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職官十一

首頁
○集議(下)議民政 文帝元年三月,诏曰,方春和時,吾百姓鳏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于死亡,其議所以振貸之。

    (本紀。

    ) 後元年,诏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無有所隐。

    (同上。

    ) 武帝時,公孫宏奏言禁民亡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吾邱壽王對曰,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宏,宏诎服焉。

    (吾邱壽王傳。

    ) 元鼎六年,上曰,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溝洫志。

    ) 昭帝始元六年二月,诏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

    (本紀,詳見鹽鐵條。

    ) 元帝時,貢禹言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除其販賣租铢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農桑,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寝。

    (食貨志下。

    ) 禹以為宜令民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本傳。

    ) 成帝建始三年,京師民無故相驚,言大水至,召公卿議,大将軍鳳以為雲雲,群臣皆從鳳議,左将軍王商獨曰,必訛言也,上乃止。

    (王商傳。

    ) 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為貨,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币,上以問師丹,丹對言可改,章下有司議,皆以為行錢以來久,難卒變易。

    (師丹傳。

    ) 議法制 孝文二年,诏丞相太尉禦史,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朕甚弗取,其議,丞相周勃陳平奏,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複曰,雲雲,朕未見其便,宜熟計之,平勃乃曰,臣等謹奉诏。

    (刑法志。

    ) 十三年,制诏禦史其除肉刑,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言,臣謹議雲雲,昧死請,制曰可。

    (刑法志。

    ) 景帝元年,诏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受财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着令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雲雲。

    (本紀。

    ) 宣帝時,京兆尹張敞上書,願令諸有罪皆得以差入谷八郡贖罪,事下有司,蕭望之與少府李疆議雲雲,于是天子複下其議,兩府丞相禦史以難問敞,敞曰雲雲,疆複對曰,不便,遂不施敞議。

    (蕭望之傳。

    ) 哀帝即位,诏曰,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議限制。

    (本紀。

    )議同姓 淮南王長謀反,召至長安,丞相臣蒼,典客臣敬行,禦史大夫事宗正臣逸,廷尉臣賀備盜賊中尉臣福,昧死言,長當棄市,制曰,朕不忍緻法于王,其與列侯二千石議,臣蒼,臣敬,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