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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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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

    (并本紀。

    )○算賦 漢四年,初為算賦。

    (高紀,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 孝惠六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惠紀,注雲,漢律,人出一算,賈人與奴婢倍算。

    ) 文帝民賦四十。

    (賈捐之傳常賦百二十,時天下民多,故出賦四十。

    ) 武帝下诏曰,前有司奏欲益民賦三十助邊用,是重困老弱孤獨也。

    (西域傳,又蕭望之傳,張敞曰,先帝征行三十餘年,百姓猶不加賦。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複二算。

    (本紀,複二口之算也。

    ) 元封元年,行所巡至縣無出今年算。

    (本紀。

    )宣帝地節三年,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本紀。

    )宣帝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

    (本紀,一算減錢三十也。

    ) 元帝時,貢禹請民年二十乃算。

    (本傳。

    ) 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本紀注雲,本算百二十,今減四十為八十。

    )○口賦 昭帝元鳳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賦。

    (昭紀,如淳曰,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

    ) 元平元年,诏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同上。

    )宣帝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

    (本紀。

    ) 元帝時,貢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于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殺,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貢禹傳。

    ) ○更賦漢氏常有更賦,疲癃鹹出。

    (食貨志。

    ) 昭帝元鳳四年,诏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皆勿收。

    (本紀,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也。

    ) ○戶賦 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觐聘享出其中。

    (貨殖傳。

    )○軍賦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将軍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本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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