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
近因嚴加懲創。
漸覺減少。
而廣東省聚衆鬥殺之案。
至有十三起之多。
閩粵境壤毗連。
竟至漸染福建刁悍惡習。
此等行兇聚毆之犯。
一經定案。
于法無可寬宥。
但此風日長。
以緻戕斃多命。
骈首抵償。
殊堪憫恻。
着傳谕長麟、郭世勳、務宜留心教導。
默化潛移。
俾兇悍之風。
漸次斂戢。
毋使莠民輕罹法網。
方不負司牧之任。
○又谕曰、江蘭奏、拏獲齊東縣诓騙錢文。
拒毆官役之任祖虞等一摺。
此事自應由驿速奏。
何以江蘭止專差赍遞。
未免遲延。
任祖虞等捏稱求免漕糧。
向鄉民诓騙錢文。
經該縣前往查拏。
膽敢拒毆丁役。
并将該縣毆打。
情節實屬可惡。
現在已獲犯十名。
而起意為首之任祖虞。
亦經就獲。
此等莠民犯法。
為首者自當嚴辦。
以儆刁風。
着傳谕江蘭、即将此案人犯。
審明速辦。
不必輾轉搜求。
緻滋拖累。
至該縣傅試萬、親往查拏。
尚屬認真。
若審明後、于此事并無釀案、辦理不善之處。
即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又谕曰、巴甯阿奏、從前兩淮總商江廣達、過繼之子江振鴻。
人尚明白。
現在家道消乏等語。
江廣達、充當總商有年。
辦理公務。
尚為出力。
今念伊繼子生計艱窘。
自當量加轸恤。
江廣達舊有康山園一處。
本家無力修葺。
着傳谕董椿、即令衆商出銀五萬兩承買。
作為公産。
其銀兩即賞給江振鴻營運。
毋庸起息。
又江廣達舊借帑項二十五萬兩。
業經繳還。
并着于應交内務府閑款内。
撥借銀五萬兩。
照例起息。
其所借本銀。
不妨令其從容繳納。
江振鴻得此十萬兩。
作為營運赀本。
伊家生計。
自必漸次寬裕。
以示體恤。
○丁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戊辰。
上詣雍和宮行禮。
○乙巳。
谕曰、吉慶奏、杭州府屬之仁和縣地方。
于八月初旬。
陰雨連綿。
山水陡發。
田畝晚禾。
間段受傷等語。
本年杭州府屬。
田禾多已收獲。
惟仁和縣地方。
因秋雨稍多。
田畝間被山水沖損。
晚禾未免受傷。
若将應徵漕糧。
一體令其輸納。
民力不無拮據。
所有仁和縣被水田畝。
應徵漕米一千九百四十餘石。
及新舊錢糧。
着加恩照烏程等縣緩徵之例。
于來年秋成後。
分作二年帶徵全完。
以纾民力。
該撫務須督率所屬妥辦。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松筠奏、遵旨傳谕該貢使等。
感激凜畏緣由一摺。
據稱貢使等向松筠告稱。
前蒙恩準在甯波置買茶葉絲觔。
但我等所帶銀兩無多。
現在浙省停泊之船。
原系貨船。
不知可否将洋貨兌換等語。
前因該貢使懇請在甯波置買茶葉絲觔。
原已降旨允準。
今該貢使等又以銀兩無多為詞。
欲将洋貨在彼兌換。
總不知足。
實為可鄙。
經松筠谕以甯波地方。
向無洋行。
無從交易。
應赴岙門黃埔。
将貨物交易。
自應如此辦理。
并着長麟、于到粵時酌量妥辦。
浙江向無洋行。
亦不值為伊等特調粵省洋行之人。
遠赴浙省也。
同日據吉慶奏稱、甯波地方不産絲觔。
額販亦少。
現在饬令紹興府購備絲觔。
運往海口。
以便貢使置買等語。
該貢使等、欲将貨物兌換茶葉絲觔。
業經松筠駁饬。
今吉慶已将絲觔購備運往。
如該貢使等購買無多。
不妨酌量準其交易。
倘伊等因松筠饬谕。
不複在彼置辦。
即聽其前赴岙門黃埔購買。
更覺省事。
若聽其一事。
彼又生法求恩不已矣。
将此各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魁倫奏、琉球國貢船到關。
照例免稅一摺。
該國進貢船隻到關。
所帶貨物。
自應照例免稅。
但貢船于八月初一三十等日。
先後進江。
迄今業逾兩月。
其貨物俱已查明。
經魁倫具奏。
該督撫具奏之摺。
何以至今未到。
浦霖有一奏。
亦未明晰。
至該國所遣使臣。
系屬年例進貢。
現距年節兩月有餘。
為期尚寬。
着傳谕伍拉納等、即饬伴送之員。
按程從容行走。
并咨會沿途各省。
一體遵照。
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