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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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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谳,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号為平矣。

    (路溫舒傳,及刑法志。

    ) 地節四年,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裡,丞相禦史課殿最以聞。

     元康二年,诏曰,獄者萬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養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則可謂文吏矣,今則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增辭飾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實,上亦亡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稱,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屬,勿用此人,吏務平法。

     五鳳四年,诏曰,以前使使者問民所疾苦,複遣丞相禦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

     黃龍元年,诏曰,朕數申诏公卿大夫,務行寬大,今吏或以不禁奸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或以酷惡為賢,皆失其中,禦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

     成帝鴻嘉元年二月,诏曰,方春生長時,臨遣谏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宏農冤獄。

     四年,诏曰,數敕有司務行寬大而禁苛暴,訖今不改,一人有辜,舉宗拘系,朕甚痛焉,已遣使者循行郡國,務有以全活之。

     哀帝元壽元年,诏曰,今有司執法未得其中,或上暴虐,假執獲名,其勉帥百寮,敦任仁人,黜遠殘賊,期于安民。

    (并本紀。

    )○女刑 城旦舂。

    (惠帝紀,應劭曰,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

    ) 女徒複作。

    (宣紀,李奇曰,罪輕男子守邊,女子軟弱不任守,複令作于縣官,亦一歲刑,故謂之複作徒也,孟康曰,複,謂弛刑徒也,有赦令,诏書去其鉗钛赭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民為例,故當複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日,律名為複作也。

    ) 平帝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本紀,師古曰,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故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以行太皇太後之德,施惠政于婦人,如淳曰,令甲女子犯罪,當于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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