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銀一百九十萬兩。
着加恩自甲寅年為始。
分限五年完納清款。
以示格外體恤至意。
○又谕曰、福甯奏曆任曹縣知縣、獲盜十年不辦。
監斃要犯三名。
嚴審究拟一摺。
此案曹縣事主嶽秉禮、被盜用火燒傷劫去衣物。
當經已故知縣譚尚适、拏獲正盜六犯。
起獲真贓。
乃并不即行審辦。
又未将獲犯在監病斃三名之處。
據實通報。
曆任知縣複因循不辦。
以緻盜犯淹禁十年。
似此阘茸廢弛。
實出情理之外。
所謂整饬吏治者安在該管知縣及上司等。
均非尋常疎玩可比。
所參曆任曹縣知縣白豐、劉大紳、謝蓮锷、吳華、華榕端、俱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曆任曹州府知府恩保、蔣繼煥、歸朝煦、吳人骥、杜安詩、俱着革職。
本管道員唐侍陛、按察使羅煐、前護巡撫布政使江蘭、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應議曆任司道。
及各巡撫。
俱着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嚴加議處。
福甯于此案雖未能及早查出。
但究系該撫審明具奏。
着交部議處。
所有盜犯劉廣居等、即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
○又谕、前因貴德、循化、各番子等、距地方文武官、及總督駐劄處所。
相去窎遠。
照料難周。
曾降旨令将各番子交西甯辦事大臣兼管。
而該地方文武官員。
因未令管轄。
于交拏盜賊案件。
不肯出力。
嗣後貴德、循化等處。
遇有盜賊案件。
着地方文武官員、聽辦事大臣指示辦理。
如有觀望掣肘即行參奏。
○以故貴州貴陽府屬白納司副土官趙殿元子淵、襲職。
○乙未。
兵部等部議準、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台灣一廳四縣。
前經将軍公福康安奏準、添設兵一千二百名。
請建營房三百二間。
石卡兩座。
從之。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二麥約收分數一摺。
據奏沂州、萊州等府。
約收六七八九分不等。
其濟南、東昌等府。
惟低窪近水處所。
約收二分有餘。
是該省迤南迤東各屬。
麥收較稔。
民食尚當充裕。
而迤西一帶被旱歉收。
急需通融協濟。
該撫當勸谕沂州等府所屬百姓。
令将多餘麥石。
公平出粜。
以濟迤西各府之不足。
即遇直省商販赴彼籴買麥石。
亦當平價出售。
不可遏籴。
小民等既可粜售得錢。
而歉收地方亦可得食。
豈不兩便。
并着行知所經關口。
将應徵稅課量為寬減。
俾商販聞風踵至。
麥石流通。
更足以資接濟。
但須妥為勸谕。
使之踴躍樂從。
不可官為經理。
以緻吏胥等藉端抑勒。
糧價增昂。
欲求利民而轉以病民。
此為最要。
其缺雨各屬。
如有成災者。
該撫惟當盡心察辦。
酌量接濟。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予故兵部尚書李世傑、祭葬如例。
谥恭勤。
○丁酉。
谕軍機大臣曰、鄭制錦奏、保定省城于初十日得雨三寸等語。
京師初十之雨。
據順天府奏報四寸。
計入土不過三寸有餘。
是該司所報。
恐未必足有三寸。
尚非深透。
然得此甘膏沾潤。
亦足以資接濟。
朕心深為欣慰。
現在已過芒種。
在殷實之家。
自不惜耔種。
趁此雨後趕緊耕種。
其貧乏農民。
以向來播種大田。
必得一犁之雨。
或因三寸不及一犁。
恐播種後不能長發。
轉緻虧缺耔種。
心存觀望。
亦祇可聽其自便。
不必官為驅迫。
向聞有耩耕之法。
三寸之雨。
即可翻隴。
此次雨雖未透。
若以耩田之法行之。
亦可以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