漂至海口。
現将該難夷護送至省。
其遭風船隻及粟麥等項。
該難夷情願變賣。
俟料理妥協即委員伴送遣歸本國等語。
外國遭風難夷。
漂至内地。
自應加意撫恤妥為安頓。
遣歸本國。
該船雖折斷大桅。
船身損壞。
但此項海舶。
置造時價值不輕。
今将原船及粟麥等物在内地變價。
該督撫司道府縣以至書吏等遇有地方應行估變物産。
尚不及半價。
何況此等外夷物件。
即少為估變。
随意給予價值亦無憑考核。
甚而從中染指者。
往往有之。
殊屬非是。
外夷船隻。
因失風漂至内地。
所有應行估變物件。
地方官必當格外體恤。
于照值變價外。
略予便宜。
方為懷柔遠人之道。
此次琉球、遭風船隻。
及粟麥等項地方官如何估變給予價值若幹之處。
着奇豐額、逐一查明。
迅速覆奏。
毋許地方官估變稍有短少。
緻為外夷所輕也。
将此傳谕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