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俯從所請。
不過沿途稍費供支而已。
仍當令長麟帶同貢使。
由水路至江西。
過嶺赴粵。
附搭該國貿易便船回國。
以示懷柔。
○又谕曰、陳用敷奏、恭進安南國王阮光缵謝恩表文摺内、稱該藩請将前此貢品二分。
于下屆例貢之期。
一并呈進。
應否準其所請。
候旨遵行等語。
前因安南道路遙遠。
谕令該撫、照會阮光缵。
不必再遣使赴京謝恩。
如已起程。
即于途次轉回。
其所備貢品。
亦即收回。
不必呈進。
茲複據該國王具表謝恩。
并懇将收回貢品二分。
于例貢之期。
一并呈進。
以表悃忱。
情詞極為肫摰。
具見恭順。
着陳用敷、再照會該國王。
以前次所備貢品二分。
業有旨谕令收回。
即一分亦可不必呈進。
今大皇帝念該國王再三籲懇。
俯準呈進一分。
已足表爾誠心。
該國王務宜恪遵谕旨。
祇将一分、随例貢呈進。
不必再行懇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南漳縣民鄭某妻胡氏。
○乙醜。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大學士九卿議覆、長麟奏酌減海塘石壩工程一摺。
從來治水之道。
以順其性為要。
水勢順軌直趨。
自不緻迎激為患。
若攔截抵禦。
則水勢激怒。
不免潑損之虞。
浙省建築海塘。
原為保障地方起見。
然柴石塘工。
已屬與水争地。
今又添建石壩。
高二丈八尺、至一丈五尺。
直出十餘丈、至五丈不等。
以十二壩總計。
縱橫不下百餘丈。
逼靠塘身。
是占水之地更加多。
又何怪水勢愈怒。
沖激損工。
福崧前在浙江巡撫任内。
于地方事件。
尚不能整饬。
惟知婪索牟利。
其海塘工程。
不過就屬員慫恿之詞。
即議添建石壩。
豈能籌辦得當。
而長麟于海塘事務。
亦非素所谙悉。
不過為補救調停之計。
拟減丈尺。
亦恐無真知灼見。
今據大學士九卿會同核議。
請交與新任巡撫吉慶。
留心察看。
酙酌辦理。
但吉慶平日辦事。
雖尚明白。
而于海塘工程。
亦全未谙悉。
因思蘭第錫、李奉翰、辦理河務有年。
雖河海情形不同。
而水性則一。
其如何因勢利導之處。
可以推類而知。
現在早過霜降。
河工無事。
李奉翰、即日到京陛見。
俟該總河于陛見後。
即行前赴江南。
會同蘭第錫、偕赴浙江。
與吉慶三人。
詳悉履勘。
公同商搉。
将此項石壩。
應否照舊建築。
抑應照長麟所奏、酌減丈尺。
或竟可無需辦理之處。
酙酌定議速奏。
所有大學士九卿核議一摺。
俟蘭第錫、李奉翰等、詳勘覆奏到日。
再降旨。
庶此項壩工應修應停。
得有定見。
不緻以無益工程。
激怒水勢。
屢有潑損等事。
又須歲修糜費也。
○又谕、據巴甯阿奏、淮南通河綱食衆商。
曆年以來。
因帶課稍多。
赀本較重。
現又增運提引。
商力未免轉輸不及等語。
淮南商衆。
向來辦運引鹽。
完納課項。
尚屬奮勉急公。
茲因節次铳銷。
及公捐等項。
分年完納。
商力未免稍形竭蹷。
且帶徵各款。
尚非正項錢糧可比。
所有淮南不入成本之铳銷食引。
及铳銷壬子綱引。
并節次公捐借撥庫項等款。
共銀三百六十九萬餘兩。
着自甲寅年起。
分作十年帶完。
以纾商力。
此系朕格外加恩。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三年分、沉溺銅一萬七千斤有奇。
○丙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絞犯三人。
廣東斬犯二人。
絞犯十一人。
餘八十六人予勾。
○谕、據永保等奏、伊斯堪達爾、人甚謹慎。
諸事奮勉。
請賞戴花翎。
所奏甚是。
伊斯堪達爾、曾在乾清門行走。
爵本郡王。
又系阿奇木伯克。
明亮、明興、雅德等、在任多年。
并未代伊奏請賞戴花翎。
殊屬非是。
伊斯堪達爾、着加恩賞戴三眼花翎。
以示朕笃念故舊回仆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廣東省秋審情審人犯。
内葉亞三等十三起。
俱系聚衆械鬥。
緻斃二三命至四命不等。
向來此等械鬥風氣。
閩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