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稱為能事。
于律例自應谙悉。
乃亦如是拘牽舛謬。
所謂能事者安在。
除本案仍照原拟辦理外。
蔣兆奎、祖之望、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至各省辦理此等案件。
恐亦有似此拘迂者。
并着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姜晟奏湖南省收買小錢一摺。
内稱自乾隆五十六年六月。
至五十七年冬間。
彙總查核。
共收買小錢四十四萬七百四十餘觔等語。
前以畢沅奏湖北省收買小錢。
至三十餘萬斤之多。
曾經降旨。
以此項小錢。
若非本省私鑄。
即系四川雲貴等省私販順流而下。
特寬限二年。
令畢沅等嚴密查察。
盡數收買。
并令江南、江西、安徽各督撫。
通饬九江、蕪湖、龍江、浒墅、北新各關。
查看稅貨之便。
一體查繳。
今據姜晟奏收買小錢四十四萬餘觔。
較之前此畢沅所奏。
為數尤多。
看來此項小錢。
竟系楚省奸商。
恃有官局收買之例。
可以呈繳獲利。
任情私籌。
将得受制錢。
又複改鑄。
以緻日積日多。
而上遊四川雲貴等省私販、又攜帶小錢。
聞風踵至。
是以一年之内。
收買之數。
多至四十餘萬斤。
湖廣為私販小錢總彙之所。
竟不出朕之所料。
前降谕旨甚明。
若徒恃收買。
而不嚴行查禁。
是止截其流。
未清其源。
私鑄私販之弊。
源源不絕。
必緻無所底止。
着再傳谕各該督撫。
并通饬各關。
嚴密巡查。
如有私鑄人犯。
一經拏獲。
即嚴辦示懲。
其上遊商販。
如有攜帶純系小錢者。
即查出全數入官。
照例發落。
該督撫等務遵前降谕旨。
實力奉行。
毋任屬員視為具文塞責。
庶私鑄私販之弊。
可以杜絕。
而小錢可期淨盡。
方為核實清源之道。
○又谕曰、和琳奏、拉特納巴都爾接到敕書。
恭表謝恩一摺。
内稱、拉特納巴都爾禀稱、該部落向來不識漢字。
今既屬天朝子民。
懇準遣人赴藏學習漢字。
以便具禀事件。
更得明晰。
經和琳核谕該國王。
奏明請旨。
應否準其學習漢字。
抑止令學習唐古忒字等語。
廓爾喀自列藩封。
誠心歸順。
一切表章文禀。
在所常有。
若皆須重譯而行。
未免過繁。
今既希慕同文。
懇請遣人到藏學習漢字。
具見其向化情殷。
益彰一道同風之盛。
自應準其所請。
令其遣人到藏習學漢字。
和琳接奉此旨後。
并将朕嘉許該國王恭順悃忱。
求通聲教之意。
詳晰谕知。
俾其倍加感激。
将此谕令知之。
○乙醜。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附台吉、及青海郡王、緬甸國使臣等食。
至丁卯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口英>咭唎國使臣等前來熱河。
于禮節多未谙悉。
朕心深為不惬。
伊等前此進京時。
經過沿途各地方官。
款接供給。
未免過于優待。
以緻該貢使等妄自驕矜。
将來伊等回國。
應令由内河水路。
前抵江南。
即由長江至梅嶺起旱。
再由水路前往廣東。
陸路尖宿供頓。
俱可照例豫備。
不可過于豐厚。
其經過水程地方。
該督撫等、祇應饬令州縣照常供應。
雖所需口分等項。
自不應緻有短缺。
但祗須照例應付。
不得踵事增華。
徒滋繁費。
此等無知外夷。
亦不值加以優禮。
至沿途經過程站。
所有營汛墩台。
務須修理完整。
兵弁一律嚴肅。
以壯觀瞻而昭威重。
除就近傳知梁肯堂外。
将此各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某縣民陳廣大妻香氏。
○丙寅。
命直隸總督梁肯堂在紫禁城内騎馬。
○丁卯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口英>咭唎國使臣。
不谙禮節。
是以拟于萬壽節後。
即令回京。
所有應賞物件。
谕令留京王大臣。
于傳見後。
在午門外頒賞。
今該使臣等、經軍機大臣傳谕訓戒。
頗知悔懼。
本日正副使前來。
先行谒見軍機大臣。
禮節極為恭順。
伊等航海遠來。
因初到天朝。
未谙體制。
不得不稍加裁抑。
今既誠心效順。
一遵天朝法度。
自應仍加恩視。
以遂其遠道瞻觐之誠。
該使臣祝慶先行回京時。
王大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