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言貧人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田主也。
)漢興,循而未改。
(食貨志,董仲舒疏。
)
漢興,天下既定,高帝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
(食貨志。
)
惠帝即位,減田租,複十五稅一。
(本紀,鄧展曰,漢家初十五稅一,中間廢,今複之。
)文帝十三年,诏除田之租稅。
(本紀。
)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
(食貨志,按本紀書于元年。
)
武帝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衆,細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計反,收田租之約令也。
)不與郡同,(郡謂四方諸郡。
)其議減,令吏民勉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溝洫志。
)
昭帝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
(本紀注雲,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複舊,占章贍反。
)
王莽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疲癃鹹出,厥名三十,實什稅五。
(食貨志。
)
荀悅論曰,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氏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富人,占田逾侈,輸其賦大半,官收百一之稅,民輸大半之賦,官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氏,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強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适足以資豪強耳。
○賜民租賦文帝二年,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十二年,诏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武帝元封四年,祠後土,賜三縣及楊氏,無出今年租賦。
五年,修封禅,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
天漢三年,修封泰山,行所過,毋出田租。
昭帝始元二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宣帝本始元年,鳳皇集膠東千乘,租稅勿收。
三年,郡國傷旱甚者,毋出租賦。
四年,诏被地震壞敗甚者,勿收租賦。
元康二年,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神爵元年,幸甘泉所過,毋出田租。
甘露三年,鳳皇集新蔡,毋出今年田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二年,郡國被地動災甚者,毋出租賦。
永光元年,幸甘泉行所過,毋出租賦。
成帝建始元年,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鴻嘉四年,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三萬,毋收租賦。
永始四年,幸甘泉河東所過,無出田租。
哀帝即位,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