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撫、查明咨部。
分别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蘇淩阿奏、參革扶溝縣劉清鼐、先經咨調來江。
旋準穆和蔺來咨。
遵旨拏交刑部治罪。
添派廬鳳道刁玉成等、護送起解等語。
所奏尚未明晰。
劉清鼐疎脫要犯。
又複捏辭推诿。
蘇淩阿既已咨提到江。
亦應将該參員如何疎玩捏飾情形。
訊明具奏。
今摺内并未提及。
或系該參員未經提到。
旋準豫省咨會。
速即解京。
不及見面親鞫。
僅添派人員迎解。
但有此等情節。
摺内何以并未聲明。
殊屬含混。
着傳谕蘇淩阿、即将因何未經訊供之處。
據實覆奏。
昨因富綱面奏親老留京。
已降旨令其署理刑部尚書。
蘇淩阿仍署兩江總督事務。
但兩江統轄三省。
事務殷繁。
朕觀富綱才具。
恐其不能勝任。
且從前書麟在兩江任内。
惟知自守。
屬員無所畏懼。
地方必有贻誤之事。
若令富綱前往。
仍與書麟無異。
實不足以資整頓。
蘇淩阿雖年屆八十。
而精力尚好。
且伊曆任江南道府。
于該省情形。
尤為熟谙。
着傳谕蘇淩阿、務宜實力振作。
不特緝拏劉之協一事。
關系緊要。
即地方一切事務。
總當認真督率。
加意整饬。
俟辦理果有起色。
彼時朕或念其年老。
再行簡員前往。
換伊回京供職。
亦未可定。
此時斷不可存五日京兆之見。
緻負委任。
一切勉力。
妥為整頓。
○甲辰。
谕、前因邪教案内要犯劉之協、另案關提。
至河南扶溝縣乘間脫逃。
已降旨将穆和蔺拔去花翎。
并與藩臬兩司、及該管道府。
一并嚴加議處矣。
邪教一案。
自福康安、秦承恩、奏到。
降旨交河南等省通緝。
已将數月。
該省地方官。
豈尚未聞知。
況劉松一犯。
經甘肅究明具奏。
豫省為劉松原籍。
并據穆和蔺先行查出。
咨會甘省查辦。
劉之協系與劉松倡複邪教之人。
穆和蔺早應通饬所屬。
留心訪緝。
況扶溝縣。
即有拏獲邪教匪犯劉知協、既關提到案。
字音相同。
正當從此根究。
何得置若罔聞。
疎縱怠玩。
以緻要犯潛逃。
即此一端。
可見穆和蔺平日于地方公務。
廢弛已極。
且伊才具亦屬平常。
斷不可再留封疆之任。
穆和蔺着即革職。
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交與宜綿差遣委用。
其一應得項。
不準支領。
以示懲儆。
所有河南巡撫員缺。
着阿精阿補授。
此旨交阿精阿赍往豫省。
向穆和蔺傳知後。
即令其由該省起身前往。
不許來京。
藩司吳璥、臬司陳文緯、亦先着摘去頂戴。
令其戴罪緝犯。
并着阿精阿傳知該司等、務宜分投認真查緝。
以期要犯速獲。
稍贖重咎。
所有該管道府。
俟已革扶溝縣知縣劉清鼐、解京訊明後。
再降谕旨。
○乙巳。
谕、昨據蘇淩阿奏、準河南來文。
将參革扶溝縣知縣劉清鼐、拏交刑部治罪。
添派廬鳳道刁玉成等、護送起解一摺。
并未将該參員如何疎脫要犯。
捏飾推诿情節。
訊明具奏。
朕尚以或系該參員未經提到。
旋準豫省咨會。
因即派員迎赴前途解京。
不及見面親鞫。
是以摺内未将訊明情節聲叙。
随降旨詢問。
本日據蘇陵阿奏、劉清鼐于十一月初六日解到。
當即與陳用敷、督同司道親加審訊。
并傳提原解差役、及劉之協所歇店家。
分别研訊。
即于初七日将劉清鼐起解等語。
是劉清鼐解到江南後。
曾經蘇淩阿親提鞫訊。
昨日奏報起解摺内。
自應一面錄供具奏。
一面委員起解。
何以遲至數日。
于覆奏谕旨摺内。
補行叙入。
實屬太不解事。
至摺内稱、添委廬鳳道刁玉成等、将劉清鼐督解出境。
摺尾複稱、緝拏劉之協一犯。
專派刁玉成、及署壽春鎮總兵陳安邦、親督文武員弁。
上緊緝訪等語。
所奏尤屬前後矛盾。
刁玉成既經該署督派委押解劉清鼐起程。
則于緝拏要犯。
勢難兼顧。
今複專委以緝犯之責。
究令該道何所适從。
此案疎脫要犯。
原系豫省地方官。
玩誤疎懈所緻。
與江南無涉。
蘇淩阿無所用其回護。
朕因富綱才具不能開展。
蘇淩阿平日尚能辦事。
是以特令仍署督篆。
并将緝犯一事。
責成督辦。
今所奏辦理情形。
錯誤如此。
實非朕之所料。
殊負委任。
蘇淩阿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丙午。
谕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