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據保甯奏、哈薩克王杭霍卓之弟阿哈岱、懇請入觐。
經伊斥駁。
所見甚是。
向來哈薩克汗王等。
遣子弟入觐。
俱準行。
倘汗王等并未差遣。
其子弟擅自請觐。
辄允所請。
不惟互相效尤。
易啟僥幸之習。
且緻汗王等心存猜疑。
保甯、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獎勵。
○丙辰。
谕、烏噜木齊所管鄂倫拜甡等、十八台站馬匹。
俱屬肥壯。
倒斃額數。
又為減少。
加恩該管站官員等。
着賞給紀錄二次。
委署筆帖式。
委署把總。
着遇有應行揀選之處列名。
兵丁等各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又谕、刑部奏秋審情實節次未勾人犯。
請分别改入緩決各摺。
已依議行矣。
現在京師入冬以來。
尚未得有雪澤。
允宜清理庶獄。
感召天和。
所有朝審、秋審、情實未勾。
已過三次各犯。
着加恩改入緩決。
其由實改緩。
已過三次人犯。
及原拟緩決。
已過一二次者。
俱着該部查明各案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而迓庥和。
該部即遵谕行。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和舜額、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副等侍衛副都統銜博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丁巳。
谕軍機大臣曰、董椿奏、兩淮商人。
因應繳銀兩。
準令分年完納。
感激恩施。
恭備貢品數件。
籲請代為呈進等語。
前降谕旨、将淮商帶繳铳銷等銀三百餘萬。
分作十年完納。
原欲令商人緩交公項。
其赀本可以辘轳輸轉。
生計益資寬裕。
今該商等複備物呈進。
未免需費。
轉非朕格外加恩之意。
但現在所備物件。
既已送京。
姑準其呈覽。
以遂伊等感戴之忱。
嗣後遇有施恩之處。
該商等斷不必照此備物呈進。
該鹽政亦竟無庸接收。
此系朕體恤衆商之意。
着傳谕董椿、轉行宣谕知之。
○又谕、據司馬騊奏、滇省壬子年運京銅觔第八起。
在湖北歸州叱灘遭風沉銅五萬斤。
撈獲銅三萬五千五百九十餘觔。
趕運歸幫等語。
銅船遭風後。
銅觔沉溺江底。
不能随波沖去。
若果認真撈摸。
斷無不獲之理。
乃向來水摸人等隐匿銅觔。
希圖盜賣牟利。
報獲之數。
往往無多。
今第八起運京銅觔。
在湖北歸州地方沉溺五萬斤。
撈獲祇及大半。
明系水摸私行隐匿。
地方官不能實力稽查所緻。
着傳谕畢沅等、即行實切根查。
嚴禁水摸藏匿偷竊。
及串通鋪戶私賣情弊。
以期全數撈獲。
搭運送京。
現在曾否全獲。
并着遇便據實具奏。
尋奏、先後撈獲銅四萬四千二百餘觔。
計未獲銅五千七百九十九斤。
少十分之一。
得旨、數雖少。
在盜賣則多矣。
又奏、現乘水落。
嚴饬督撈。
得旨、以實為之。
○戊午。
谕、朕恭閱聖祖仁皇帝實錄。
康熙四十九年民數、二千三百三十一萬二千二百餘名口。
因查上年各省奏報民數、共三萬七百四十六萬七千二百餘名口。
較之康熙年間。
計增十五倍有奇。
我國家承天眷佑。
百餘年太平天下。
化澤涵濡。
休養生息。
承平日久。
版籍益增。
天下戶口之數。
視昔多至十餘倍。
以一人耕種而供十數人之食。
蓋藏已不能如前充裕。
且民戶既日益繁多。
則廬舍所占田土。
不啻倍蓰。
生之者寡。
食之者衆。
于闾閻生計。
誠有關系。
若再因歲事屢豐。
粒米狼戾。
民情遊惰。
田畝荒蕪。
勢必至日食不繼。
益形拮據。
朕甚憂之。
猶幸朕臨禦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