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亦患少益多等語。
海塘添建石壩。
占水地面。
恐潮後沖激損工。
轉緻為患。
是以谕令李奉翰等前往會同履勘。
經該督等奏明。
将石壩十二座内。
廢去九座。
今據長麟覆奏。
亦稱前次隻議收窄收低。
并未想到占水地面一層。
恭繹谕旨。
實為心服。
可見從前多建石壩。
未免與水争地。
但海塘系浙省要務。
必須籌畫盡善。
以資經久。
長麟業已升任粵省。
吉慶身為浙江巡撫。
此事是其專責。
該處石壩。
是否應照前議酌減廢去之處。
着傳谕吉慶、再行詳查妥辦。
據實具奏。
斷不可拘泥前旨。
稍有遷就也。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詢問恒秀供詞。
請旨先行革職一摺。
此案恒秀于到任後查知庫項虧短情節。
既不據實參奏。
迨因循日久。
難以掩蓋。
辄向無幹之民戶。
勒派彌補。
實屬無此情理。
即将來訊無受賄染指情弊。
亦有應得之咎。
恒秀着即革職。
以便同案内人證一并質訊。
至恒秀所供庫項虧短。
系因設法補放額票。
并援三十二年以前久廢不行之例。
私自通融辦理各情節。
亦系一面之詞。
殊不可信。
其中難保無别項情弊。
現在福康安等已帶同恒秀前抵吉林。
着将此案實在虧短若幹。
是否均系刨夫輾轉拖欠。
及鋪戶已交銀三萬餘兩。
有無影射侵冒之處。
提同人證案卷。
逐一質對。
并向承辦參務之協領等嚴切根究。
務得實情。
不使稍有遁飾。
以成信谳。
其琳甯、甯泰、如有應詢事件。
亦着随時酌調。
以便質對。
并将辦理參務。
通盤籌核。
妥定章程。
以期終久無弊。
所有吉林将軍員缺。
現已降旨寶琳調補。
并着馳驿前赴新任。
其寶琳未到以前。
即着松筠暫行署理。
福康安等審辦此案完竣時。
如寶琳尚未抵任。
福康安、胡季堂、即先行起程回京。
松筠暫留該處。
俟與寶琳交代後。
再行起程。
其恒秀等分别定拟後。
即着福康安等管帶來京。
如寶琳業已抵任。
松筠即可與福康安等一同回京複命。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長麟等奏羅定州民唐東元、控告知州台霖布。
誣其藏匿抗糧人犯。
并浮收重徵。
收交部民馬匹等款。
經該督等委兩司提訊唐東元。
匿犯屬實。
但所控浮收折徵。
案關重大。
請将台霖布解任嚴訊等語。
此案系所部民人控告本州。
本應特派大員前往審辦。
但長麟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郭世勳平日辦事尚屬老成實心。
想亦不緻稍涉瞻徇。
即着該督撫将台霖布解任。
提同案内人證。
秉公嚴鞫。
如果該民人庇縱欠丁。
匿契漏稅。
複敢捏控本官。
胪列多款。
于審明後即應将唐東元正法。
以儆刁風。
若該州台霖布、實有折徵浮收縱役搶索平民之事。
亦應按例嚴辦。
以肅官方。
該督等審辦此案。
務須公平慎重。
以副委任。
毋得意存軒轾。
緻有枉縱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丙辰。
谕曰、增保着留京。
仍令署理原署副都統。
所有江甯副都統員缺。
着策拔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霍州民邢麟異妻李氏。
○丁巳。
谕、前據福英奏九江關稅一年期滿。
盈餘比較不敷一摺。
所短銀數。
至八萬六千餘兩。
比較從前。
從未似此短缺過甚。
因降旨令陳淮确切查明。
有無情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