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酌定章程逐一奏聞乃全德抵任半載鹾務是其谙習。
何無一言奏及所辦何事着即将以上指詢各情形。
據實覆奏勿再因循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姜晟奏永州府知府圖桑阿患病。
委員署理一摺圖桑阿既經患病詳請解任。
所有永州府員缺。
是否請旨簡放。
抑系應歸部選。
自當于摺内聲明。
乃該撫僅稱此缺。
統轄八屬地方沖要。
即委員先行接署等語。
而于應行請旨。
或歸部選之處。
并不叙及。
殊未明晰。
着傳谕姜晟、嗣後于具奏事件。
務宜詳晰聲叙。
毋得似此疎略
○癸酉。
谕、朕閱國史館進呈巴圖濟爾噶勒列傳。
内載乾隆二十年授散秩大臣。
二十一年授頭等侍衛。
叙次牽混。
因令國史館查明改正。
今據增入巴圖濟爾噶勒于二十年授散秩大臣後。
即于八月内獲罪拏問。
二十一年。
複授三等侍衛。
旋擢頭等侍衛。
前此未将此節載入傳内。
以緻叙次倒置經朕指出始行增入國史列傳。
原以傳信。
纂修等自應查取。
本人事迹。
據實直書。
毋隐毋漏。
乃竟并不詳查。
率行纂辦。
不特無以徵信。
且易起高下其手之弊殊屬非是。
所有原辦纂修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總裁未經看出亦着交部察議
○又谕曰、梁肯堂奏、直隸省寶坻縣。
有焦富義張思勳等應追贓罰銀兩。
于雍正十年豁免後。
複重複造入冊内未便相沿開造。
緻成虛文等語。
此項贓罰款項既經豁免。
何以仍列入冊内。
逐年開報。
自系從前總督臬司。
未經詳查所緻。
但事隔六十餘年之久不特本犯子孫财産無從着追即造冊各官。
亦難逐一根究。
所有此項銀兩。
竟予開除豁免。
其應處各職名并着免其查取
○乙亥。
谕本日刑部具題江西省民人劉乞刃傷胞叔劉兆綸一案。
緣劉乞與無服族兄劉賢之妻喻氏、調戲成奸。
嗣劉兆綸稔知劉賢他出。
亦向喻氏調戲。
喻氏約令府往奸宿讵黃昏時。
劉乞先至喻氏房内。
圖續舊好。
劉兆綸後至瞥見。
欲掩己非。
即稱捉奸。
扭住劉乞毆打。
劉乞情急圖脫。
順取剪刀戳傷劉兆綸經刑部照該撫所拟。
将劉乞依刃傷胞叔例拟絞立決。
劉兆綸革去職銜。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闆。
向來胞侄刃傷伯叔之案。
朕核其情節。
如系伯叔圖占财産。
或有暧昧等事。
俱改為監候。
或交九卿議奏。
亦議改監候者多。
原以叔侄雖名分攸關。
若自恃尊長非理相淩緻。
伊侄有幹犯刃傷情事。
亦難遽入以必死之條耳。
今劉乞奸宿族嫂。
已有應得之罪。
乃因劉兆綸亦往圖奸。
扭住毆打。
劉乞辄敢向戳緻傷。
是釁起因奸。
法難寬宥。
劉乞自應照部議即行處絞。
但劉兆綸為劉乞胞叔。
劉喻氏亦其同族侄婦。
若因劉乞與劉喻氏通奸。
劉兆綸聞知。
前往斥責。
以緻被戳。
是劉兆綸竟系無罪之人。
即杖責亦不應問拟。
今該犯亦與劉喻氏相約及至黃昏前往。
先有劉乞在彼。
遂捏稱捉奸。
将劉乞毆打。
是劉兆綸圖奸。
同族侄婦。
行止有虧。
而又因妒奸起釁。
陷伊侄于立決。
且該犯既與劉喻氏先有密約。
則所謂圖奸未成之供。
亦不足信。
乃刑部遽照該撫所拟。
定以杖責。
實不足以蔽辜。
夫明刑所以弼教。
似此有關風化之事。
緻侄于立決。
而僅予薄懲完結。
其何以肅倫紀而儆奸邪。
劉兆綸雖系劉乞尊長。
不至死罪。
亦應問拟軍流等罪。
方足示懲。
着該部即另行定拟具奏。
○丙子。
谕曰、書麟等奏、審拟溧水縣知縣陳璜、于縣民陶仁廣、在無服叔祖陶宇春典鋪内為夥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