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之定以限制。
嗣後各蒙古人等赴藏。
如在十人以上。
即照和琳等所請。
由本管王公台吉。
呈明理藩院、及本處欽差大臣。
給與路票。
方準至藏。
其人數在十名以下者。
若情願遵例領票。
仍着一體給領。
若無力呈領路票者。
祇可聽其自便。
如此辦理。
于限制之中。
仍寓體恤之意。
商上布施。
亦可不緻缺乏。
較為兩便。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豫省河内、武陟二縣。
因沁河驟漲。
秋禾猝被水淹。
浙江湖州府屬烏程、歸安等縣。
及杭州府屬之仁和縣。
因夏秋雨水較多。
低窪地畝。
間被淹浸。
江蘇海州、沐陽等州縣。
及安徽無為、銅陵、繁昌等州縣。
亦因夏間雨水稍多。
江淮盛漲。
低田積水。
未能全消。
江西南昌、新建、豐城、德安等各縣。
濱江沿河窪地被水。
收成究未免歉薄。
業經降旨賞給口糧。
酌借耔種。
并将應徵帶徵等項分别緩徵。
令該撫等實力查辦。
以示體恤。
第念各該處被水地方。
秋收既未豐稔。
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究恐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接濟之處。
着傳谕穆和蔺、吉慶、奇豐額、朱圭、陳淮、即行體察情形。
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酌量加恩降旨。
○欽差侍郎松筠、兩廣總督覺羅長麟、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據<口英>咭唎貢使禀稱、原乘船開赴岙門。
現在定海止存一舟。
舟中人多病。
同行擁擠。
又慮傳染。
仍懇由廣東赴岙門原船。
察其語出至誠。
已遵前奉谕旨。
俯從所請。
臣長麟、于初十日。
管押貢使赴粵。
臣松筠、吉慶、同日督令夷官等。
将所撥重載。
前抵甯波。
候風妥速開洋。
并咨浙江提督王彙。
赴定海整肅營伍。
以昭威重。
再前賞<口英>咭唎國王、及貢使。
禦書福字、袍緞荷包等件。
臣等公同商酌。
在浙先行傳旨頒賞畢。
該貢使等免冠屈膝。
歡悅感激倍常。
得旨、諸凡皆妥。
欣悅覽之。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鹹甯縣民餘某妻吳氏。
○甲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七人。
絞犯六人。
奉天斬犯三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一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松筠等奏、撥令<口英>咭唎貢使等分道起程一摺。
所辦諸凡皆妥。
已于摺内批示。
至摺内稱、長麟于初十日管押該貢使等啟程赴粵。
松筠、吉慶、即于是日督令該夷官等前赴甯波上船等語。
該貢使及夷官等。
經松筠、長麟等。
查照派撥。
分路起程。
可期行走迅速。
固屬甚善。
但長麟一路。
除正副貢使外。
尚有随從夷人幾名。
及伊等攜帶随身行李外。
尚有何箱籠。
松筠等一路。
所帶夷官共若幹人。
其箱桶等項物件。
共計若幹。
摺内并未聲叙。
尚欠明晰。
計此旨到日。
松筠、長麟等。
早經分道行走。
此事無關緊要。
亦不必專摺具奏。
着于奏事之便。
将夷人名數。
及箱桶物件等項。
兩路如何分撥帶領前往之處。
各開清單。
随摺具奏。
至該夷官等到甯波後。
欲買茶葉絲觔一事。
前因吉慶奏、甯波地方。
不産絲觔。
已令紹興府購備。
運往海口。
業經降旨谕令松筠等、如該夷官購買無多。
不妨酌量準其交易。
倘伊等不複在彼置辦。
即令其前赴岙門黃埔購買。
更覺省事。
想松筠等接奉前旨。
自能妥協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松筠、覺羅吉慶奏、貢使經臣等駁饬後。
不敢再求于甯波貿易。
至夷官等行走亦安靜。
惟向伴送官、言及杭綢。
意甚欣羨。
臣等酌議略備茶絲賞給。
比抵鎮海縣。
宣布皇仁。
分賜夷官四人各杭綢四匹。
茶葉五十斤。
絲六斤。
随從兵丁。
酌給茶布。
皆感激歡汴。
并酌備牛羊面食等項。
俟其登原船時。
給守船夷官從人。
再臣長麟所帶貢使外。
副使之子、及通事、醫生、家人、兵役。
共七十四人。
行李箱籠百三十一件。
臣等所帶夷官四名外。
家人、兵役共九人。
随帶箱籠六百六十件。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