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福甯知到日。
一并按例從嚴定罪。
至長洲縣知縣、于私販人犯過境。
即能拏獲禀解。
尚屬留心。
着送部引見。
以未鼓勵。
奇豐額于此案查辦認真。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用示嘉獎。
并着傳谕該撫、嗣後務宜随時留心。
督饬訪查。
毋得始勤終懈。
○又谕、據梁肯堂奏、收買小錢一摺。
内稱藩司鄭制錦、令清苑縣收買小錢。
所需價值無多。
均系捐廉給發。
毋庸另請開銷。
并通行各屬仿照辦理等語。
民間行使小錢。
多系官局私鑄。
屢經降旨嚴行饬禁。
并以商賈存留小錢。
不免有需赀本。
或應酌量給價之處。
令各督撫據實具奏。
今梁肯堂奏、請仍給價值。
收買小錢。
小民踴躍呈繳。
自可漸次淨盡。
該督當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毋得日久又生懈怠。
惟所稱藩司鄭制錦、與各屬捐廉給價一節。
此等小錢。
既系曆任錢局官員。
偷減私鑄。
侵漁獲利。
以緻錢法日壞。
茲該省收繳小錢。
轉令未管錢局之員捐出。
未免偏枯。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項應給小錢價值。
俱着落曆任局員賠出。
以昭平允。
其各省收買小錢。
應給價值。
亦着傳谕各該督撫、一體仿照此例辦理。
并令實力查核。
○己醜。
谕曰、張承勳之高祖張勇、前在軍前奮勉。
張謙、張承勳、又内廷行走多年。
着加恩準其所請。
将近派一支。
歸入正黃旗漢軍旗分。
○山西巡撫蔣兆奎疏報、歸化城渾津裡開墾田地六十一頃二十七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閩縣民鄒居時妻陳氏。
守正被戕陝西府谷縣民高現彩妻高氏。
○庚寅。
赈恤河南武陟、河内、修武、汲縣、新鄉、輝縣、獲嘉、淇縣、浚縣、延津、安陽、湯陰、臨漳、内黃、十四縣。
本年水災貧民。
○辛卯。
谕曰、穆和蔺奏、審明傳習邪教各犯分别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核拟速奏矣。
至此案先經甘肅究出軍犯劉松。
系本案教首。
咨拏究辦。
并經訊出劉之協、系劉松之徒。
轉傳宋之清等、斂送根基銀兩。
今穆和蔺摺内、祗稱将續獲之李殿邦、解交福甯、提同宋之清質審。
而于劉之協一犯。
并未提及。
又該撫前次所奏、馳赴扶溝查辦一節。
其行至何處。
如何查拏督緝。
有無蹤迹之處。
亦并無一語奏及。
竟欲将該省關提劉之協、緻乘間脫逃情由。
希圖混過。
僅照陝省辦法。
将留豫審訊之案犯。
分别定拟具奏。
敷衍塞責。
即所奏之摺。
以穆和蔺庸闇無能。
亦未必自能想到如此掩飾。
不過任聽幕友支飾繕寫。
思以一奏颟顸完事。
實不料其糊塗無福。
一至于此。
穆和蔺、着再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梁肯堂奏、豫省漕船過境摺内、有徐州前後幫船字樣。
朕以該督所奏。
既系豫省漕運。
何以用江南徐州幫船。
因令軍機大臣查明。
原來河南省向無出運軍船。
所有該省漕糧。
例系分派直隸之天津通州幫。
江南之徐州前後幫。
山東之德州幫。
任城幫。
平山衛、臨清衛、前後幫。
各軍船代為協運。
各省督撫等遇有奏報過境日期等摺。
自應将協運河南漕糧之某衛幫船字樣。
即于出語聲叙。
便可一目了然。
乃昨梁肯堂摺内、但稱豫省重運漕船過境。
本日據穆和蔺奏報之摺。
亦祗稱漕麥兌竣開行。
竟似用本省漕船一般。
并未将徐州協運緣由叙明。
閱至摺尾。
方有徐州前後幫字樣。
轉緻牽混不清。
殊欠明晰。
着傳谕各該督撫、嗣後于奏報豫省漕船過境摺内、将某衛協運幫船字樣。
即于出語聲叙明晰。
毋得仍前牽混。
○壬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安徽、江蘇、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安徽斬犯三人。
江蘇斬犯一人。
絞犯七人。
山西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四十八人予勾。
○癸巳。
谕、前因山東臨清、館陶等州縣。
漳衛二河水漲。
村莊多有被淹。
業經疊降恩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