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孫氏、守正被戕甘肅靜甯州民孫五十娃妻韓氏。
○乙酉。
上幸瀛台。
○谕、明年元旦。
禦内殿受賀。
嗣皇帝之皇後。
仍照每年常例。
于重華宮行禮。
班次在公主福晉之前。
公主福晉與嗣皇帝及皇後均系同輩。
仍應行家人常禮。
俱不必跪叩。
若皇後受冊封、及禦交泰殿、蠶壇、諸大禮。
公主福晉。
自應照外班舊例行。
再嗣皇帝之貴妃妃嫔等、即同皇子等側福晉一例。
其職分俱不至在朕前行禮。
明年元旦。
即着照此旨、交與總管太監存記。
屆時遵行。
○以參革廣西思恩府屬那馬土巡檢黃昌運子瑜、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鹹豐縣民蔣繼孟妻周氏、山西稷山縣民李銀山妻劉氏。
○丙戌。
谕、據魁倫等奏、伊轍布平日倉庫賬目。
颠到錯謬。
惟劣幕吳義添一人之言是聽。
現将該犯偵緝到案。
訊據供稱、貪戀朿修。
朦混作弊。
應将吳義添在省城枷号三個月。
發往厄魯特為奴。
仍将該犯家産。
抄沒入官等語。
此等劣幕。
于錢谷既不谙習。
辄因貪戀修金。
辦理公務。
颠倒錯亂作弊。
以緻本官身罹重罪。
而幕布轉得坐擁厚赀。
置身事外。
甚屬可惡。
今魁倫等将吳義添查出究辦。
不緻漏網。
辦理甚是。
因念其究由伊轍布貪黩不法。
該犯祇系聽從作弊。
尚無關涉人命之事。
業經魁倫等将該犯枷号。
滿日發往厄魯特為奴。
抄沒家産。
已足蔽辜示懲。
若有人命等事。
必将該犯正法。
其罪尚不止于遠戍。
但此等幕友滋事。
各省俱所不免。
着各督撫通行傳知各衙門幕友。
嗣後務宜小心安分。
如再有朦混作弊。
甚至釀成人命者。
必當立正典刑。
不能如吳義添之幸邀末減也。
又據魁倫等奏、查抄錢愛椿任所衣物一摺。
内稱、提訊家人書役等、佥供并無寄頓。
似屬可信等語。
外省長随書役。
往往倚恃本官聲勢。
吓詐訛索。
雖訊無隐匿情弊。
其平日亦必非安分之徒。
所有錢受椿案内長随範三吉、書役蔣開浚等。
均着枷号三個月。
滿日分别革役遞籍。
以示懲儆。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奏、福建虧空知縣彭良谡等罪名。
得旨、福建近年以來。
各州縣倉庫。
至于無處不缺。
民生吏治。
玩愒廢弛。
更不可問。
伍拉納、浦霖等、身為督撫。
蕩檢營私。
罪固難逭。
然皆由此等劣員慫恿迎合。
上下勾通。
遂至毫無忌憚。
是伍拉納浦霖等之身罹重辟。
實緣不肖府廳州縣等釀成。
若轉使之幸邀末減。
又何以肅吏治而儆官邪。
彭良谡、胡啟文、均虧空過萬。
着即處絞。
以示懲儆。
○軍機大臣議奏、查自國初平定各省。
至乾隆五十三年台灣。
各處用兵殉節旗員。
尚有戴音等一百四十二員之子孫。
未經議恤。
遵旨賞給恩騎尉、世襲罔替。
此内現有職任者。
準其兼襲。
其本由難蔭得官者。
俟難蔭完時。
照例一律予襲。
至各直省尚未覆齊。
俟覆到照辦。
從之。
○丁亥。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曰、俘習渾、着賞給粘竿處拜唐阿。
令其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又谕、昨魁倫等、續行審辦福建虧空倉庫各員。
分别定拟。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覆。
将虧那一萬兩以上者。
改拟絞決。
已依拟行矣。
此内查出彭良谡一犯。
虧至逾萬。
本應即行正法。
第念彭良谡之父。
系原任知州彭元玮。
在木果木軍營殉難。
彭良谡并無子嗣。
若将伊正法。
則捐軀死事之臣。
竟至絕嗣。
殊堪憫恻。
彭良谡、着加恩改為絞監候。
此朕于法無可貸之中。
曲加寬宥。
以示轸念荩臣。
法外施仁至意。
○吏部疏請、孝儀皇後之父原任内管領清泰、追封為三等公。
孝儀皇後之母楊佳氏、封為公妻一品夫人。
得旨允行。
○戊子。
谕、據玉德奏、查明出洋巡哨之外委王再門、管駕兵船。
飄至江南崇明縣屬海口。
弁兵船隻。
均無傷損等語。
外委王再門出洋巡哨。
不避危險。
前經被風飄至外洋。
茲複飄往江南境内。
甚屬奮勉。
王再門、着加恩遇有水師守備缺出。
即行超補。
并查明舵工内實在出力者。
即将王再門所遺外委一缺拔補。
所有兵丁等、俱各賞給銀十兩。
以示朕于不避艱險弁兵。
體恤優獎之至意。
○又谕曰、畢沅等奏、時屆嚴冬。
難民急須調劑。
現在擇要築堡。
以工代赈一摺。
湖南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