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藏薩木坦、琥珀數珠各一串。
大緞各二匹。
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一對。
公鄂勒哲鄂羅什瑚、博第格哷勒、齊默特巴勒、瑪瑙數珠各一串。
大緞各二匹。
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一對。
紮薩克台吉博貝、齊巴克、烏巴什、布達什哩、瑪瑙數珠各一串。
大緞各一匹。
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一對。
○谕軍機大臣曰、江蘭奏地方情形一摺。
内夾片稱、滇省山多田少。
民鮮蓋藏。
兼有蒸酒作踐等事。
已多方勸禁。
并令民夷日用飲食。
實力撙節等語。
所奏殊屬無謂。
民間釀酒種煙等事。
所在皆有。
勢難官為禁止。
從前科道中曾有條陳禁止種煙者。
以其不達事體。
交部議處。
況滇省地方。
夷人雜處。
此等習俗相沿之事。
又馬能饬禁。
該撫職任封圻。
惟當于應辦事宜。
随時整頓。
撙節愛養。
若似此種煙蒸酒等細事。
紛紛勸禁。
并令胥役等前往查察。
必緻藉端訛索。
滋擾民夷。
是名為勸谕撙節。
适以擾累地方。
即此為不曉事之一端。
江蘭因初任巡撫。
為此無謂之奏。
借以見長。
殊屬非是。
除已于摺内朱筆抹出外。
仍着傳旨申饬。
○癸未。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曰、魁倫奏、東沖定海二汛洋匪。
搶劫炮械一案。
總兵烏蘭保、于洋匪初至東沖。
并不親行防禦。
迨失事後、複以揭參卸責。
遊擊德恩、奉調防守。
遞行帶兵回營。
請一并革職審辦等語。
烏蘭保、德恩、身系滿洲。
乃于洋匪搶劫重案。
并不實力查緝。
惟知狡卸塞責。
玩誤已極。
豈革職所可了事。
烏蘭保、德恩、着革職拏問。
交該署督嚴審定拟速奏。
其該管之遊擊吳壯圖、守備蕭明高、署都司事守備蔡朝恩、并着一并革職。
交該署督提同案内人證。
嚴行質訊定拟具奏。
署總督魁倫、及陸路提督瑪爾洪阿、署水師提督顔鳴漢、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十月内據诏安縣禀報、該處洋面。
有由廣東駛至盜船。
内有數隻。
系畨子盜船。
頭纏紅布。
又據魁倫之幕友林性稱、有伊認識之生員等三人。
曾遇盜脫回。
知盜首名李發枝。
船共十二隻。
内有一隻。
系安南人。
其餘系廣東福建浙江等省人。
皆頭纏紅布。
裝作畨狀。
聽得安南盜船。
約有十隻等語。
安南自阮光平内附以來。
極為恭順。
倘因此等洋面盜劫之事。
加之诘責。
非所以示綏懷。
着傳谕魁倫等、嗣後閩浙廣東洋面。
惟當督饬海口将弁。
一體實力搜捕。
遇有此等盜船。
無論其果系安南、并各外夷盜匪。
抑系内地匪徒假裝服飾。
一經拏獲。
即概行正法。
不必行文查詢。
至魁倫奏、現在捐廉雇覓漁船。
委員帶同漁戶。
協捕盜匪。
将來擇其精壯出力者。
挑補水師兵丁等語。
既可杜絕漁戶等為賊送水、及接濟賊糧等事。
并可作為眼目。
而挑補水師。
亦可望其得力。
固屬一法。
但須為之以實。
方足以資緝捕之用也。
其李發枝等要犯。
并着魁倫等督饬将弁。
設法查拏務獲。
以淨根株。
将此各密谕知之。
○調福建建甯鎮總兵劉景昌、為福甯鎮總兵。
以廣西鎮安協副将德克登布、為建甯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峄縣民邵顯業女邵氏。
○甲申。
上幸瀛台。
朝鮮國正使闵鐘顯、副使李亨元等、于西華門外瞻觐。
○谕曰、長麟、着加恩賞給副都統職銜。
令其自備資斧。
前赴葉爾羌辦事。
更換明興。
○谕軍機大臣等、據朱圭奏、拏獲海洋盜犯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惟閱摺内稱、李關六等、各在夷地捕魚度活。
四月間在洋行劫後。
駛回夷地。
消贓俵分等語。
所雲夷地。
自即系安南一帶海濱。
貧民捕魚為活。
雖難禁止。
然亦不應聽其私往夷地久住。
以緻糾約為匪。
行劫消贓。
着傳谕該署督、即嚴饬沿海文武。
嗣後随時查禁。
毋令漁戶人等潛赴夷地。
滋生事端。
○戶部議準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疏稱、犍為縣新淘鹽井二十眼。
每井設鍋一口。
歲産鹽一百七十四萬八千斤。
除照下井鍋例榷課。
并配引徵稅外。
現據額商陳請、石砫廳額鹽不敷。
願全數認增。
以乾隆六十年為始。
納稅領引。
赴永通廠配鹽。
運該廳接濟民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李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