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着補授刑部右侍郎。
所有奉天府尹事務。
着伯麟兼管。
其盛京刑部侍郎員缺。
着傳森調補。
所遺盛京工部侍郎員缺。
着泰甯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接收督篆一摺。
前因各省錢價太賤。
由于小錢攙雜所緻。
雲貴尤為小錢淵薮。
亟須清厘整頓。
是以特将福康安調任雲貴總督。
福康安受恩深重。
為朕素所親信。
非尋常督撫可比。
到任後自能實力籌辦。
盡心調劑。
以期錢法肅清。
昨詢據富綱稱、滇省現鑄錢文。
輪廓分兩。
俱如式鑄造。
并無偷減。
局中存錢尚多。
可以調驗。
其省城商民行使錢文。
自奉禁之後。
亦無小錢攙雜。
惟外府山僻地方。
鄉民或私自留存。
不能即是淨盡。
福康安到後。
如果查出局内竟有情弊。
願甘治罪。
至各廠現運之銅。
質地亦皆純淨等語。
就富綱所稱。
是該省錢局、竟似現無弊窦。
若果如此。
許多小錢又自何來。
但從前和珅奉差至滇時。
曾将該省小錢附報進呈。
每百文不盈一掬。
着傳谕福康安到任後。
務須嚴密稽察。
倘該省尚有行使小錢。
如從前和珅所進覽者。
即一面将錢樣進呈。
一面據實參奏。
各省現在小錢。
到處公行。
甚為可惡。
趁此嚴拏究辦。
正可懲一儆百。
以清積弊。
若該處官局及省會。
果無行使小錢之事。
固屬甚善。
但必須福康安詳細查訪。
保其實無他弊。
方可深信。
福康安身荷渥恩。
經朕特命前往經理。
斷不至稍涉回護。
代人受過。
緻負委任也。
○以理藩院郎中策巴克、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予故福建火□□火營因公出洋遭風淹斃兵丁餘得等四名、恤賞如例。
○丁未。
谕軍機大臣曰、李奉翰等奏、挑工興辦日期。
并酌放湖水。
濟運東漕一摺。
據稱、查勘新河頭湖水入運雖暢。
恐其分勢南流。
現将閘闆封閉。
使全行北注南旺塘河。
空乾底水。
即行興挑等語。
所慮甚是。
此事前據畢沅奏、本年雨水較多。
運河閘内停淤較厚。
當經會同查勘。
督率挑空。
業已有旨将李奉翰、畢沅、羅煐、及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
交部分别議叙。
今據李奉翰等奏、分段挑浚情形。
籌辦俱屬妥協。
該河督等、惟當督率員弁。
趕緊興挑。
往來查辦。
務使河道一律深通。
濟運速漕。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戊申。
谕曰、伍拉納奏、泉州府屬之晉江、南安、二縣。
四鄉低窪之區。
被水田禾。
涸出較遲。
雖系勘不成災。
收成實為歉薄。
又南靖縣護城堤岸。
被水沖開。
工段綿長。
必須趕緊補築。
本系民修。
請先行賞借司庫銀兩。
分作三年徵完歸款各等語。
福建漳州府屬之龍溪等縣。
前經浦霖查奏被水較重情形。
當即降旨。
将該處被災地方。
加恩兩倍賞恤。
并令查明本年應納秋糧。
加恩蠲免。
以示轸恤。
今既據伍拉納查明晉江、南安、二縣。
雖系勘不成災。
收成實為歉薄。
若照例徵收。
民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該二縣本年錢糧。
緩至來歲早收後徵輸。
以纾民力。
至南靖縣應修堤岸。
雖屬例應民修。
但工段綿亘。
需費較多。
該處當被災之後。
甫經撫恤。
若将修堤銀兩。
分年帶徵完款。
究恐民力不能寬舒。
着将該處估需修堤銀九千餘兩。
加恩即全行賞給。
作正開銷。
俾闾閻益資饒裕。
該督等務督饬所屬。
實心經理。
毋任胥吏稍滋弊端。
以副朕轸念災區。
恩加無巳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恭閱世宗憲皇帝實錄。
内載欽奉谕旨。
以督撫提鎮。
因公接見。
自有一定之禮儀。
不應過卑過亢。
乃間于督撫倨傲妄行。
而提鎮等遂卑躬屈節。
以為謟媚者。
如年羹堯之視提鎮等如同奴隸。
每令披執進見。
常鼐在江南時。
令兩司侍立于旁。
妄誕不法。
曾經嚴切訓饬。
方今綱紀整肅。
督撫等接見提鎮藩臬。
自不敢似此倨傲妄行。
但奉行日久。
因公晉接時。
或有不遵頒定儀注。
妄自尊大者。
特此再行申谕。
該督撫等務須遵循定制。
倍加謹凜。
提鎮及兩司等、亦當各知自重。
不得過為卑屈。
以肅官常而昭體制。
○又谕、向來督撫委署藩臬兩司者。
其人俱将接任日期。
具摺陳奏。
但此等委署人員。
所奏之摺。
不過尋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