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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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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言貧人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田主也。

    )漢興,循而未改。

    (食貨志,董仲舒疏。

    ) 漢興,天下既定,高帝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

    (食貨志。

    ) 惠帝即位,減田租,複十五稅一。

    (本紀,鄧展曰,漢家初十五稅一,中間廢,今複之。

    )文帝十三年,诏除田之租稅。

    (本紀。

    )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

    (食貨志,按本紀書于元年。

    ) 武帝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衆,細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計反,收田租之約令也。

    )不與郡同,(郡謂四方諸郡。

    )其議減,令吏民勉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溝洫志。

    ) 昭帝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

    (本紀注雲,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複舊,占章贍反。

    ) 王莽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疲癃鹹出,厥名三十,實什稅五。

    (食貨志。

    ) 荀悅論曰,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氏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富人,占田逾侈,輸其賦大半,官收百一之稅,民輸大半之賦,官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氏,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強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适足以資豪強耳。

     ○賜民租賦文帝二年,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十二年,诏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武帝元封四年,祠後土,賜三縣及楊氏,無出今年租賦。

     五年,修封禅,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

    天漢三年,修封泰山,行所過,毋出田租。

    昭帝始元二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宣帝本始元年,鳳皇集膠東千乘,租稅勿收。

     三年,郡國傷旱甚者,毋出租賦。

    四年,诏被地震壞敗甚者,勿收租賦。

    元康二年,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神爵元年,幸甘泉所過,毋出田租。

     甘露三年,鳳皇集新蔡,毋出今年田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二年,郡國被地動災甚者,毋出租賦。

    永光元年,幸甘泉行所過,毋出租賦。

     成帝建始元年,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鴻嘉四年,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三萬,毋收租賦。

    永始四年,幸甘泉河東所過,無出田租。

     哀帝即位,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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