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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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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長,和睦日衰,百姓愁怨,靡所錯躬,乃正月朔,日有蝕之,厥咎不遠,在餘一人,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帥百寮,敦任仁人,黜遠殘賊,期于安民,陳朕之過失,無有所諱。

     ○戒貪吏 文帝十三年定律曰,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刑法志。

    ) 景帝元年诏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受财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着令,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将,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将監治送财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

    (本紀。

    ) 後三年,诏曰,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景紀。

    )○策免大臣 宣帝五鳳二年,策禦史大夫蕭望之曰,有司奏君責使者禮遇,丞相亡禮,廉聲不聞,敖慢不遜,亡以扶政,帥先百僚,君不深思,陷于茲穢,朕不忍緻君于理,使光祿勳恽策诏,左遷君為太子太傅,授印,其上故印,使者便道之官,君其秉道明孝,正直是與,帥意亡愆,靡有後言。

    (本傳。

    ) 成帝河平四年,左将軍史丹等,奏王商位三公,爵列侯,親受诏策,為天下師,不遵法度,以翼國家,而回辟下媚,以進其私,執左道以亂政,為臣不忠,罔上不道,甫刑之辟,皆為上戮,罪名明白,臣請诏谒者召商詣若盧诏獄,上素重商,知匡言多險,制曰勿治,鳳固争之,于是制诏禦史,蓋丞相以德輔翼國家,典領百僚,協和萬國,為職任莫重焉,今樂昌侯商為丞相,出入五年,未聞忠言嘉謀,而有不忠執左道之辜,陷于大辟,前商女弟内行不修,奴賊殺人,疑商教使,為商重臣,故抑而不窮,今或言商不以自悔,而反怨怼,朕甚傷之,惟商與先帝有外親,未忍緻于理,其赦商罪,使者收丞相印绶。

    (本傳。

    ) 永始二年,策丞相薛宣曰,君為丞相,出入六年,忠孝之行,率先百僚,朕無聞焉,朕既不明,變異數見,歲比不登,倉廪空虛,百姓饑馑,流離道路,疾疫死者以萬數,人至相食,盜賊并興,群職曠廢,是朕之不德,而股肱不良也,乃者廣漢群盜橫恣,殘賊吏民,朕恻然傷之,數以問君,君對辄不如,其實西州隔絕,幾不為郡,三輔賦斂無度,酷吏并緣為奸,侵擾百姓,诏君案驗,複無欲得事實之意,九卿以下,鹹承風指,同時陷于謾欺之辜,咎繇君焉,有司法君領職解嫚,開嫚欺之路,傷薄風化,無以帥示四方,不忍緻君于理,其上丞相高陽侯印绶,罷歸。

    (本傳。

    ) 永始三年,賜左将軍史丹策曰,左将軍寝病不衰,願歸治疾,朕湣以官職之事,久留将軍,使躬不瘳,使光祿勳賜将軍黃金五十斤,安車驷馬,其上将軍印绶,宜專精神,務近醫藥,以輔不衰。

    (本傳。

    ) 綏和二年,賜丞相翟方進策曰,皇帝問丞相,君有孔子之慮,孟贲之勇,朕嘉與君同心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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