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于封篆前。
屆時照例到京。
以便與年班各外藩。
同與宴赉也。
○予福建澎湖協左營因公出洋遭風淹斃水兵陳良興、恤賞如例。
○辛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六人。
絞犯十一人。
餘八十六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四川省秋審情實人犯。
内經九卿由情實改為緩決者一起。
由緩決改為情實者六起。
核其情節。
均屬允當。
如張玉湘毆死伊壻李萬安一案。
系挾嫌主使。
毆打多傷。
翁壻恩義已絕。
又裴受戳斃蔣仕瑤一案。
因奪牛起釁。
該犯無幹逞兇。
刃斃徒手。
傷至骨損。
又王曰朋行竊陸應棋銀箱一案。
系船戶行竊客赀逾貫。
為害商旅。
又陳萬漋砍傷黃鳳姑陳劉氏一案。
因瘋連斃二命。
并砍傷二人。
又王蘭毆斃李友白一案。
系釁起妒奸。
用鐵器兇毆。
傷重殒命。
又莫文統砍斃何氏一案。
金刃傷多。
死系婦女。
以上六起。
俱屬法無可寬。
該督等問拟緩決。
殊屬寬縱。
又葉勇碧毆死缌麻服叔葉現用一案。
葉現用與孀居堂弟婦李氏通奸。
後經李氏拒絕。
葉現用複萌淫念。
潛往求奸。
李氏掙紮喊叫。
經葉勇碧等瞥見忿激。
拉住葉現用。
欲行送究。
葉現用撞頭叫罵。
葉勇碧順拔木樁。
向毆殒命。
毆由義忿。
死系淫惡亂倫罪人。
自應列入緩決。
乃該督等、将葉勇碧問拟情實。
又屬失入。
秋谳大典。
理應悉心推勘。
毋稍枉縱。
今四川省問拟各案。
輕重失當。
至有七起之多。
該督惠齡。
雖駐劄前藏。
所有此次秋審案件。
奏交藩司英善代辦。
但英善審勘後。
自必知照惠齡。
即該督在藏應辦之事較多。
而于秋審重務。
亦應将案由詳加閱看。
如有辦理未當者。
自當随案劄商。
何以并未駁正。
姑念惠齡遠在前藏。
從寬免議。
仍着饬行。
至聞嘉言前任臬司。
秋谳是其專責。
乃草率從事。
于拟實拟緩之處。
多有錯誤。
所司何事。
英善既經惠齡奏明。
令其代辦秋審。
并不詳慎核拟。
率行具題。
英善、聞嘉言、均着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駐藏大臣尚書和琳、副都統銜成德奏、前藏自改鑄乾隆寶藏十足銀錢後。
于廓爾喀貿易人甚便。
惟唐古忒僧俗畨民。
及克什米爾、巴勒布商人。
并内地漢商兵丁等。
愚民無知。
不谕銀色高低。
祇較換錢多寡。
現新鑄一錢五分重銀錢。
每銀一兩。
止換六圓。
遂至停積。
應請停鑄。
專鑄一錢重、及五分重者。
每銀一兩。
仍舊換九圓。
十八圓不等。
其攙銅舊錢。
雖系一錢五分重者。
每兩亦止準換九圓。
又奏、現獲舊從沙瑪爾巴出家之噶爾瑪妥覺、噶爾瑪策旺、噶爾瑪敦墊、三名。
雖未同謀。
究系逆犯徒弟。
噶爾瑪敦墊、還俗娶妻。
往來藏中數次。
形迹尤屬可疑。
請旨辦理。
再西甯來藏喇嘛。
向未領有路票。
請饬理藩院、行文各蒙古王公台吉等。
嗣後均由本管王公台吉。
呈明本處欽差大臣給票。
方準至藏。
得旨、和琳等奏、藏地僧俗番民。
不知銀色高低。
分兩輕重。
因一錢五分重新錢。
所換圓數較少。
停積難行。
今和琳等将此項銀錢停鑄。
祇鑄一錢。
及五分重、兩種。
照原定之數易換。
而巴勒布舊錢。
亦一例準換九圓。
新舊通行。
上下稱便。
所辦甚好。
可謂留心。
自應如此辦理。
又據奏、續行拏獲沙瑪爾巴徒弟三名。
此内噶爾瑪妥覺、噶爾瑪策旺二犯。
即由四川總督定地發遣煙瘴地方安插。
其噶爾瑪敦墊一犯。
俟至四川。
該督即派員解送來京備訊。
至各蒙古人等前赴衛藏。
雖有給票之例。
而私行前往者。
想亦不免。
令和琳等奏請一體給票驗行。
稽察固屬周密。
但各蒙古地方遼闊。
其遊牧處所。
距欽差大臣駐劄地方較遠者。
給票之例。
勢難僻遠周知。
即使知有此例。
而道路纡遠。
亦恐不能一一請領。
駐藏大臣因其無票。
不準來藏。
則瞻禮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
及熬茶學經之人。
未免裹足不前。
達賴喇嘛等所得布施。
或因此減少。
亦非體恤之道。
今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