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木蘭之前。
每月該部堂官一員。
輪流帶赴熱河引見。
其文員内佐雜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補放之骁騎校、水手、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仍着王大臣照例驗放。
至八月以後。
月選州縣等官。
照例俟回銮後。
歸于九月分一并引見。
其各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赍摺人前赴行在投遞。
進哨後。
着兵部派員駐劄哨門接遞。
各省奏摺。
封送行在。
候朕批閱發回。
仍于哨門交付赍摺人祇領。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報查明雨水一摺。
閱所奏情形。
省城及衮州、沂州等屬。
東南一帶。
得雨較為沾足。
而省城迤北各州縣。
尚未全被甘霖。
雖據稱各屬糧價不緻增昂。
而缺雨處所。
民力或不無拮據。
前已降旨将曆城等州縣應徵新舊錢糧。
緩至本年秋成後徵收。
并減粜倉谷。
以資接濟。
又谕令該撫将倉儲谷石。
通盤籌計該撫務宜遵照前降谕旨。
饬屬留心妥辦。
迅速奏聞。
候朕酌量降旨。
并将缺雨各屬。
是否普得透雨之處。
據實查明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穆和蔺覆奏、遵旨曉谕百姓等毋得擡價遏籴一摺。
據稱、督同藩司嚴行查察。
力破有司此疆彼界之陋習等語。
所言固當。
但惟在該撫督饬所屬。
為之以實。
仍當不動聲色。
善為勸喻。
俾小民等踴躍從事。
以期商民兩便。
不可任官吏等借端抑勒。
轉緻糧價增昂。
所謂救荒無善政也。
至河北各屬。
正在望澤。
必須甘霖速霈。
大田方可及時播種。
倘有民力拮據。
有需接濟者。
并着該撫查明。
借給耔種。
俾得無誤耕種。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奏、拏獲夾壩賊番三犯。
此案昨據孫士毅等奏到。
已拏獲五犯。
審明正法。
由驿馳遞。
故到在本日奏摺之前。
此等邊外夾壩。
搶劫行旅。
固不可不加懲創。
但番民愚懵無知。
此次劫去差員王贊武馱隻。
以緻箱内印信。
一并被竊。
尚非明知官物。
肆行搶奪。
亦無戕傷人命之事。
一經該鎮道前往緝拏。
該管喇嘛、頗形畏懼即交出賊犯活口四名。
割取首級一名。
并出具日後不敢再縱夾壩滋事甘結。
是該處喇嘛番民。
尚知畏法。
且此案搶劫正犯。
既經拏獲五犯正法。
已足示懲。
着傳谕福康安、即饬行該鎮道、毋庸再行根究。
輾轉株連。
緻使番民疑懼也。
成德如已行至該處地方。
亦着遵照谕旨妥協辦理。
并谕孫士毅、成德知之。
○甲午。
谕、戶部議覆浒墅關徵收稅課一年期滿。
比較上三屆最多之年。
短少赢餘銀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三兩。
應着落該監督照數賠補等語。
奇豐額兼署兩月。
均屬有赢無绌。
五德接徵後。
始形短绌。
自系該監督經理不善所緻。
着落按數賠補。
本所應得。
第念五十八年江西一帶被水歉收。
川湖米販。
多往該處運賣。
到蘇較少。
以緻赢餘短绌。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短少赢餘銀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三兩。
着該監督五德賠銀二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
嗣後該監督悉宜悉心妥協經理。
毋任再有短绌。
緻幹咎戾。
○又谕、戶部議駁兩浙鹽政全德奏浙商應輸閩饷等款銀兩。
請分限十年帶完一摺。
仍令各照原限完納。
固屬照例辦理。
但浙商赀本微薄。
此項外輸銀兩。
若于正課之外。
責令一并交納。
恐商力轉輸不繼。
辦運未免多艱。
所有浙省商人。
應完閩饷藏饷外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