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則各部院衙門從前保送禦史。
俱有如此辦理者。
自系向來相沿錯誤。
因事隔年久不複追咎。
所有五十八年率行保送之掌院學士。
及未經駁正之吏部堂官。
均着加恩寬免。
宋史載趙普嘗薦某人為某官。
屢奏不用。
用補牍複奏之事。
今朕用人行政。
一秉至公。
初不豫存成見。
大臣等亦不必以此沽公正之名。
況所保之人。
祇系循例保送。
于事何關輕重。
此後各該衙門保送滿漢禦史。
初次引見未經記名者。
下次不得再行保送。
着為令。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丁巳。
谕、四川秀山縣地方。
本年春間。
經逆苗滋擾。
業将該縣春季錢糧。
降旨加恩緩徵。
現在該民等雖陸續歸業。
趕緊栽種。
但赀财房屋。
業已蕩然。
若将秋季錢糧。
照例徵收。
民力究屬拮據。
所有秀山縣六十年秋季錢糧。
着加恩緩至明年。
與今年春季錢糧。
分作春秋兩季完繳。
其餘未經被難戶口。
雖房屋未遭焚搶。
但聞風躲避。
未免亦有失業。
着加恩一體緩徵。
以示朕轸念窮黎。
有加無已至意。
○又谕、本日召見新授涼州副都統善保。
看其清語生疎。
漢語亦不清楚。
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留京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仍罰公俸三年。
以示儆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到、九月分四川省各屬糧價清單。
内順慶、龍安、嘉定等府、并綿州、酉陽州、打箭爐等處。
麥子青稞。
每石價銀。
較上月間有貴至一分者。
本年四川省年歲豐收。
糧食充裕。
價值自當平減。
何以順慶等處麥稞價值。
轉有加增。
雖僅貴至一分。
究屬增長。
未免有妨民食。
自系該處奸商等。
見現在糧米豐登。
有意高擡糧價。
以為減落地步。
亦未可定。
民間糧價。
長落無定。
原不能官為經理。
但于民食攸關。
不可不留心查察。
着傳谕孫士毅、即查明順慶等府各屬麥稞價值。
因何較上月稍增。
是否有妨民食。
或須調劑。
即行饬屬妥辦。
務期糧價日就平減。
俾小民不緻有食貴之虞。
方為妥善。
○又谕曰、福康安、和琳、攻撲天星寨山梁。
統率大兵。
不避風雪。
于黑暗之中。
覓徑進發。
立時撲開木城七處。
石卡五處。
複乘勝将垂藤董羅等處苗寨。
全行攻克。
出力可嘉。
其另摺奏、各路着名賊目。
業已盤獲正法。
尚有密行存記之人。
一俟首逆全擒。
即當趁此兵威。
立加搜捕。
所想周到。
甚合朕意。
除福康安己加宮銜外。
和琳加太子太保銜。
現在該處風雪嚴寨。
并給福康安、和琳、上用黃裡元狐搭護各一件。
以資禦寒之具。
各官兵再各賞一月錢糧。
用照鼓勵。
又吳半生被獲之後。
吳隴登自知罪重。
不敢複出。
有平隴苗頭吳八月。
帶領黑苗前來。
幫同守寨。
福康安、和琳、應即用計離間。
或設法招徕。
倘狼狽為奸。
不肯離散。
即必一并生擒。
不留餘孽。
其詣營乞降苗衆。
自應暫準歸順。
但仍當妨其反覆。
不可稍存大意。
又據奏、派令諸神保、清安泰、押解吳半生起程。
現當剿賊吃緊之際。
額勒登保、德楞泰、正資其用。
今改派鎮道等、極為得當。
又鎮筸一路。
前此為賊常往肆擾之處。
安知其不思由彼竄逸。
以冀苟延殘喘。
福康安、和琳、應于就近地方兵丁内。
酌撥前往。
幫同守禦。
至福甯既不能帶兵剿賊。
僅令在鎮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