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九十篇,圖四十三卷。
(藝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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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後七年,朱虛侯章入侍燕飲,太後令章為酒吏,章自請以軍法行酒,諸呂有一人醉亡酒,章追斬之,太後業已許其軍法,無以罪之。
(齊悼惠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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繡衣禦史暴勝之,持斧逐捕盜賊,以軍興從事,誅二千石以下。
(元後及隽不疑傳,徐天麟按漢法吏六百石以上,有罪皆先請,見于宣帝末年之诏,至于軍興從事,則雖二千石以下,亦得誅決于外,暴勝之是也,至其後劉屈犛欲斬司直,亦以軍興法行之,而勝之乃争以為不可,故被譴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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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蒙通夜郎,用軍興法,誅其渠率。
(司馬相如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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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漢郡盜賊群起,成帝拜趙護為廣漢太守,以軍法從事。
(薛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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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守軍正丞,時監軍禦史為奸穿北軍壘垣以為賈區,建欲誅之,乃約其走卒曰,我欲與公有所誅,吾言取之則取,斬之則斬,于是當選士馬日,監禦史與護軍諸校,列坐堂皇上,建從走卒趨至堂皇下,拜谒,因上堂皇,走卒皆上,建指監禦史曰,取彼,走卒前曳下堂皇,建曰斬之,遂斬禦史,護軍諸校皆愕驚,不知所以,建亦已有成奏,在其懷中,遂上奏曰,臣聞軍法立武以威衆,誅惡以禁邪,今監禦史公穿軍垣以求賈利,私買賣以與士市,不立剛毅之心,勇猛之節,無以帥先士大夫,尤失理不公,用文吏議,不至重法,黃帝李法曰,壁壘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謂奸人,奸人者殺,臣謹按軍法曰,正亡屬将軍,将軍有罪已聞,二千石以下行法焉,丞于用法疑,執事不诿上,臣謹以斬,昧死以聞,制曰,司馬法曰,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何文吏也,三王或誓于軍中,欲民先成其慮也,或誓于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或将交刃而誓緻民志也,建又何疑焉。
(胡建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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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布令甲曰,邊郡數被兵,離饑寒,夭絕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給其費。
(蕭望之傳。
)棄軍逃亡。
多卯将兵追反虜,擅棄兵還,贖罪免。
(功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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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三年,诏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
(本紀。
)蘇賢為騎士屯霸上,不詣屯所乏軍興。
(趙廣漢傳。
)畏懦後期
博望侯張骞,坐以将軍擊匈奴,畏懦當斬,贖罪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