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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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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币(雜錄附) 秦兼天下,币為二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币,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赢餘,以稽市物痛騰躍,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

    (食貨志。

    ) 高後二年,行八铢錢。

    (本紀,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漢更鑄莢錢,民患其太輕,至此,複行八铢錢。

    )六年,行五分錢。

    (本紀,即謂莢錢。

    ) 文帝五年四月,除盜鑄錢令,(應劭曰,聽放民鑄也。

    )更四铢錢。

    (本紀,文帝以五分錢太輕小,更作四铢錢,文亦曰半兩。

    )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铢錢。

    (本紀,壞四铢造此也,重如其文。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本紀。

    ) 自孝文更造四铢錢,至元狩四年,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益盜鑄,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今半兩錢法重四铢,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铪,(铪,銅屑也。

    )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币煩費不省,乃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重如其文,其明年,有司言三铢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铢,周郭其質,令不得磨錢取铪。

    (食貨志,按本紀,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铢錢,今以食貨志考之,乃罷三铢,非罷半兩,通鑒考異,亦雲紀誤。

    ) 元鼎二年,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應劭曰,所謂子绀錢也,如淳曰,以赤銅為其郭。

    )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于是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食貨志,下同。

    )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

    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變改。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此以後乃莽即真後事,不複錄。

    ) ○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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