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刑法一

首頁
高祖初入關,召諸縣豪傑,謂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謗者族,耦語者棄市,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餘悉除去秦法。

    (本紀。

    ) 高祖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太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于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刑法志,按晉書刑法志雲,蕭何定律,益事律與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 孝惠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高後元年,诏孝惠欲除三族妖言令,今除之。

    (并本紀。

    ) 孝文二年,(紀作元年)又诏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悫,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诏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刑法志。

    ) 晁錯為内史,法令多所更定,錯所更令三十章。

    (晁錯傳。

    )孝景中六年,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寝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刑法志。

    ) 自公孫宏以春秋之義繩下,張湯以峻文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