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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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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理,于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诽窮治之獄用矣,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是後有腹非之法比。

    (食貨志。

    ) 武帝作沈命法,(沈,匿也,敢蔽匿盜賊者沒其命也。

    )曰郡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鹹宣傳。

    ) 孝宣本始四年,诏郡國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條奏。

    (本紀。

    ) 地節四年,诏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婦,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本紀。

    )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将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将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正,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

    (刑法志。

    ) 元帝初元五年,省刑法七十餘事,除光祿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産之令。

    (本紀。

    ) 成帝河平中,複下诏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衆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省約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将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刑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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