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提及。
此事李奉翰到京。
曾經朕面加詳谕。
蘭第錫、止系李奉翰轉向告知。
而吉慶不過随同查勘。
乃李奉翰于朕面谕各情節。
全未領會。
摺中無一字道及不過聯銜一奏。
草率完事。
是李奉翰竟系一無用之人。
又何用伊前往會同查勘耶。
李奉翰、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将此旨。
交長麟閱看。
想長麟亦必當心服也。
除俟原議大臣核議具奏。
另告吉慶遵照辦理外。
将此各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睢甯縣民曾環妻葛氏。
○癸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拏獲鬧漕弊命之犯。
嚴究辦理一摺。
此案該犯等、倚衆挜交。
毆斃多人。
所有先經鎖押人犯。
膽敢趁勢脫逃。
成何事體。
似此恃衆行兇。
目無法紀。
其情罪甚重。
與日前畢沅所奏、拏獲糾夥肆劫之楊應子等。
尚拘泥請旨。
曾降旨将該督申饬。
并通谕各督撫。
以此等人犯。
即當立正典刑。
以防在監滋事者。
正屬相同。
吉慶一接禀報。
即親赴該處督辦。
甚是。
着傳谕該撫、務将已獲之犯。
嚴加根究。
未獲之犯。
按名查拏。
必須訊出正兇。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不可稍事姑息。
其實系無辜者。
即予省釋。
亦不可因案關重大。
稍有株連。
至該縣書役家人。
如果有從中需索。
激成事端者。
自當嚴懲究辦。
惟該縣陳鐘靈、系本處地方官。
若無辦理不善之處。
原可不必苛求。
即有縱容釀變情事。
亦宜俟究獲正兇。
審明正法之後。
再行續辦。
若此時遽将該縣參革治罪。
使奸民聞知。
見伊等與地方官兩敗俱傷。
轉緻刁風益長。
所謂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将案犯是否全獲究辦之處。
迅速覆奏。
○甲寅。
上詣壽康宮行禮。
○乙卯。
谕、據董椿奏、兩淮泰海二分司所屬。
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四場窪地。
現屈嚴冬。
鹵氣不旺。
産鹽較少。
竈戶别無生業等語。
兩淮泰州、海州、所屬各場窪地。
本年因夏秋雨水稍多。
收成歉薄。
前經加恩、将應徵折價錢糧。
緩至來歲麥後分年帶徵。
今時值嚴冬。
該處産鹽較少。
竈戶生業維艱。
口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借給一月口糧。
并于附近鹽義倉内、撥借谷二萬七千七百九石八鬥。
以資接濟。
仍俟來年麥收後。
照數徵收。
買補還倉。
該鹽政務須督率所屬。
實力妥辦。
俾各竈戶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加惠至意。
○又谕曰、福甯奏查勘江蘇、山東、洋面交界地方。
仍請以莺遊山為界一摺。
已批交原議大臣議奏矣。
又據審明積年洋面劫案。
将捏報推诿之官吏。
分别定拟一摺。
海洋被盜。
理應無分畛域。
即時擒拏。
以期贓盜速獲。
乃各該員于所轄境内被劫之案。
止圖規避處分。
并不緝拏贓盜。
以緻積年被劫各案。
日久無獲。
自應将捏飾推诿各員。
嚴加治罪。
而巡撫各上司。
漫無查察。
亦皆有應得之咎。
知縣趙文照、巡檢諸原治、均着革職、同已勒之知縣沈則文。
俱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餘着照所拟完結。
其專兼各武職、及接緝文員。
并該管道、府、暨巡撫、各上司。
亦着查明月日。
交部分别議處。
至此案既經查明與江蘇無涉。
所有書麟等前參之東海營都司色克圖。
着免其革職治罪。
福甯等摺并發。
所有江蘭前參疎防各員弁摺。
亦着一并交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