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均,人蒙實惠,至今仍之。
景三年五月,诏中外臣僚許以家書附遞。
明告中外,下進奏院依應施行。
蓋臣子遠宦,熟無墳墓宗族親戚之念,其能專人馳書,必達官貴人而後可。
此制一頒,則小官下位受賜者多。
今所在士大夫私書多入遞者,循舊制也。
國朝因唐制取士,隻用詞賦,其解釋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
王安石罷去詞賦,惟以經義取士。
元元年十一月,立經義、詞賦兩科,用侍禦史劉摯之言也。
國初,緻仕以旌表士大夫之恬退者,非如後世已死僞為之也。
真宗時,主客郎中謝泌言:緻仕官如清名為衆所推,粗有勞效,方可聽其納祿。
鹹平五年五月丙戌,诏年七十退者,許緻仕,如因疾或曆任有贓犯者,不在此限。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诏乞緻仕者,審官院具曆任有無贓犯檢勘,吏部申上取旨。
仁宗天聖四年,始诏郎中以上緻仕,與一子官。
明道元年二月甲子,又诏員外郎以上緻仕者,錄其子為秘書省校書郎,三丞以上為太廟齋郎。
二年正月庚寅,又诏三丞以上緻仕,無子,聽官嫡孫若弟侄一人,降一等。
凡此者,皆以利誘之也。
景三年六月甲戌,侍禦史司馬池上言:“文武官年七十,令自陳緻仕,依舊敕與一子官,如分司給全俸,違者禦史台糾察,特令緻仕,更不與子官及全俸,诏榜朝堂。
”皇三年二月戊子,又诏文武官年老無子孫,奏期親一人。
至和元年十二月庚子,又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未緻仕,更不考課遷官,有功于國,有惠于民,勿拘。
嘉三年十二月辛未,又诏年七十,居官犯事未緻仕,更不推恩子孫。
凡此者,皆以法繩之也。
慶曆二年六月壬申朔,禦史中丞賈昌朝上言,臣僚年七十筋力衰者,優與改官緻仕。
诏從之。
此以賞勸之也。
況法初行,須受命之後陳乞恩澤,病者尚不許,豈容已死僞為。
其後又限以受命後身故者,方許陳乞恩澤。
後又但以陳乞後身故者放行,而詐僞者公行不忌矣。
今士大夫解官持服,批書丁憂月日,或與其父緻仕月日自相抵牾,有司未嘗诘也。
至徽宗朝,始放行員外緻仕恩澤。
政和二年,張克公乞依武官副使非降黜中身亡者,聽蔭補。
從之。
詳考前後诏令,肇端于真宗之朝,而詳密于仁宗之朝,待之甚厚,防之甚嚴,責之甚備。
然上勞聖訓丁甯,至于六七而不已,亦可見風俗之日趨于薄,而士大夫能守知足之戒者鮮矣。
真宗以朝官注拟于堂,貧者留滞逆旅,無以為資,乃置朝集院于朱雀門外。
此鹹平四年四月癸醜诏也。
院既成,诏升朝官以上到阙,并館于院中,官給公券,出入則乘馬,開封府差兵士随直,惟可至廟堂省部铨曹官聽而已,雖欲出入市廛,不可得也。
故升朝官以上造朝,則先匿于親戚故舊之家,俟所幹置悉備,方敢報ト門放見。
蓋ト門即日關報朝集院,開封府人馬即至,迎入院中,雖不可出入,而同院中士大夫日夕遊,從情如兄弟,或商榷文字,或彼此詢問風土,或因而結交,互相推薦,其況味與栖栖逆旅者大不侔矣。
景二年十月辛亥,诏複增置,以士大夫之來者日多故也。
國初,擢用人才不問資序,有初補京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塗之艱苦,小官往往遭其慢視;又縣未曆民事,不谙民間疾苦。
淳化四年十月庚午,蘇易簡上言:“初任京官未曆州縣,不得拟知州、通判。
”诏從之。
然惟施之常調爾,若人主特除,則又不在此例。
呂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員外郎即知廬州,正如易簡所論,不以改制而止也。